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征收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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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是對我國境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保護好資源和優化資源的配置,國家自1984年起對資源開采者或生產者開征資源稅。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特別是房地產的快速發展和一些國際知名的大型水泥廠陸續登陸我市,我市資源稅收入也呈現持續、穩定和快速增長的勢頭。據統計,從2002年到20**年,我市的資源稅征收情況為:2002年574萬元、2003年803萬元、20**年965萬元、20**年2544萬元、20**年3833萬元。資源稅收入占當年收入的比例也由2002年的1.59%到20**年的6.16%,資源稅在整個地稅收入中的地位不斷提高。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市的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流失可能更大。因此,認真研究我市資源狀況和資源稅的稅收征管現狀,找出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提出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資源稅的征管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市礦產資源現狀
(一)目前**市已探明的礦產資源有四類20種。
據**市礦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我市目前已探測到的礦產資源有四類20種,一是有色金屬礦原礦8種:巖金礦、銀礦、鉛鋅礦、銅礦、錫礦、鉍礦、鎂礦、三水鋁;二是黑色金屬礦原礦2種:錳礦石、硫鐵礦;三是其他非金屬礦原礦9種:石灰石、白云巖石、河砂、粘土、重晶石、河卵石、砂巖、頁巖、礦泉水;四是煤炭。
(二)目前**市已開發的礦產資源有12種。
按照資源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目前**市已開發的礦產資源有12種,分布廣,儲量豐富,開采潛力大,前景廣闊。
1、巖金礦
主要分布在中里鄉的平天山,儲量350萬噸,目前主要由國有企業龍頭山金礦負責開采,現有7個礦區,年開采量13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24.7萬元,可開采27年左右,可征資源稅667萬元。
2、鉛鋅礦
主要分布在桂平市石龍鎮、港北區慶豐鄉,儲量360萬噸,目前主要由個體老板聯營開采,現有5個礦區(鉛礦2個、鋅礦3個),年開采量3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7.5萬元,可開采120年左右,可征資源稅900萬元。
3、錳礦石
主要分布在桂平市木圭鄉,儲量800萬噸,目前主要由桂平市木圭錳礦負責開采,現有1個礦區,年開采量5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10萬元,可開采160年以上,可征資源稅1600萬元。
4、重晶石
主要分布在桂平市麒麟山,儲量285萬噸,目前主要由個體老板聯營開采,現有1個礦區,年開采量5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15萬元,可開采57年左右,可征資源稅855萬元。
5、礦泉水
主要分布在慶豐的六烏山、中里涼水山,儲量80萬噸,目前主要由個體老板聯營開采,年開采量1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4萬元,可開采80年左右,可征資源稅320萬元。
6、煤炭
主要分布在覃塘區古樟和山北兩個鄉鎮,儲量385萬噸,目前主要由個體老板聯營開采,現有2個礦區,年開采量10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5萬元,可開采38年左右,可征資源稅190萬元。
7、石灰石
主要分布在覃塘區和平南縣,儲量10億噸,目前有8個礦區,年開采量1000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2000萬元,可開采100年左右,可征資源稅20億元,是所有礦產資源中儲量和年開采量最大,每年可征資源稅最多的一種,。目前各縣、市、區都有開采。。
8、河砂、粘土、河卵石、砂巖、頁巖這幾種礦產資源,各縣、市、區都有,儲量達10.86億噸,年開采量530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870萬元。
(三)目前**市尚未開發的礦產資源。
到目前仍未開發的礦產資源有8種:銀礦(儲量114噸)、銅礦(儲量2.22萬噸)、硫鐵礦(儲量385.4萬噸)、錫礦(砂錫,儲量384.2萬噸)、鉍礦(儲量1743噸)、鎂礦(儲量161萬噸)、白云巖石(儲量654萬噸)、三水鋁(儲量1000萬噸,全國儲量最大,主要分布在東龍、蒙公一帶)。如果這8種礦產資源都開采的話,每年可征資源稅將500萬元。
(四)**市進一步大開發的礦產資源是石灰石。
石灰石儲量10億噸,年開采量1000萬噸,每年可征資源稅2000萬元,可開采100年左右,可征資源稅20億元,是所有礦產資源中儲量和年開采量最大,每年可征資源稅最多的一種,主要分布在覃塘區和平南縣。目前各縣、市、區都有開采,現有8個礦區,其中有3個大型礦山:
