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訴信訪案件的現狀成因及其思考對策

時間:2022-07-11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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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訴信訪案件的現狀成因及其思考對策

在社會轉型、經濟轉軌時期,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矛盾糾紛交織,信訪問題凸顯,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受到各級黨委政府及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人民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障經濟發展中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減少了諸多不和諧因素,但由于歷史的、現實的等多種復雜因素的積淀并相互作用,有些矛盾糾紛并非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能夠使其得到解決,特別是執行兌現不能的矛盾給人民法院提出了嚴峻挑戰,所涉信訪給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帶來了不可回避的壓力。為此,筆者以*年至*年有關單位交辦督辦的突出涉訴信訪案件為例,結合多年來的信訪工作實踐,究其根源,表以拙見,期冀有利于信訪案件的化解,完善信訪工作的有關機制。

一、涉訴信訪案件的基本情況

*年至*年,巫山法院接受交辦督辦的突出涉訴信訪案件共9件。從交辦督辦的單位看,中央、市委政法委掛牌督辦的1件,縣上掛牌督辦的1件,縣信訪辦交辦、縣委政法委督辦的7件;從信訪形成的時間看,*年以前的7件,*年共2件;從審級上看,經過上級法院審理或復查的3件;從信訪形式上看,到市進京信訪的3件,長期到縣上信訪的4件,間或信訪的2件;從信訪原因上看,不服法院裁判的5件,要求執行的4件;從裁判內容上看,經實體裁判后不服的2件,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的3件;從執行未果的原因看,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的1件,被執行人外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2件,申請執行人屬本轄區人員、執行案件的管轄權卻在外地法院的1件。

二、涉訴信訪案件的處置情況

自*年以來,信訪問題一直受到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的高度重視,曾多次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活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變上訪為下訪,從信訪責任、歸屬原則、組織機構和組織措施等方面,不斷強化信訪工作力度,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注重信訪源頭治理,狠抓信訪矛盾糾紛化解,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抓信訪、化矛盾、解糾紛、促和諧等方面,巫山法院認真貫徹各級黨委、上級法院關于信訪工作的一系列會議精神,深入落實各項安排部署,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宗旨,不斷改進信訪工作作風,緊緊依靠當地黨委的領導、人大政協的監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擠出有限的經費,投入大量的人力,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因素,積極化解突出涉訴信訪案件。截至*年底,交辦督辦的9件突出涉訴信訪案件,盡管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部分解決,有效地遏制了矛盾糾紛的進一步惡化,確保了非常時期的穩定控制,但無一件得到徹底的化解。

三、涉訴信訪案件的形成原因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肩負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歷史重任。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化身,訴訟是解決糾紛合法有效的重要途徑,化解矛盾、定紛止爭是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居中裁判、公正司法是活的靈魂,熱情服務、司法為民是本質的體現。隨著法治進程的日益推進,規范審判權的監督機制、監督體系日趨完善,冤假錯案發生的機率也越來越小,極少數的裁判不公及違法辦案,都會在有效的監督下得到及時糾正。在上述的9件突出涉訴信訪案件中,不服實體裁判的2件,歸結起來有兩點原因,一是認為判決行政賠償太少,二是認為工程轉包價低致其虧損,雖經兩級法院多次復查,不服的表象是法院的裁判,但實質卻是法院不能突破的辦案原則;要求執行的4件案件中,1件的被執行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件的被執行人居住地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外出地點不明,1件的申請執行人雖是本轄區人員,但執行案件的管轄權卻屬外地法院,盡管我們窮盡了各種方法和措施,仍然無力使信訪案件得到有效執行,追根究底,表面上反映的是執行不力,實質上是無法執行;另外3件突出涉訴信訪案件的成因,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因計劃生育引發后遺癥而要求損害賠償,二是非財政撥款單位職工要求給付退休福利津貼費用,三是因公路改擴建對其違法建筑物的損害要求賠償,以上信訪人的訴求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難以獲得法律上的相應支持,使問題得到及時化解。縱觀上述9件突出涉訴信訪案件的整個過程,當事人的訴求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或與現實發生沖突,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和解決能力的范圍。從總體上說,涉訴信訪案件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特定發展階段以及社會發展不協調、社會保障機制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等多種因素日積月累、互相作用的結果,且時間越長,信訪越久,信訪人的對抗心理就越強,解決信訪的難度就越大,思想疏導就愈顯乏力。不可否認的是,極少數工作人員大局意識淡薄、工作責任心不強、就案辦案、處置不力以及語言上的冷、作風上的橫、態度上的硬、行為上的推,從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信訪當事人的對抗心理,加重了解決信訪問題的難度,從而導致信訪案件的惡性演變。

