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報廢汽車回收交流

時間:2022-11-09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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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報廢汽車回收交流

汽車報廢回收、拆解和再生利用是節約資源,實現資源永續利用的重要途徑,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日本作為汽車發展較發達的國家,報廢汽車回收利用行業成為產生巨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現代化產業,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管理制度比較完備。現將兩國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制度作一比較。

一、中日報廢汽車回收利用制度比較

(一)報廢汽車回收基本概況不同

日本是一個汽車生產消費大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約有85000家,氟利昂處理企業23000家,拆解企業5000家,破碎企業140家。20**年,日本報廢處理的汽車共計305萬輛,拆解率為100%。

中國目前經國家認證的報廢回收利用企業(已公布)365家,另有一部分是省級管理部門批準承認的。據對31個省市244家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統計,20**年共回收報廢汽車96萬輛,拆解車輛46萬輛,拆解率47%。

比較而言,我國每年實際回收報廢汽車數量較少,回收率較低,原因一是大量應該報廢的機動車流于二手車市場,或是貧困地區,二是非法回收企業倒賣、拼裝,三輪車,低速貨車的報廢量很少。

(二)兩國出臺法規的背景不同

由于兩國的汽車產業和規范制度發展不同,因此立法的背景也十分不同。日本國土狹小,土地資源極其有限,隨著報廢汽車的逐漸增多,按照以往的處理方式,會產生大量需要填滿的廢棄物,非法丟棄、最終添買的增加給環境保護帶來很大壓力。為了理順各個環節的責任、權利、義務,規范報廢汽車、拆解、破碎過程中的企業和個人行為,最終實現填埋最小化,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于2005年開始實施《汽車回收利用法》。

隨著中國汽車工業的快速發展,汽車報廢量不斷增加,為規范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業務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實施《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07號)。

我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面臨著報廢汽車企業競爭秩序混亂,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引導報廢汽車回收利用行業健康發展,而日本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行業的發展已經相對平穩,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土地資源有限,填滿地不足的問題。

(三)主管部門不同

根據相關法律,日本汽車回收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門主要是經濟產業省和環境省,負責制定報廢汽車回收處理行業(主要是拆解企業和粉碎企業)的準入標準,國土交通省及其下屬各地陸運支局,負責汽車戶籍管理,各地政府負責報廢汽車回收處理行業的登記和準入審批。

我國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利用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

從主管部門可以看出,日本注重規范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的回收拆解行為,減少對環境的影響。我國更注重對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行為的規范管理,防止報廢汽車流入市場。

(四)行業協會作用不同

為了使整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系統有效的運作,日本政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管理的作用。《汽車回收利用法》指出由國家指定法人負責展開回收利用的公共業務。2000年11月22日由日本汽車工業協會等9個單位共同組織成立,下設資金管理法人,信息管理中心,再回收利用支援中心,分別負責汽車回收處理中的資金管理、信息管理,對汽車生產和進口實施廢物回收處理進行技術支持。為了加強對氟類、氣囊類的回收處理統一管理,由日本13家國內廠商以及汽車進口協會共同出資設立了汽車再回收利用資源協力機構,由該機構與氟類、氣囊類回收處理單位簽訂合同,承擔相關事宜,向這些單位支付回收處理費用,并進行業務審核。

目前我國負責報廢汽車回收利用行業指導的社團組織主要是中國物資再生協會,該協會對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的健康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沒有細致劃分資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專門機構進行指導。

(五)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準入門檻不同

日本法律對參與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企業實行嚴格的管理,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氟類回收企業需要備案。拆解、破碎企業從提高回收率和環境保護方面有嚴格準入資格,需要通過審批才能從事相關業務。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對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實施資格認定,20**年國務院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307號)。但20**年《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24號)取消了原國家經貿委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資格認定,一些地方也依據此取消了資格認定。一些不具備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從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大量報廢汽車流入市場,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率明顯下降,個別地區甚至發生了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導致重要交通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

(六)信息管理制度不同

日本汽車回收利用促進中心在信息管理上通過互聯網接受有關單位報廢汽車的交接信息,即“電子清單”。通過建立和運行電子清單系統,政府對報廢汽車回收系統,政府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破碎等環節的信息有了明確的統計和監督,使回收利用費用的管理做到公正、公開、透明。

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制度。

(七)對汽車制造商的責任要求不同

日本汽車回收利用法規規定制造商在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體系中承擔了關鍵的義務,鼓勵企業在設計、制造汽車時采用綠色設計,提高汽車的可拆解和可回收性,最大程度的減少環境污染。要求汽車制造商對汽車的全生命周期負責,通過自己或銷售商提供回收服務,對制造商改進產品設計,減少有害物質用量和預防污染形成激勵。同時鼓勵汽車生產企業從事汽車回收、部件再制造業務,與回收行業簽訂相關合同,提供技術支持。

