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稅網絡法律思考

時間:2022-09-06 0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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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稅網絡法律思考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也是此作了較多條款的明確和規定,如:《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這就為全社會進一步切實做好協稅、護稅、助稅工作從法律上作出了具體要求。同時也為稅務部門加強同社會各界合作、有義務與之建立相關信息網絡提供了法律依據。全國稅務信息化建設工作會議對建立和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又提出了新的要求,部署了新的工作。因此,筆者認為,在新時期特別在當前,稅務部門應著重并盡快建立八大協稅護稅助稅信息網絡,以推進依法治稅進程,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步伐,為開創新時期稅收工作新局面作貢獻。

一、要與金融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涉及協稅護稅條款方面,對金融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作了較多的規定,約有20余處。這些規定涉及到金融部門在為納稅企業等納稅人開立賬戶、代扣代繳稅款、查詢涉稅信息、劃款納稅、扣款繳稅等諸多方面,并具體而明確要求金融部門必須依法協助、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執行公務。同時對金融部門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了相應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金融部門因其有特殊的職能,常承擔代收代扣款的業務(或義務),成為扣繳義務人,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扣稅收的義務。”另外,《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對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時,對銀行等金融部門的義務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稅務機關要求凍結的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稅務機關要求,從納稅人存款中依法扣款。關于稅務機關檢查涉及納稅人存款帳戶,《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或儲蓄存款。關于金融部門未依法履行有關法定的協稅護稅義務,特別在拒絕稅務機關檢查、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隨著新時期稅收事業的發展,特別是稅收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稅務部門請金融部門或金融部門主動找稅務部門,開展和拓展有關涉稅業務不斷在增多。如:納稅人通過銀行自行申報納稅等,銀行代扣稅款業務也不斷出現。綜上來看,銀行等其他金融部門涉稅義務不少,與稅務部門合作的業務較多,稅務機關應主動與之建立相關協稅護稅信息網絡,以加強對納稅人在金融部門的信息控管,防止稅款流失。一是要建立與金融部門工作聯系制度,落實具體聯絡機構和具體人員,定期加強工作上的聯系、涉稅業務上的溝通,保證涉稅信息的暢通。二是要建立定期向金融部門宣傳制度,絕大多數金融部門,特別是人民銀行除外的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本身也是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義務定期向他們宣傳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主要對法律法規涉及他們的具體協稅護稅條款要講明講深講透,增強他們的稅收法制觀念,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涉稅義務。三是要積極創造條件,增加投入,建立有關涉稅信息共享渠道,加快涉稅傳遞速度。四是要建立工作相互通報、檢查制度。金融部門要主動向稅務機關通報涉稅信息,便于稅務機關掌握情況,稅務部門也要經常向金融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同時可組織、委派人員到金融部門檢查、過問有關納稅人納稅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最終達到兩部門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進。

二、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工商部門在協稅護稅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從源頭上控制和掌握稅源情況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保障。根據往年的各地實際情況來看,工商登記遠遠大于稅務登記,或多或少出現一些稅收上的漏征漏管記錄。因此,稅務機關要十分注重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涉稅信息網絡工作。一方面,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具體辦法,積極加強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并要結合自身實際,聯合制定相應的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制度,做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使納稅人在工商部門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與在稅務部門相應的各類登記相吻合,達到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關工作責任制,稅務部門要充分運用法律的依據,通過設定本系統的專門機構和落實專門人員,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義務,避免工作上的虛多實少、配合不力的現象。同時,通過實現聯網形式,加大對工作薄弱環節的整治,特別要注重相互通報納稅人在市場、經營中的動態情況,達到相互控管、相互監督。

三、要與司法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涉稅領域出現了一些不顧國家利益,而進行逃稅、騙稅、偷稅、抗稅等不同程度涉稅違法犯罪活動。這就需要從司法上建立協稅護稅保障體系,以維護國家稅收法律的尊嚴。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有具體的規定。如:《刑法》在第二編第三章中專門設立了“危害稅收征管罪”,涉及的條款從第二百零一條到二百一十二條。具體包括對偷稅、抗稅、騙稅、涉及發票犯罪均作了明確的懲處規定,其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可處死刑,并沒收財產。《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六十三條至六十六條、七十一條、七十七條至八十二條、八十四條、八十八條等對涉稅觸及犯罪或需司法部門辦理的涉稅訴訟,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辦理。如:第七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充分說明,國家對協稅護稅工作,越來越重視,把從建立司法協稅護稅保障體制提高到了重要地位。因而,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同司法部門,包括同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配合和協作,建立健全司法協稅護稅體系,共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首先,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稅務機關應依法移交的涉稅案件,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不能以“罰”代“刑”。其次,要穩定、健全相關辦理涉稅案件機構,落實對口部門。比如:各級稅務機關成立的稽查機構要定期加強與當地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涉稅案件的查處情況,同時,要提請司法機關在日常辦理經濟等案件時,對發現的一般性涉稅違法線索予以提供、反饋,便于稅務機關順藤摸瓜,及時查處。再次,要拓展網上聯合查“稅”信息。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建立有關涉稅案件查處信息網絡,遇有涉稅“案源”相互快速傳遞,加強研究,迅速布控,聯合查處,快速結案。

