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施不盡如人意的深層原因
時間:2022-07-23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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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既有無法可依的問題,也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而有法必依等法律實施的問題是主要問題。造成法律實施不盡如人意的原因較多,其中一個深層次的原因,是一些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長官意志濃厚,官本位風氣盛行。他們對于社會主義法治,有的采取虛無主義態度,認為法治無用、法律程序麻煩,習慣于使用人治方式;有的采取工具主義態度,認為法律僅僅是一種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棄之一旁,隨心所欲;有的采取實用主義態度,法律對本人、本單位、本部門或者本地方有利的,就“依法辦事”,否則就將法律束之高閣;或者將法律主要用于對人、而不是對己,主要用于治老百姓、而不是治權治官。
按照依法治國的法治原則,各級各類公職人員都是實施法律的主體,他們雖然分工不同,不必都成為法律工作者,但作為依法行使職權的公職人員,他們都應當具有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都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在中國,憲法和法律不僅是行為規范和社會關系的調整器,而且也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價值觀的制度載體,是各級各類公職人員獲得和行使權力的合法性依據和制度化保障。
應當把培養社會主義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提到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保證國家長治久安、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要使公職人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在思想上牢固確立以下幾項基本法治觀念:
一是人民主權的觀念。人民主權就是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和社會的主體,當家作主,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各項權利;國家的一切權力、公職人員的一切公權力都來自人民且屬于人民。社會主義法治是人民的法治,其立法是人民利益的體現,執法是人民利益的實現,司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執法為民、一切為了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是憲法和法律至上的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憲行政。我們的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憲法和法律至上,具有至高權威,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權力都要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決不允許任何人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廢法。
三是以人為本的觀念。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公權力的存在和行使應當“以人為本”。把“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表述為政治學話語,就是要充分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述為法學話語,就是要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表述為社會學話語,就是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三者表述不同,但殊途同歸,都要求在立法、執法與司法過程中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認真貫徹憲法所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四是權力應當受到監督制約的觀念。歷史經驗充分證明,權力不受制約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在中國,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制約,就應對國家權力進行合理分工、科學配置,建構以權力監督和制約權力的有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