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薦工作思考

時間:2022-09-22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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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薦工作思考

民主推薦,是指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根據配備領導班子和選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條件、范圍、程序和要求,組織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活動。民主推薦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程序,也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的必經程序,是決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于選好人用準人至關重要。

一、民主推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區各級黨組織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民主推薦工作不斷得到完善,較好地解決了“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問題。“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已成為大家的共識,有力地促進了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建設。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影響,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我們認真地加以研究解決。

1、民主推薦操作“失準”。具體表現為:一是工作程序不準確。一些領導干部往往強調日常工作繁忙,隨心所欲地簡化程序。二是會議準備工作不充分。有的單位倉促上陣,操作過程簡單粗糙,如會議通知太倉促,導致該參加的對象達不到一定的比例;會議座位安排較擁擠,使填票人左顧右盼,有所顧忌;會議時間安排不合理,給予群眾進行選擇思考的時間短等。三是確定的參加民主推薦對象不齊全。對于民主推薦參加人員的對象、范圍和比例,《條例》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和單位不能全面、準確、細致地按規定操作。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過窄,無法體現民主推薦的代表性。如有些機關部門的干部民主推薦會議,不通知直接下屬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參加,僅僅局限在機關內部中層以上干部的范圍里,不能完整地體現出基層單位的意見。從而使民主推薦的準確度出現偏差。

2、民主推薦結果“失真”。一些單位、部門盡管在推薦工作中嚴格執行了《干部任用條例》的程序,實實在在地走了群眾路線,但是,最后的結果依然不盡如人意。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參加推薦的人員對干部了解不多,情況掌握不準,憑印象選擇。二是個別單位領導提前打招呼,開會“統一思想”,使推薦結果無法真正反映民意。三是在推薦過程中,一些平時拉拉扯扯、你擁我戴的“老好人”;一些投機鉆營、搬弄是非的“小能人”受到推崇,撈到高票數。相反那些在工作中埋頭苦干、堅持原則、成績卓越的佼佼者,得票數不高,民主推薦的結果出現偏差。從而難以體現民主推薦的真實性。

3、民主推薦的結果運用“失信”。一些單位把群眾公認原則與黨管干部原則對立起來,推薦結果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合理運用,失信于民,造成群眾對黨的干部政策的誤解。一些單位的領導干部沒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推薦結果符合自己想法就強調民主,不符合個人想法就強調黨管干部的原則,民主推薦成為某些領導的擺設。一些基層單位的干部錯誤地認為:干部的任用與否,是黨委決定的,民主推薦沒有什么實質的作用,因此在工作中采取輕視群眾意見,對推薦結果不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凡是符合領導意圖的就采用,不符合的就擱置,更談不上對結果進行合理運用。在干部推薦任用的決策過程中,個別單位還存在著“一把手”對干部任用推薦提名劃圈子、定調子、變相個人說了算的現象。從而使民主推薦的可信度出現逆差。民主推薦結果不被尊重,群眾產生誤解,甚至有被愚弄的感覺,影響了《干部任用條例》的實施。

二、進一步做好民主推薦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為了使民主推薦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推薦工作中來,真正把民主推薦干部的權力交給群眾,必須堅持做到“四個字”。

1、進一步規范民主推薦的參與范圍,體現一個“廣”字。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和群眾公認度。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以下二個方面:一是要確保參加人員的“質”。如果簡單地追求參與人員數量的多少,不考慮知情程度,很容易適得其反,影響了解干部的真實情況。因此在確定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時,除《條例》規定的基本對象外,還應根據擬推薦單位和職位的不同特點適當擴大范圍。要以知情的程度為根本要求,科學地界定參加民主推薦活動的人員范圍,充分體現參與主體的多層面、多角度和全方位。如在民主推薦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時,可以擴大到轄區內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黨外人士、老干部代表以及其他需參加的人員。在民主推薦區級機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時,參加人員范圍應包括本單位全體在職人員和離退休干部代表、直屬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有關人員,視情況也可邀請基層單位的分管領導參加。使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更具廣泛性和代表性,切實提高對干部認識的真實和可靠程度,客觀、準確地反映民意。在選擇確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黨外人士、老干部代表時,可以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由單位提供全部人員名冊,考察組在其中選擇一部分同志作為代表,來保證考察的主動性、準確性、代表性、全面性和合理性。二是要確保參加人員的“量”。對《條例》規定的基本對象,要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參加民主推薦人數要至少達到規定范圍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否則就暫緩推薦,已推薦的結果無效。