我國對汽車自造商尚未提出車輛回收利用方面的要求,制造商只負責生產、銷售汽車,與車輛報廢如何回收、拆解和利用環節完全脫節。

(八)回收利用費的負擔不同

在日本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體系中,消費者在購買新車時交納回收再利用費,已經銷售的車輛應在《汽車回收利用法》實施后3年內交納回收再利用費,促使汽車消費者建立誰消費誰保廢誰就要支付回收處理費用的意識,增強消費者的約資源和愛護環境的意識。

我國的回收拆解費由報廢企業來承擔。

(九)報廢回收技術及過程不同

日本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專業化程度高,結構合理,回收、拆解、破碎企業按專業分工,企業組織結構層次清晰,機械和自動化程度高。

我國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行業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拆解手段比較落后,技術裝備科技含量低,大部分拆解企業仍處于低水平的簡單拆解階段,生產效率低,經濟效益比較差。

(十)、注重環保程度不同

報廢汽車不當的拆解處理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日本政府十分重視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環境保護問題,將環保作為規范企業的重要內容。《汽車回收利用法》要求汽車制造商在汽車設計和生產階段控制并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對經營者的報廢車輛存放和處理地點、防污處理、可促進在利用的處理過程的最低技術要求等作了原則規定,充分體現拆解、再使用和再利用報廢汽車的原則。

目前,我國報廢汽車拆解企業場地條件很差,很少有防滲漏處理的設備,沒有油水分離、飛濺防護的環保設備,對廢油處理進行簡易流放和收集。多數企業缺乏安全氣囊的處理裝備及經驗,多數企業對車內空調的氟利昂自然放掉,廢油、液引起的污染普遍存在。

(十一)回收利用的程度不同

日本政府倡導和鼓勵盡可能多的利用報廢車輛總成部件和材料。日本每年再利用的汽車零部件的銷售額大約有955億日元,國內報廢汽車回收件、翻新件的45%都是銷售給維修或鈑金工廠。

我國報廢汽車的資源再利用水平較低,沒有形成再利用汽車零部件規范的市場,缺乏流通渠道,一般金屬件的回收利用作為煉鋼的原材料,舊件利用率低,大多數企業沒有對可以再利用的零部件進行整理和歸類,回收拆解企業主要靠出售廢鋼鐵獲利。

二、我國報廢汽車行業存在的問題及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發展業探討

通過與日本報廢汽車管理制度的比較,我國的報廢汽車管理制度存在著相關的法律、法規操作性較弱,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落后,信息流通慢等問題。汽車報廢及報廢汽車回收是汽車流通中的重要環節,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環境保護、資源等公共利益,為促進我國汽車報廢行業的健康發展,合理布局,現提出建議如下:

(一)完善和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車主、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進行規范,對維護正常經濟秩序起到積極作用。但這些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較為原則,執行中不易操作。因此建議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出臺實施細則,加強對報廢汽車企業的監管,提高準入門檻,防止報廢汽車流向社會。同時我國報廢汽車拆解企業技術裝備與更新改造能力嚴重不足,建議通過立法和制定產業扶持政策,推進企業優勝劣汰和優化重組,促進現有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現布局合理化,管理規范化,企業規模化。

(二)設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實施資格認定,嚴格準入制度

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涉及公共安全、資源再利用,環境保護等,應此政府部門應統一管理,實施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資格認定,從環保、資源再用、信用機制的角度設立拆解企業的準入條件。

(三)提高技術水平,加快結構調整

我國的報廢汽車行業分工不細,往往一個企業承擔從回收拆解到破碎的全部業務。應將企業劃分為回收點、拆解企業、翻新企業、粉碎企業,制定不同的技術要求,專業化,分層次,引導我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調整和優化組合。

(四)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加大行業協會的指導作用,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網點進行合理布局,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工藝作業行為、作業步驟、作業要求的規范,研究確定各個環節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要求,確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粉碎、分離等各個工藝環節的質量要求。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網絡

建立電子清單制度,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證明、注銷登記、終止保險以及其他法律及行政手續所需數據的處理程序各個環節的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同時,建立報廢汽車主管部門與所屬部門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網絡平臺”,實現有效學快速的管理。

(六)積極發揮制造商的作用,引導報廢汽車的回收技術

引導汽車制造商從事報廢汽車回收、部件再制造業務,確保制造商從設計和生產開始就必須統籌考慮車輛報廢后的環保和回收利用的技術水平和經營水平,最終達到減少環境污染,提高車輛回收利用率的效果。

(七)減少報廢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

重視報廢汽車拆解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制定較高的環保要求的準入制度,從事報廢汽車拆解的企業必須具備廢油、液的回收處理技術及相關設備對危險廢物要嚴格按照環保要求加以處置,嚴格企業的作業。

(八)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提高資源再利用率

通過有效的信息流通體系,使報廢汽車零件信息透明,使消費者明確二手零部件的來源、車輛品牌和型號,加強對二手報廢汽車零件市場的監管力度,加強報廢汽車零件的利用率,同時從政策法規角度對發動機、變速器、車架、車軸等總成的再使用。

(九)加強監管,嚴厲打擊不法拆解行為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加大對違法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為的監管力度,對未經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經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封、取締。強化報廢車規范化管理,堅決懲處非法買賣報廢車或“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及報廢車違規上路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