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裁判如何說理研究范文

時間:2022-07-11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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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裁判如何說理研究范文

司法判決能否被社會公眾所認同,是當前人民法院工作能否被人民群眾所肯定的關鍵因素。①司法判決作為公正的載體、正義的標本、權威的標志,之所以能被社會公眾所認同,裁判理由起著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這是因為,司法判決的說理(裁判理由)部份,是整個判決的精華部份,它通過說理的表達方式,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是非曲直、責任承擔、焦點界定等重要問題作出法律、道德、法理與規則上的評價,為判決主文(即審判結果)鋪墊理論基礎,宣示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因此,判決的說理部分的質量高低,不單是法官個人司法能力與寫作水平與的高低,更重要的關系審判機關司法公信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訴訟當事人能否服判息訴。有鑒于此,筆者結合自身審判實踐中的寫作經驗,聯系當前司法判決中存在的問題,就判決說理部分進行探討,以期對同行們的寫作有所幫助。

依業內一般看法,司法判決說理部分寫作的總的要求是:明辯是否,分清責任,分析事理,有理有據。②筆者身在基層,比較了解基層法院制作判決的水平與能力,目前司法判決的說理部分的確不夠理想,精品不多,主要表現在不會說理,說理不到位、不獨特、不精華,不突出焦點和疑點難點,不照應案件事實和判決主文,缺乏可讀性、欣賞性和征服性,的確需要狠下功夫方能有所提高。筆者認為,要克服上列問題,至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增強說理:

一、借助法律說理

法律是我們與世界溝通的基本語言。①法律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武器,也是司法審判的根本準繩,更是裁判說理的首選方法。在法治進步的今天,審判活動早已告別無法可依的時代,任何一個判決都需要引用一個或幾個法律規定,這給我們借助法律說理提供了契機。比如,(*)奉法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說理部分開篇引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字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法官據此對照《奉節的解放》一書中多處描寫原告母親王XX參與江南土匪大暴亂的組織和策劃,寫道﹕"該書兩次寫為何XX夫婦,一次寫為何之妻王XX,一次寫為何之妻。這種以特定人作為描寫對象的手法,點明了王XX與何XX的特定關系,確定了王XX在土匪暴亂中的身份和作用,使人一看便知王XX作為江南土匪暴力的組織者和策劃者之一,屬暴動骨干分子"。這種運用法律說理的方法,使被告不得不承認“書中所指的確為王XX”。②

二、引證規則說理

依《辭海》解釋,規則通規范,也通規章制度,如《城市交通規則》。筆者所講規則,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所形成并遵守的自律性行為準則、規矩和守則,如買賣不被租賃規則,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誠實守信規則等。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恰當運用此類規則,往往增強說理的力度,能促進當事人對生活常理的理解與接受,減弱或消除對判決的抵觸情緒。比如,一個黨員的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已有組織結論,則刑事追究一般應與組織結論保持一致,即黨員政治問題黨內組織結論優先規則。有一法官運用這一規則在判決書中寫道:“涉及一個公民是革命還是反革命的政治性質,任何人無權作出評價,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確定。本院的兩次刑事審判均未認定XXX參加土匪暴動,且這兩個判決又被以后平反復查的判決撤銷,組織人事部門已為XXX平反落實政策,恢復黨籍和公職,按離體干部對待。因此,《奉節的解放》一書對XXX的論述,與現有組織結論相違背”。①又比如,有位法官辦理一觸電損傷案件中,經走訪專家,了解到汽車整體觸電狀態下車內人員并無損傷時,在判決書中寫到:“根據電力學原理分析,當汽車頂部掛到10KV高壓線時,整體汽車均已帶電,但由于輪胎的絕緣作用,車上人員均與導線處于等電位,故沒有觸電的不適表現。在原告打開駕駛臺車門一腳觸地的瞬間,10KV高壓電經人體單相入地,強大的接地電流將原告灼傷。因此,原告本身并無過錯,不應對本案承擔責任”。①由于判決的說服力強,被告方表示服判,并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三、運用道德說理

