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履行審判職能如何確保司法廉潔高效
時間:2022-07-18 04:06:00
導語:正確履行審判職能如何確保司法廉潔高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邁入穩步健康有序的新階段,案件類型不斷增加,審判領域不斷拓寬,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長……人民法院肩負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能,所面臨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大。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五次全國審判工作會議上談到,為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黨和國家交給人民法院的任務。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實踐活動,進一步明確司法指導思想,端正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改進審判作風,確保司法廉潔,必須正確履行審判職能,深入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一、目前法院隊伍司法廉政建設面臨嚴峻形勢
近十年全國法院隊伍查處違紀違法的概況:*年查處違紀違法人員*人,其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年查處*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1*年查*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年查處*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377人;*年至*年,查處和被追究的違法違紀人員呈下降趨勢。總的來看法官隊伍是好的,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目前反腐敗斗爭依然嚴俊。極少數司法人員經不住考驗,腐化墮落、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腐敗現象仍時有發生;吃請受禮,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等不正之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腐敗分子的存在,嚴重敗壞了司法機關的形象,有損司法人員的聲譽,在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如果不認真加以解決,放任腐敗現象在國家司法機關滋生蔓延,后果將不堪設想。
二、正確履行審判職能,是司法廉潔高效的的客觀要求
人民法官擔負著依法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依法制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任務。懲惡揚善,扶正祛邪是人民法官神圣的職責。人民法院完成自己所擔負的任務,正確地履行審判職能,必須做到清正廉潔。
堅持清正廉潔,正確履行審判職能,是人民法院的性質和宗旨的要求。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大公無私的、革命最徹底的無產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社會主義國家的階級性決定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法官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作為新時代的人民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只有堅決地抵制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做到拒腐蝕,永不沾,才能在人民群眾和全社會面前塑造起公正廉明的人格形象;是法官潔身自好的保證。人民法院執掌著生殺予奪大權,執掌著當事人權益的裁判大權,歸屬大權。一些違法分子及其家屬為了使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擇手段地向法官行賄、送禮。在一些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人民法官面臨著金錢的誘惑,權勢的壓力,人情的纏繞。只有堅持做到廉潔正直,秉公辦案,才能避免被人拉下水,于污泥而不染。
三、我國現行司法廉潔保障制度及不足
就法院系統而言,*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清正廉潔、秉公辦案方面提出八個不準的要求,包含了不準徇私枉法、不準貪贓賣法、不準吃請受禮、不準索賄受賄、不準經商牟利等廉潔方面的規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規定:對“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不畏權勢、不徇私情、不謀私利”者予以獎勵。對“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枉法裁判”者,對“貪污盜竊、經商牟利、索賄受賄、侵占國家財產、侵犯群眾利益”者,對“腐化墮落、道德敗壞”者予以懲處。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頒布實施若干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貪污受賄。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用訴訟費、執行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物及孳息等公共財物。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辯護人、請托人的財物。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辯護人、請托人的財務,為其謀取利益。嚴禁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對違犯上述規定,提請任免機關免除法官職務,并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上述相關規定在加強司法隊伍廉政建設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在實施操作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缺乏可操作性,沒有相應的考評機制;二是督促檢查不力,責任追究沒很好落實等。
四、正確履行審判職能,確保司法廉潔高效的探索
筆者認為,正確履行審判職能,確保司法廉潔高效,應落實教育機制,健全監督機制,完善懲戒機制,樹立法官的廉政意識,規范法官的廉政品行。
(一)落實法官職業教育保障機制,提高法官職業素質。
一是改革現職法官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與法官選任相適應的法官職業專門培訓體系和培訓機構。不斷提升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使其對法律知識有廣泛的涉獵和深刻的理解;同時不斷增強法官的審判實踐經驗和職業技能,提高駕馭審判活動的能力,以適應新世紀審判工作的需要。
二是完善法官繼續教育制度。在完善法官繼續教育的內容上,應注重法學理論與審判業務相結合,提高審判業務素質與調查研究能力相結合。同時應以法官形成和發表的調研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案例分析文章)來檢驗法官的學習效果。
(二)健全法官職業監督機制,樹立法官廉政意識。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監督制約機制,充分發揮訴訟體制本身的監督制約作用,并進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機制,增強法官的司法廉潔意識。同時,每個法官都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監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積極接受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實現司法公正。
二是圍繞案件找問題,圍繞問題查原因,圍繞原因追責任,從案件質量上進行監督,錯案少,法官廉潔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建立和完善嚴肅查處法官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要讓廉政保障金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建立一個高效嚴密的監督防范機制。對那些違反廉政金有關規范的行為,鼓勵群眾,重金獎勵舉報者。
(三)完善法官懲戒制度機制,規范法官的廉政品行。
一是對違紀違法者實行嚴厲懲處和強化追究,達到“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監督機制和“不必為”的獎勵機制的有機統一。加強懲罰和追究的相應措施,確保廉政保障金的生命力。增強法官對自己能嚴格要求,不受各種利益的誘惑,自覺抵制各種腐敗行為。
二是要重視對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法官進行嚴厲的懲戒,同時正確理解審判公正和審判廉潔的關系,使法官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正確行使職權。最起碼的一個要求是法官與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利害關系,包括在審判之前和在審判過程中。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形成利害關系。
三是通過利益機制引導和制約法官保持廉潔,通過懲戒機制,特別是推行法官廉政保障金制度,增加審判人員腐敗的即期成本和未來風險,輔之以相應的行政處分或提請任免機關免除法官職務等懲戒措施,防止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促使法官具有高度的廉潔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