四、要與財政、審計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稅收征管法》同樣規定了有關財政部門在協稅護稅的義務。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納稅人的賬務處理、稅款入庫級次、帳簿保管、查補稅款等。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第二十條規定,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制度(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要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第五十三條規定: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財政)。《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這就說明,各級稅務機關有必要加強與財政、審計部門的配合,建立有關信息網絡。一方面,稅務機關要與相應的財政部門做好在稅收收入與預算級次方面的聯系工作,加強相關業務的協作;另一方面,要做好與財政、審計部門在檢查涉稅事宜、處理查補稅款、滯納金等事宜方面的有關回復、傳遞工作。

五、要與海關、外貿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市場經濟的飛快發展,外向型經濟也得到了飛速發展。在外向型經濟發展過程中,涉及到較多的出口、外貿業務,需要辦理相關辦理出口退稅事宜。《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很顯然,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中,需要與海關、外貿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有必要建立穩定的護稅網絡。具體要把握三個方面:一是要建立聯系制度,定期與海關、外貿部門通報、核對納稅人報關單、出口單證、納稅憑證等相關資料,便于相互了解、掌握納稅人相關動態信息,保證辦理出口退稅的真實性;二是要建立相互對口協查機構,落實有關人員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便于及時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三是要建立有關政策查詢系統,特別是稅務機關要做到主動些、積極些,便于海關、外貿部門及時掌握、執行有關政策,確保在辦理出口退稅方面的合法性。

六、要與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相關資料。《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的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門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以上說明,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查詢和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或環節上會需要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稅務機關對此必須要充分認識到與之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稅務機關要主動向這三部門宣傳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以進一步提高他們稅收法制意識,增強參與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加強聯系,掌握涉稅信息。具體要加強與交通部門,包括與從事客運、貨運方面的汽車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港口管理、郵政部門、電信等部門的聯系,建立有關信息傳輸、查詢制度,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相關涉稅信息,防止國家稅款流失,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如:通過核對郵政部門簽發的納稅人申報日期,看納稅人是否真正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同時可通過交通部門的配合、支持,可以查封偷稅、騙稅、逃稅納稅人的貨物等,保證稅款足額入庫。

七、要與出境管理機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協稅護稅網絡。《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隨著各地區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三資”企業數量也越來越多。這些企業的法人代表或來自國內、或來自國外,往來于出國出境的也較多。在這方面,國家稅法對涉及欠稅的情況作了以上規定,以免于國家稅款的損失。因而,作為征稅主體的稅務機關在這方面必須要與國家出境管理機關保持一定的聯系,向他們及時提供欠稅的納稅人或其法人代表信息,便于出境管理機關掌握,依法執行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出境的公務。關于安裝稅控裝置,目前不少稅務機關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配合支持下,對大部分加油站(點)基本安裝使用了稅控裝置,對商業企業推行、安裝了開具發票裝置,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安裝了防偽稅控系統……這對防止偷逃稅款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對遏止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稅務機關必須一如既往地加強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合作,具體要建立相關協調制度,定期反饋、通報情況制度,定期聯合檢查制度,取得他們的支持,保證有關稅控裝置的安裝質量和效果。

八、要與社會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協稅護稅助稅網絡。《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地方政府、社會其他部門在協稅護稅助稅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有關的信息。”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這就充分說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社會有關團體(單位)均有義務支持、配合稅務機關執行法定公務,大力參與協稅護稅助稅活動,共同維護國家稅法。作為稅務機關也應積極主動與之建立協稅護稅網絡,以推動和建立整體稅收工作的開展。其一,要加強向地方黨政匯報稅收工作,反映有關問題,提供涉稅有關情況,以取得他們的支持,便于他們指導稅收工作;其二,加強與新聞宣傳部門,包括電臺、電視臺、報紙等新聞媒體的聯系,做好稅法宣傳,普及納稅知識,提高整體公民納稅意識;暢通舉報線索,曝光涉稅違法犯罪,起到對社會警示、教育作用,從而達到進一步改善整體納稅環境的效果;其三,做好與婦聯、老年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消費者協會、工商聯合會、會計協會等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的聯系工作,充分發揮這些團體組織協稅護稅橋梁紐帶作用;其四,加強與教育部門、少年隊組織、青年聯合會的聯系,開展稅法講座等形式,向廣大的大、中、小學生灌輸稅收知識,以著眼培養未來依法納稅人;其五,加強與街道、村(居)委員會聯系,建立最基層協稅護稅網絡,以強化對稅源的屬地源泉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