中華民族是一個崇高道德的民族,傳統美德構成中華民族的道德文化和精神支柱。就國家的法律講,不但不排除道德因素,往往尊崇并吸納先進的道德思想及良好的風俗習慣。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宣揚先進的道德思想和文化,頌揚真善美,鞭苔假惡丑,是司法判決正義性和權威性的必然要求。而且,從道德入手闡述判決理由,最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和認同。有一個死者遺骨存放糾紛,在公婆與兒媳間發生沖突,法官寫下一段運用道德理論的精采判詞:“老來喪子、青年喪夫,實為人間悲劇。雙方又為逝者遺骨之存放對簿公堂,致使痛者更痛,雪上加霜。人生一世,彈指瞬間,每念及膝下承歡之樂,舉案齊眉之情,思念之深,難以忘懷。故對逝世的親人表示哀思,亦人之常情,無可厚非。世間萬物,孰無歸宿?人去燈滅,終為灰土。故人遺骨終非家常之物,如何安置?應以不影響正常生活,又便于表達哀思為宜。將遺骨置于兒媳家中并設靈堂,使未亡之人睹物思情,陷于痛苦而不能自撥?如逝者在天有知,目睹此情此景怎能瞑目?愿老人與兒媳化干戈為玉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讓逝者的遺骨早日入土為安,也希望雙方節哀順變,早日走出失去親人的陰影,開始新的生活,這才是對逝者的告慰。”②。有一贍養案件的主審法官,只用了60個字,寫下一段精彩的判詞:“父母傾注多少心血將被告XXX撫養成人,如今被告XXX卻置老人冷暖于不顧。忠孝乃中華民族美德,今為人子,明為人父,換位思考,難道不應自責?”這些語言,往往能打動人心,喚醒良知。

四、聯系情感說理

司法判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是法官喚醒良知,啟發教育當事人的十分有效的說理方法,也是法官高人一著之處。法官的心血之作,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一法官在辦理陸某與陳某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時,針對男女雙方都不愿撫養殘疾女兒的情況,在判決理由中寫到:“每一個孩子都有在父母呵護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權利。孩子是無辜的,既然給予了她們生命,無論如何困難,都應將他們撫養成人……對于這樣一個一出生就面臨如此家境的孩子,殷切地希望她的父親能繼續對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療,讓她健康成長,也希望母親盡最大力量給他以母愛和應盡的義務。”陳某在接到判決書后寄來一封感謝信,信中寫到:“看了法官的判語,我感觸很深,我對婚姻的草率才造成這樣的被動局面。孩子是我的親身骨肉,不與孩子共同生活實在是無能為力,只好忍痛割愛,今后如條件改善,愿意負更多的責任,付出更多的母愛,傾注更多的親情,盡到一個母親應盡的責任”。①

五、通過對比說理

對比是寫作中評人、敘事、壯景的通常手法。其實,司法判決的說理中同樣可以運用,而且用之恰當,能夠產生好的效果。據報載:周某之夫黃某因車禍死亡,其單位給付周補償款8.1萬元,給付死者父母吳某和黃某9000元。公婆訴至法院,要求兒媳周某返還部分補償款,原審法官未支持其訴訟請求,二審的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改判周某再給公婆1萬元。二審法官在判決理由部分寫道:“老年喪子、中年喪偶、少年喪父,實為人間悲劇。本案當事人所遭遇的處境令人同情,但為分割黃某的死亡補助金而引發糾紛,使親屬間的感情受到傷害,甚為遺憾。吳某、黃某涉訟求自身權利,并以寄托對兒子黃某的哀思,心情可以理解;但對同樣遭受不幸的兒媳周某和孫子今后所面臨的生活艱難缺乏應有的同情與體諒。法律雖然可以公正地處理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但金錢畢竟無法替代親情。擯棄前嫌,真誠以待,敬老愛幼,相互幫助,重修親情,是本案當事人乃至吳某、黃某的其他子女今后應深思的問題,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標”。兒媳周某在看完二審判決書后十分感動,來到二審法院對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和感謝,并主動將判決確定的其應給付公婆吳某、黃某的錢款悉數交納。①

