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失實的原因與對策

時間:2022-06-13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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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失實的原因與對策

我市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真學習和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培養和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領導干部,為我市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但是,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察人失真、用人失當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個別領導干部一方面利用職權貪污賄賂或有其他違法違紀活動,另一方面仍得到提拔使用。這種現象雖屬個別,但嚴重影響了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在群眾中的威信,也給我市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造成了巨大損失。同志曾經提出,干部考察要像“X光機”那樣快速準確地看清一個人;近期在中紀委召開的四次全委會上他再次強調:要逐級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對選拔任用干部違反干部政策、不按規定行事造成失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我們組織人事部門的同志應認真學習同志的重要指示,深刻領會精神質,及時總結干部考察中的經驗教訓,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分析導致干部考察失真失實原因,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增強干部考察真實性的新方法和新途徑。

一、考察失實的原因分析

干部考察工作十分復雜,它涉及考察者、被考察人、談話對象和考察形式等因素,從這些因素展開分析,筆者認為影響干部考察真實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參與干部考察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一是參與考察的同志基本功不夠扎實。近年來,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交流比較頻繁,一大批比較年輕的同志從基層其它崗位充實組織人事部門,有些同志還直接從事干部考察工作;同時,遇到屆中、屆末等一些大的干部考察活動,組織人事部門的力量明顯不足,這就要從其他部門抽調一些同志參與考察。這些同志對干部考察的內容、對象、程序、方法等不熟悉,又缺乏干部工作經驗,對干部的歷史情況不了解,導致對干部的評價失真。二是考察者以個人的情感因素左右考察行為。個別考察者不是以德才兼備的原則去選人、察人,而是按“關系”進行取舍,對自己的同學、朋友或領導干部推薦的人選,在考察中只注意搜集“功績”,對問題和意見避而不聽,自覺不自覺地把個人的好惡摻雜其中,最后是“親之者只見其美”,導致考察結果有失客觀公正。三是考察者談話技巧和綜合分析能力缺乏。有的考察者沒有很好地掌握談話藝術,不善于捕捉時機和信息,由此喪失了談話的主動權,影響了真實情況的掌握和了解;有的考察者缺乏綜合分析能力,對聽到的情況提煉不出觀點,對被考察對象不能作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撰寫的考察材料千人一面,缺少符合干部個性特點的東西。四是考察者知識面不夠寬。有的考察者對市場經濟知識和規律掌握不多,對財政、金融、法律等知識知之甚少,當談話對象談及一些專業詞語的意思不甚了解,與談話對象的溝通比較困難,而且連記錄也有一定的困難。

(二)談話對象反映的情況尚欠客觀真實。一是談話對象與被考察者之間的工作距離影響了反映情況的真實性。有的單位為了片面追求談話的數量,把一些與被考察對象無直接工作聯系的同志也安排在談話范圍之內,這部分同志由于不知情,或受臨時召集準備不充分等因素的影響,介紹的情況往往與實際的差距比較大。二是談話對象缺乏對考察者的信任而不愿意如實反映問題。有的談話對象受社會上復雜的關系網影響,對考察者不了解、不信任,擔心考察者“跑風漏氣”,引來領導“穿小鞋”,打擊報復。因此,當問及不足或缺點時,就以說“普通話”,為主,不著邊際地應付了之。三是談話對象對考察工作的認識存在片面性。有的談話對象認為,被考察人選是單位領導推薦、上級組織決定的,提拔任用都是領導說了算的事,“行也行、不行也行”,考察只是履行程序,“例行公事”,覺得說與不說都一樣,因而以不了解情況為由,不愿意過多地發表意見。四是個別談話對象素質比較低。如受嫉妒、報復等不健康心理因素的影響,對比自己強,與自己有不同意見或批評過自己的干部,只說差,不說好。有的甚至上綱上線,故意捏造事實,搞無中生有,對被考察者作一些不切實際的介紹。

(三)被考察對象存在問題的隱蔽性。一是對被考察對象的某些問題知情面比較少。有些被考察對象的違紀違法手段比較隱蔽,干部群眾不知情,在干部考察過程中不敢妄加評論。二是個別被考察對象存在“兩面性”。在私底下傍大款,貪污受賄,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但在公開場合則表現得十分“廉潔”,生活十分“儉樸”,臺上反腐敗,臺下搞腐敗,蒙騙了部分群眾。三是被考察人報喜不報憂。一些被考察對象向考察組提供述職報告或向考察組介紹本人的工作情況時,往往對自己的工作成績介紹較多,更有甚者向組織上提供虛假數字,借機宣揚自己所謂的“政績”,但對不足或存在的問題,則往往避重就輕,避實就虛,輕描淡寫一筆帶過,或根本不涉及。四是個別被考察人采取非組織活動撈取選票。在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中通過封官許愿、小恩小惠等不正當手段,籠絡人心,為自己撈取選票,給考察組造成被考察人民意與群眾基礎較好的假象。

