礦產資源開發監督工作交流
時間:2022-02-22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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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強化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切實解決當前州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著力提高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水平,全面促進我州礦業支柱產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28號和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47號文件的要求及全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安排,結合州內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實際,現就我州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提高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切實履行好職能職責
領導和組織礦業秩序治理整頓,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各級有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和工作內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工作歷來十分重視,相繼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的方針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國、全省范圍內的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從20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以來,歷屆州、縣黨委政府始終將礦業開發提升到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高度,在組織開展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和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實現了轄區礦政管理工作的從無到有、礦業秩序的由亂到治、礦業經濟的由弱到強的巨大轉變,并最終確立和鞏固了礦業在全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柱性地位,成效明顯,這是主流。與此同時,由于歷史、自然條件及體制、機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多重制約,州內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徹底解決,礦業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一些地方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短期行為較為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對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置非法進行干預,因行政違法行為侵犯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事件仍有發生;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意識和觀念不強,亂批亂占亂采濫挖現象在個別地區仍然存在,并直接引發了礦區社會治安、安全事故、群眾上訪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礦產資源勘查、開局不合理,小勘查、小礦山數量偏多;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工作程度低、利用粗放、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引發礦山安全事故等問題仍較突出;近年來因礦產品價格上升,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和亂采濫挖、圈占地盤不進行實質性投入、炒作礦業權、非法私下流轉交易礦業權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出現較大的反彈;無科學開采設計方案或不按設計方案開采,坑道布置過多過密,盲目引資開發,礦業權人不實際投入而只坐收漁利等現象大量存在等等。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勢必直接影響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效保障,影響到我州礦業支柱產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影響到轄區礦業秩序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穩定。
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豐富的礦產資源是我州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脫貧致富的重要保障和支撐,維護良好的礦業秩序,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事關我州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脫貧致富進程的大局,事關我州的民族團結和穩定,事關我州對外開放的形象,事關對各級政府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考驗和提高。全面整頓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對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緊迫性、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依法履行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法定職責,切實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實抓好。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黨的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州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的一系列重要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堅持實施礦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礦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為出發點,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對礦業經濟發展的保障能力,推進礦產資源大州向礦業經濟強州的轉化。堅持依法管礦,進一步規范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管理的行政行為;堅持依法治礦,嚴肅查處和打擊各類礦業違法行為;堅持科學合理勘查開采,堅定不移地推進礦產資源開局結構和規模結構的調整,實現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實現礦業開發的綜合效益。
三、總體目標
通過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扎實深入有效開展,使全社會的礦產資源法制意識進一步得到強化。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中切實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處理好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企業利益和當地群眾利益、長遠利益與近期利益、經濟效益與資源環境效益的關系。突出運用法律手段,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紀律手段,通過全面開展整頓和規范工作,使無證勘查開采、亂采濫挖,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破壞和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非法采礦,只圈占地盤而不按規定進行實際投入和施工、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侵犯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得到依法處理;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礦產資源的管理進一步得到規范和加強,行政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得到加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礦業投資環境進一步改善;依法規范、公開公平、有序有償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良好格局逐步形成,礦業支柱性地位更加鞏固,礦業對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和支撐作用不斷增強。
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點
(一)各縣要在全面整頓規范的基礎上,重點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無證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持勘查許可證非法采礦的行為;
2、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破壞浪費礦產資源和破壞礦山環境的行為;
3、非法轉讓和倒賣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
4、探礦權人只圈占地盤不投入,不按勘查設計施工,不按有關規定匯交礦產勘查成果資料的行為;
5、侵犯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或變相參與勘查、開采的行為;
6、非法審批和處置礦業權的行為。
(二)全州整頓規范工作在區域上以勘查區塊設置集中區、采礦活動集中區、重點熱點礦山(區)以及州府、縣城所在地和沿江沿線為重點;在礦種上以整頓鉛鋅礦、銅銀多金屬礦、錫鎢礦、鐵礦、碳酸鍶、大理石、硅礦、砂石粘土礦的開采秩序為重點;蘭坪縣要以金頂鉛鋅礦、“三山”礦區、中排李子坪礦區等為治理整頓的重點,瀘水縣以石缸河錫鎢礦區為重點,縣以末坡鉛鋅礦區為重點。各縣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管理實際,對轄區內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礦種和礦區以及影響重要基礎設施和公眾安全的采礦行為,制定治理整頓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五、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措施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的違法行為