六、分析責任說理

1997年7月19日,被告人陳某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路經一檢查站時,發現有武警執勤,因害怕扣車即強行通過檢查站時闖死武警戰士。福建泉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罪名為以駕車的危險方法致人傷亡罪。福建高院撤銷原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認為福建高院定罪不當量刑過輕。最高法院判決維持福建高院的判決,其判決理由寫道:駕駛員從發現需要停車的情況后,到制動停車一般需要1.25秒,即發現前方有目標反映到大腦需0.5秒,從大腦反映到手、腳并采取制動措施需0.75秒,這只是個參數,還要受技術熟煉程度、反映能力快慢等因素影響,如果喝過酒,反映能力相對遲鈍。該收費站每個機動車道口寬6.8米,撞擊點位于東邊道口中間,武警戰士從西邊車道越過西邊車道到東邊車道的中間最小距離10.2米,按正常人跑步速度,武警戰士跑完這段距離所需時間2秒,如果按收費站工作人員喊停車時為起點,當武警戰士跑到被撞點時,司機距此僅有1.5秒的行駛路程,在此情況下,即使司機發現武警戰士之后采取制動措施,相撞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再考慮司機因喝酒反映能力減弱,則司機的制動反映距離就更短,相撞更不可避免。因此,無法認定司機撞人具有主觀故意。①此判決振動中國司法界,被稱為判決說理的巔峰之作。

七、緊扣焦點說理

2007年奉節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事抗訴再審案。②再審判決書在裁判理由部分表述為:“本院認為,抗訴機關以原審判決尹XX對黃X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抗訴,即認為原判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使非法銷售鞭炮本該承擔行政責任的尹XX判決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該抗訴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理由在于:其一,抗訴機關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但卻沒有提供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法律規定。現今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尚無侵權行為人只應承擔行政責任而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故抗訴理由缺乏法律根據。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說明,侵權行為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并不當然免除其他責任。同理,侵權行為人承擔了行政責任,同樣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其他責任。更何況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尹XX已經承擔了行政責任;其二,本案原審被告尹XX的行為,在法律理論上屬責任竟合,即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竟合。從我國各地的審判實踐看,從來承認受害人在行為人責任竟合情況下,具有選擇民事起訴的權利。這樣既體現了侵權法的利益平衡功能,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原判符合我國的立法宗旨和司法為民的要求,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其三,就因果關系而言,本案屬多因一果,即各被告的行為無共同過錯但其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發生。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以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和各行為的結合方式彰顯其特質,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了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發損害結果。就本案而言,盡管受害人黃X是在撿得鞭炮后剝離裝瓶引爆所致,但其前提條件卻因為該處存在未清除的鞭炮,而未清除之鞭炮又以尹XX等人非法銷售假冒偽劣鞭炮為原因條件。因此,尹XX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即多因一果的關系。原判運用多因一果理論,按照各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確定按份賠償責任,合情合理合法。據此,本院判決:維護原審判決。”這一份判決,始終圍繞原判是否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訴焦點,逐層展開說理,說理透徹,邏輯嚴密,以致抗訴機關不再抗訴,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結語

以上是筆者一孔之見,僅供參考。任何一份判決,不可能全部運用上列七種說理方法,只能因案而宜,各有擇重,各取所需。判決說理的基本指導思想,應堅持以法明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做到法、理、情交融,講、勸、導結合,寫出有血有肉的司法精品。農民種地的質量是獲得好收成,工人做工的質量是保證產品優質,而法官的審判質量是創造司法精品。我們應當在精品意識的指引下,認真研究,努力實踐,為共和國的法治建設貢獻更多的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