四、涉訴信訪案件的定位思考

顧名思義,“涉訴信訪”就是經過訴訟程序、對法院裁判不服而發生的信訪。在現有體制下,無論從什么角度,無論經濟怎樣發展,也不論訴訟的結果情況如何,不論是什么原因引起,只要經過訴訟程序的信訪案件,人民法院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由于案件訴訟情況的不同,受職能的約束和支配公共資源能力的限制,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化解此類信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糾紛雖然經過訴訟,但糾紛本身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依法不能從實體上對糾紛做出裁判,不能對糾紛進行實質性的處理,有鑒于此,因人民法院就程序性的問題做出裁判而歸屬于涉訴信訪,最終形成了依法不能解決與現實必須解決的沖突,勢必對依法裁判造成消極影響;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形成法律責任與履行能力的沖突,直接導致人民法院執行不能,無論該糾紛訴訟與否,其本身就是一個已經存在的社會問題,在沒有完善保障機制的前提下,僅靠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是不可能解決的;至于其他有關辦案的原則、賠償的標準等,本身就是制約審判權的恣意,誰又敢擅自突破而不公正司法?因此,筆者以為,人民法院在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能,依法行使審判權時,只有裁判不公、執行不力、違法辦案等違法行為引發的信訪,才是人民法院運用審判權應當解決且能夠主導解決的涉訴信訪。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機制的不斷完善,審判監督、執行工作力度的加大,案件在公正裁判、全力執行的基礎上,施之以困難救助,輔之以正確疏導,涉訴信訪案件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根本解決。同時應當看到,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律的公正性、司法的公信力已逐漸深入人心,人民法院以其特有的審判職能,在化解其他信訪案件中將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化解涉訴信訪案件的對策建議

信訪案件的產生,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它的解決同樣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努力和協調配合。重點在根,狠抓信訪源頭治理;難點在化解,運用社會一切力量,以化解保穩定,以穩定促發展,以發展創機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切實加強與基層組織的聯系和配合。堅持黨委的統一領導,切實貫徹信訪工作會議精神,是人民法院信訪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根本保障。嚴格按照規定,適時匯報重大信訪工作安排部署與進展情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人大政協的監督和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基層組織特別是基層政府了解情況、支配公共資源能力強的特點,了解信訪人的動向、掌握信訪人的行蹤、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等,不局限于問題本身與案件本身,跳出樊籬,不拘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共同做好涉訴信訪案件的穩定、控制與化解工作。二是堅持信訪工作常抓不懈。暢通信訪、申訴渠道,落實信訪工作、判后答疑、案件質量終身責任制,定期進行矛盾糾紛排查,鏟除涉訴信訪案件發生的根源,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確立信訪工作治源攬苗抓重點的基本原則,始終貫穿于訴訟的各階段,努力做到早發現、早治理、早解決;對交辦督辦的突出信訪案件,落實“四定一包”責任和“五個一”工作措施,堅持“一案一方”,對癥下藥,確保思想疏導不厭煩,上門溝通不嫌累,化解工作不松懈,并切實解決合理訴求,用熱情的態度和務實的作風,以法導向,以理說服,以情感化。三是指派專人甄別案件。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信訪案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指派專人對案件進行復查,細心聽取陳述,耐心做好解釋,誠心解決問題,并輔之以人性化的措施,腳踏實地地開展工作。緊緊圍繞信訪理由,追根求源,刨根問底,聽懂信訪人的每一句話,適時展開調查,及時固定與本案有關、與信訪相聯的所有證據,綜合原審材料,做出全面、客觀的復查結論,努力將復查案件辦成鐵案。四是努力搭建溝通平臺。能夠跟信訪人進行思想交流和溝通,是穩定、控制與化解信訪案件的前提和關鍵所在。深入調查走訪,千方百計尋找可以說話的人,找準與之交流和溝通的切入點,不斷地給信訪人灌輸法律和政策規定,逐步提高信訪人的認知和相互溝通能力,逐漸縮小認識上的差距,努力促使信訪人從思想上的對立轉變為能夠坐得下來、聽得進去、真心消化的積極態度,抓住信訪問題的癥結打開突破口。加強與基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充分利用代表來自人民、代表人民,行使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的職能作用,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合接訪,促使信訪人思想、認識的轉變。五是設立救助基金。設立涉訴救助基金是專為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做的補充,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切實可行的好辦法,投入少,見效快,效果好,對解決涉訴特別困難當事人面臨的生活生產困難,控制矛盾糾紛的繼續蔓延,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六是依法規范信訪秩序。在暢通信訪、申訴渠道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信訪工作網絡,堅持信訪工作統一領導,堅持部門統一協調,堅持解決信訪人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的原則,堅決打擊違法非正常信訪行為,確保合理的訴求得到解決,無理的信訪得到制裁,讓信訪人既要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更要體會到依法規范信訪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非正常信訪的決心。七是建立交辦案件會診制度。建議有關部門在交辦信訪案件時,應首先把好關口,工作前移,組織相關部門集體研究、集體會診,堅持有責任化解、有利于化解和有能力化解的原則,確定信訪案件的主辦與協辦單位。克服“主辦單位無力辦、應當主辦的單位邊上站”現象,從而預防或避免信訪案件久拖不決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