各縣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的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堅決取締。對無證或者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的,公安部門不得批準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從重處罰;對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或者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無證開采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按發證權限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為防止無證勘查、開采現象出現反彈,各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拆除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巷工程、遣散礦區流動人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巡查檢查力度,發現無證勘查、開采的,要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后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各縣要高度重視并有效制止轄區各類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的發生,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全面加強巡查和監管,嚴格執法,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違法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處。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
州、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采掘工程,依法進行處罰;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照勘查設計按期進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對拒不改正的,逐級報請審批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對吊銷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有關發證機關要及時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對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要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堅決關閉污染嚴重、破壞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
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保護監管力度。對在各類保護區的禁采區內開采的礦山企業,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和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未經“三同時”審查驗收的礦山企業,環境、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要及時收回許可證;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及時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許可證,注銷工商登記。
(四)全面清理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州國土資源局要嚴格對照《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在組織對州、縣兩級審批發證權限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審批發證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積極配合省國土資源廳開展勘查許可證和34種礦產采礦許可證的審批發證清查工作。堅決清查和扭轉以各種形式非法干預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堅決糾正違反礦產資源規劃,散、亂、小等不合理的探礦權采礦權設置;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審批權限,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堅決查處和杜絕越權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現象。對于越權審批頒發的許可證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在年底前向法定的審批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或采礦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對違反審批程序發證或存在探礦權和采礦權范圍重疊的,要依法進行糾正和處理。
各類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應結合年度探礦權和采礦權年度檢查,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于年12月31日前向勘查項目和礦山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探礦權、采礦權年度檢查報告和整頓規范自查報告,對存在的問題要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對轄區內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清理,對清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需要進行整改的要限期進行整改。州、縣對探礦權、采礦權的清理結果要向社會進行公告并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對保留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確認和公告。
要認真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自年8月1日起,除國家和省批準的重點項目、中型以上礦山外圍和深部接替資源勘查等項目的探礦權外,暫停受理其它類型的新立探礦權和探礦權變更擴大范圍、探礦權轉讓申請”的決定。對探礦權的延續登記,采礦權的新立、延續、變更登記和轉讓,要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從嚴審批。
(五)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管理的文件、決定,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由州法制局、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對州、縣、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且尚未廢止或停止執行的涉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各類文件和規定進行認真全面的清理,凡與國家和省制定的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該廢止的要堅決廢止,需要進行補充完善的要盡快修改完善。
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發改委、安全、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在礦產開發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范行政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保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
(六)全面清查處理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黨政紀律措施,全面清查和處理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股、入股、分紅等直接參與或變相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行為,對行政監察對象參與辦礦的必須在年底之前退出;對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對支持、縱容、庇護礦業違法行為,干擾整頓規范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監察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在清理整頓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從嚴查處,公開曝光。
(七)嚴格探礦權和采礦權管理,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
各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通過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規劃、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切實解決礦山布局結構、規模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促進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對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礦,要堅決予以關閉;對同一礦區內有多個開發主體,布點過密的,要通過政府引導,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開采、安全生產的原則,遵循市場規則、采取聯合、兼并等方式進行整合,重新進行資源配置和布局結構調整;對具有一定資源儲量和發展潛力的小礦,要采取擴能改造等方式擴大生產規模,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對開采邊角、殘留資源的小礦,要嚴格限定其礦區范圍、開采期限;對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礦區范圍內已存在的小礦,不得批準擴大礦區范圍,允許其采完已劃定的資源后一律關閉;其他礦山也要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進行整頓,限期達到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截止年6月30日,礦山企業生產規模達不到《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規定礦山建設最低開采規模的小礦,由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同一勘查區內勘查項目設置不合理的,也要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
(八)探索建立和完善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當地礦區生態治理負責并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不斷探索建立和完善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明確治理責任,明確恢復補償標準,保證治理資金和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環境恢復與治理,可通過市場機制,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多渠道融資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九)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責任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落實責任制,組織國土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現場監督和巡查,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的作用,建立監管責任體系。要強化基層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力量,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確保礦產勘查、開采正常秩序。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嚴格對勘查設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切實提高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水平,依法足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做好服務協調工作,切實維護和保障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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