2、進一步規范民主推薦的辦法,體現一個“活”字。根據《條例》的規定,民主推薦的方法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基本形式,在具體操作中要靈活地運用好這兩種方法,要做到互為補充,相互印證。在民主推薦前,對于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的政績、年度目標及完成情況等,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同時要根據不同的單位情況、職位要求和推薦對象,大膽探索多形式的推薦方式,如集中推薦與隨機推薦相結合,職位推薦與職級推薦相結合,全額定向推薦與差額推薦相結合,一次推薦與多次推薦相結合,會議推薦與個別書面推薦、談話推薦相結合,組織推薦與群眾推薦、個人自薦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推薦干部。特別對第一次民主推薦得票數不集中,得票數沒有超過50%的,或組織上認為得票情況與平時掌握了解的表現情況差距較大的,可以采取二次推薦的辦法,即在第一次推薦得票排名前三位的人員中組織第二次推薦,先由候選人進行述職,總結自己近幾年的工作情況,提出自己的任職優勢和對新職位的工作設想,在公開競職演講或個人陳述基礎上,再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

3、進一步規范民主推薦的程序,體現一個“細”字。在規定的程序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民主推薦的操作步驟。一是細致地做好民主推薦的策劃工作。制定好工作方案,明確各個環節的要求,做好推薦準備工作。二是與推薦職位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就推薦方案進行情況溝通、征求意見。三是實行民主推薦預告制。提前民主推薦預告,公布擬推薦職位、推薦條件、任職資格、推薦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事項。四是召開民主推薦會。在推薦會上,組織者應做好推薦動員,明確有關要求,提供具備資格的人選名冊,然后組織填寫推薦票。填寫推薦票時,由推薦者自主采取集中填票或分散填票的方式獨立填寫推薦票,并在規定時間內交回推薦票;設置好票箱,使參加人員能放心大膽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五是對推薦票進行統計分析。如遇會議推薦得票超過50%的人選多于擬推薦人數時,則按得票數從高到低并參考平時了解的情況確定推薦人選;如遇會議推薦得票超過50%的人選未達到擬推薦人數時,應按擬推薦人數1:3以上的比例將得票相對較好的人選作為定向推薦人選,再進行第二次民主推薦。如第二次推薦仍未成功的,則暫緩選拔。

4、進一步規范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體現一個“實”字。當前,干部工作的環境越來越復雜,干部群眾的綜合素質也參差不齊,客觀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民意失真的現象。對民主推薦的結果必須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全面綜合地看待得票的結果,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尤其是民主推薦結果不夠集中的,要把民主推薦與談話推薦有機結合起來,通過談話了解干部的深層次問題,準確地認定干部。同時,要把得票情況與干部的日常表現結合起來,與干部的工作實績結合起來,與干部的工作崗位性質結合起來,客觀公正地分析干部的民意情況,科學地評價干部。一是要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確定組織考察對象時,應將會議推薦得票情況與個別談話推薦情況綜合分析,客觀反映被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二是為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當領導意見與民主推薦結果相左時,或推薦中群眾反映的問題影響到干部任用時,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核實,必要時應向被推薦者和被考察對象本人核實,還可聯合紀委、信訪、審計等部門組織專題調查組進行核實。三是要運用民主推薦結果儲備后備干部。在民主推薦中,除對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進行提拔外,對得票數相對集中的優秀干部,組織部門要及時將其列入后備干部名單,加大力度進行培養鍛煉,使推薦結果能“一果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