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思考

時間:2022-08-29 0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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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思考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顯得相對保守,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對免征關稅問題也較為慎重,主要是擔心免稅會影響各成員國的財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并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與美國達成了一致。

綜合主要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稅收中性原則。即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稅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公平稅負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使電子商務貿易與傳統貿易的稅負一致,同時要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3)便于征管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考慮Internet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從而難以成為一種可靠的稅源;(4)簡單、透明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容易被納稅人掌握,并簡單易行,便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若干選擇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對我國的稅收制度帶來了直接的挑戰。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

1.征與不征的選擇

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交易,還是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交易,它們的本質都是實現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差別僅在于實現手段不同。因此,根據現行流轉稅制和所得稅制的規定,都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如果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不對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征稅,則有違公平稅負和稅收中性原則,對一類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就意味著對其他納稅人的歧視,從而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美國,沃爾瑪特等傳統的零售商對電子商務免征銷售稅也存在較大的異議。在我國,電子商務將會日漸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務活動形式,如不對之征稅,政府將會失去很大的一塊稅源,不利于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而且,如果不及時出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可行性辦法,因為電子商務具有無地域、無國界的特點,在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問題面前,稅收的國家主權和由此帶來的國家利益就會受到影響。當然,為了推動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制定相應的稅收鼓勵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應通過延遲開征時間和—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來實現。

2.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國際上對其是否開征新稅也眾說紛紜,一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以因特網傳送的信息流量的字節數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開征新稅比特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引起廣泛的爭議。就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和稅制建設來說,征收比特稅顯然是不現實的。再說在許多基本問題尚未搞清之前,如哪類信息的傳輸需要征稅、哪類納稅人可以免稅、跨國信息的征稅權如何劃分、國際重復征稅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稅未免過于草率。

比較可行的做法是不開征新的稅種,而是運用現有稅種,對一些傳統的稅收基本概念、范疇重新進行界定,對現行稅法進行適當修訂,在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稅制框架之下。

3.稅種的選擇

在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種的情況下,原有稅種如何使用需區別情況對待。電子商務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為兩種,即在線交易和離線交易。所謂在線交易是指直接通過因特網完成產品或勞務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計算機軟件、數字化讀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謂離線交易是指通過因特網達成交易的有關協議,商務信息的交流、合同簽訂等商務活動的處理以及資金的轉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網來完成,而交易中的標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務的交付方式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轉移。因此,對于在線交易,宜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于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通過因特網提供網上教學、醫療咨詢等業務,則應屬于服務業,宜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關稅的選擇

關稅問題是電子商務帶來的重要稅收問題。1998年5月20日,WTO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召開的電子商務大會上達成了一項臨時性協議:“網上貿易免征關稅的時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能夠頒布一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盡管該法案沒有通過,但是要對電子商務正式開征關稅,從技術上來說,各國都還存在很大的困難。

我國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網上貿易零關稅”的政策顯然是明智之舉。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進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動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值得注意的是,WTO電子商務“零關稅協議”中并不包括離線交易達成的貿易,因此對這部分交易可視其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而對其征收關稅,以維護我國的稅收主權。當然,在具體征收時還應掌握靈活性的原則,在一定時期給予必要的優惠措施。

5.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世界各國在對待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有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屬人原則”的,有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屬地原則”的,不過,很少有國家只單獨采用一種原則來行使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往往是以一種為主,另一種為輔。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多堅持“屬人原則”為主來獲取國際稅收的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收入較少,希望通過堅持“屬地原則”為主來維護本國對國際稅收的管轄權。

根據我國目前外來投資較多的實際情況,在行使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堅持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為輔的標準。

三、改革現行稅制,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成為我國稅務管理部門的一項迫切任務。現行稅制的改革,主要應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1.修訂稅收實體法

我國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其中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是流轉稅法。流轉稅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增值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增值稅法中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什么交易方式實現的。二是對營業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營業稅法中增加網上服務和在線交易的征稅規定,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轉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將網上服務等同于一般服務,按“服務業”征稅。另外,相應地在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

2.完善稅收征管法

完善稅收征管法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現行稅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稅務機關備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財務軟件記賬的企業,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實行起來并不嚴格,征管法中也沒有規定明確而嚴厲的法律責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必須對其實行嚴格的財務軟件備案制度,否則稅務機關將無從進行征管和稽查。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收管。

(4)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除了上門直接申報、申報、郵寄申報外,允許納稅人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納稅人上網訪問稅務機關的網站,進行用戶登錄,并填寫申報表,進行電子簽章后,將申報數據發送到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驗證,并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對受理成功的,將數據信息傳遞到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完成電子申報。

(5)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6)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稅務機關在得到適當的授權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納稅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理由而拒絕。同時,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網絡信息而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電子商務產生的深遠影響已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電子商務稅制問題上,必須同其他行業、領域密切配合,協調運作,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時,也離不開稅務部門的參與。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作為稅務部門來說,主要應關注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的制訂。同時,還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共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4.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不斷提高征管水平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電子商務業務運作,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搞不清其中的運作機理,那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當局制訂出了十分完善的稅收征管條款,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可以說,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擁有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共筑國際稅收新體系

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國界的交易活動,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它的開放性、無國界性使得一個國家的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交易的情況,世界各國的稅務機關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準確地了解納稅人的交易信息,從而為稅收征管提供翔實、有力的依據。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也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加緊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廣泛的稅收協作網。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問題,實際上就是稅收利益在國與國之間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訂,并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上,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共同構筑面向21世紀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