(四)考察方式比較單一、方法比較滯后。一是民主測評方式脫離實際。目前使用的測評表式樣單一,內容籠統,體現不出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干部的考察特點,導致測評結果與群眾公認度相脫節。二是考察了解情況的面比較窄。由于受歷史原因及考察組力量不足的影響,考察談話的對象往往局限于被考察人的上級、同級及部分下級,對被考察人的社交圈、生活圈情況則了解不多,對干部的考察還不夠全面。三是考察方式方法比較單一。目前對領導班子的考察主要是屆中、屆未、任用提拔、試用制等四種方式,缺少對被考察對象進行動態的經常性的考察;同時,在階段性的考察過程中,往往又缺少審計、稽查等部門的參與,使了解的情況不夠全面、透徹。四是等額確定考察對象。各單位在職位出缺的情況下,往往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一般只確定一名擬任人選,這樣就有可能將其他的優秀人才排除在考察視野之外,無法實現人才之間的比較,達不到好中選優的目的。

二、提高干部考察真實性的措施

通過分析干部考察失真失實的原因,為達到標本兼治之目的,切實提高干部考察的真實性,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一)加強教育,不斷提高組織人事干部和其他黨員干部的素質。首先,大力宣傳中央新時期干部選拔任用的方針、政策和用人標準,認真組織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嚴格按照《條例》的有關要求,注重干部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及群眾公論,堅持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選拔干部,注意把好推薦關、考察關、醞釀關和討論決定關。其次,認真貫徹執行《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提高考察者的綜合素質。組織人事部門要結合當前的形勢,帶頭搞好“三講”教育,切實加強組織人事部門的自身建設,對一些不適合做組織人事工作的人要堅決予以調整;同時,要注意改進考察者隊伍的結構,吸收一批政治素質好、文化層次高、熟悉干部工作知識、程序、方法及了解各行各業工作內容的人才,全面提高考察者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樹立千秋偉業在用人的思想。要教育廣大黨員干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增強主人翁意識,使大家進一步明確向組織反映真實情況,既是行使個人的民主權利,又是對組織、對干部本人高度負責的表現,同時,要經常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干部政策,把用人標準交給廣大干部群眾,使大家了解對領干部、中層干部、基層干部等不同對象的職責要求,提高黨員干部的鑒別能力,引導大家投好每一票,進好每一言,正確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權利。

(二)改進方法,建立科學的民主測評體系。一是確立符合不同層次干部特點的民主測評指標。根據干部德能勤績的總體框架和不同層次干部的素質要求,本著易操作的原則,把構成這些標準的內容和影響這些標準的因素逐一排列起來,并逐項進行分解,成為看得見摸得著,可測可評可量化的要素;對難以量化的內容,則可采用語言描述法提出確定性的測問。二是盡量擴大群眾參與測評的范圍。除班子成員、中層干部、處室工作人員、下屬單位黨政負責人及群眾代表外,老同志和工作聯系較密切的單位原則上也應派代表參加。單位人員少于50人的應全部參加民主測評。三是組織群眾鑒定述職報告的真偽。領導干部撰寫的述職報告要規范,既要總結工作成績,又要如實反映自己的不足;述職報告應發給群眾予以鑒別真偽,對三分之一以上的群眾認為述職報告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考察組應責令被考察人重新撰寫。四是用現代先進科學技術處理民主測評結果。設計測評表時,可采用選項涂卡的方式。將涂卡所得的信息利用微機進行存儲或讀出,并通過編擬分析程序,對測評結果進行分析,提高測評的時效性、準確性和直觀性。五是測評結果應在一定的范圍內公開。測評結果應對單位黨組織和本人公開,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向群眾代表公開。

(三)擴大民主,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眾公認度。首先,增強干部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察組進點前應事先予以公告,在一定的范圍內告知考察的對象、內容、目的、重點和方法、步驟及注意事項等,使群眾有一個思考醞釀的過程,以免倉促上陣,反映情況不充分。其次,要考察干部的社交圈和生活圈。通過到居委會、家屬子女單位調查,走訪被考察人的親戚、同學、戰友,了解被考察對象在環境相對寬松的社交活動中,反映出來的政治素質、思想品質和綜合能力情況及本人的生活消費特點與家庭消費情況,重點掌握干部的廉潔自律情況。第三,堅持集中考察與經常性考察相結合。組織人事部門要完善屆中、屆末、任用提拔和試用制等集中考察工作,必要時可請審計部門一道參與;同時,還要做好跟蹤、專項等經常性考察工作,重點掌握被考察對象在一些突發性事件和重大活動中的德才表現。第四,推行回頭考察法。俗話說:“政聲人去后,民意閑談中”,干部離開原工作單位后,談話對象不再受該干部權力因素的影響和利害關系的制約,部分群眾就會把真實情況反映出來,有利于組織上更全面地掌握一個干部的德才表現。最后,逐步推行競爭上崗度。對部分出缺的職位,應通過公開職位、公開報名、民主推薦、組織考試考核等程序,實施競爭上崗。

(四)明確責任,建立干部推薦和干部考察責任制。一是建立干部推薦責任制。領導干部以個人名義或單位以黨組名義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干部時,必須嚴格按程序辦事,應填寫《干部任職推薦表》,按照黨管干部、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如實寫出署名的推薦意見,并對責任作出承諾。組織部門要根據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凡因推薦者失誤,造成用人失當等后果的,要追究推薦者或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二是建立和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明確干部考察責、權、利的同時,還要擬訂考察程序、要求、紀律,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干部考察登記表》,對考察對象、考察方式、考察日期和考察組組成人員及考察組的結論性意見等情況進行填表登記。凡因考察人員失職造成察人失真的,要追究考察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