一是華潤(**)水泥有限公司的定詳山(覃塘區)礦區和平南縣礦區(地下石)。該公司在覃塘區大嶺鄉投資建設的水泥生產項目計劃總投資13億元,設計建設兩條日產50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全部完工后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36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720萬元,兩條生產線均已建成投產,20**年資源稅900萬元。在平南縣投資建設的水泥生產項目計劃總投資21億元,設計建設兩條日產83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全部完工后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60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1200萬元,兩條生產線均已建成投產,20**年資源稅1349萬元。華潤水泥公司在**的兩個水泥生產項目設計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96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1920萬元,設計30年的生產期。30年資源稅可實現5.76億元。
二是臺灣(**)水泥有限公司的黃練峽(覃塘區)礦區。該公司在覃塘區黃練鎮投資建設的水泥生產項目計劃總投資35億元,設計建設四條日產6000萬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全部完工后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96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1920萬元,工程分四期進行,每期一條生產線,第一期工程已于20**年月8份開工,預計在2008年初全部完工,設計30年的生產期。30年資源稅可實現5.76億元。
僅華潤(**)水泥有限公司(兩個礦山)、臺灣(**)水泥有限公司(1個礦山)每年可生產水泥192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3840萬元,30年資源稅可實現11.52億元。
二、**市資源稅的征管現狀。
(一)目前**市資源稅的管理情況。
從上表不難看出:20**年資源稅收入2544萬元,比20**年增收1579萬元,增長163%;比1997年增收2238萬元,增長7.31倍,年均增長91.42%;20**年資源稅收入2544萬元,占當年稅收總收入(6.31億)的比重為4.03,而20**年的比重為1.85。20**年資源稅收入3833萬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89萬元,增長51%;占當年同期稅收比重為5.16,即將超過房產稅的比重,成為**市地方稅第四大稅種。
20**年**市礦產資源開采使用量為1567萬噸,應征資源稅2936萬元,已征資源稅2531萬元,占應征額的86.20%,比2002年增收了1801.4萬元,增長246.90%,年平均增長82.30%。已征資源稅占全年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也從2002年的1.59增長到20**年的4.03;20**年征收入庫資源稅3808萬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77萬元,增長50.46%;其中:石灰石入庫資源稅2752萬元,占入庫總數3808萬元的72.27%。
(1)石灰石征管情況
據統計,**市20**年石灰石開采量為1000萬噸,主要分布在平南縣和覃塘區,這兩個縣區20**年開采量分別為510萬噸、134萬噸,占全市開采量的64.4%(其中平南縣占51%,覃塘區占13.4%)。建材工業如水泥廠、石灰廠等使用681萬噸,建筑工程使用289萬噸,其他使用30萬噸。按照目前資源稅的稅收政策規定,20**年全市應征石灰石資源稅2000萬元,已征1744萬元(其中平南和覃塘分別為1020萬元、268萬元,共計1288萬元),占應征額的87.2%,占全部資源稅收入2544萬元的68.55%,其中開采環節征收713萬元,收購使用環節征收1031萬元;20**年征收入庫石灰石資源稅2752萬元,占資源稅入庫總數3808萬元的72.27%。。可見,石灰石已經成為我市所有應稅礦產資源中開采、使用和稅收收入最大的礦產資源。據調查,石灰石資源的大量開采和使用的主要原因是近年來我市房地產的迅速發展和一些大型建筑工程項目如:興六高速公路、華電集團投資興建的火力發電廠、華潤水泥公司在平南和覃塘建造大型水泥廠、城市基礎設施等在我市的興建。
(2)粘土征管情況
20**年全市的粘土開采量大約187.5萬立方米,按1:1.6比例換算,共計300萬噸,應征資源稅600萬元,已征499萬元,占應征額的83.16%,主要開采使用的是紅磚廠、水泥廠。
(3)其他資源征管情況
①據初步統計,20**年全市河砂開采使用量大約133.3萬立方米,按1:1.5比例換算,約200萬噸,應征資源稅240萬元,已征212萬元,占應征額的88.33%,主要用于建筑工程方面。
②對巖金礦、鉛鋅礦、錳礦石資源稅的管理基本到位,20**年收上資源稅81萬元。
③對重晶石、礦泉水,開采量比較小,20**年征收資源稅分別為5.5萬元和2萬元。
(4)煤炭因多在深山開采且量少,加上稅務部門的征管力量不足,對該資源的稅收征管目前基本上處于“真空狀態”。
(二)目前**市資源稅的征管辦法。
目前我市對資源稅采取的征收管理辦法主要有:查帳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繳、委托代征。
1、對帳證健全,能夠準確反映開采使用數量的單位如水泥廠、大型石場、金礦、錳礦石、鉛鋅礦開采企業采取查帳征收的管理辦法。
2、對帳證健全,能夠準確反映收購使用數量的單位如水泥廠、建筑工程公司采取查帳征收和代扣代繳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3、對大型建筑工程項目使用的礦產資源如石灰石、河砂,采取委托建設單位(付款方)如工程項目指揮部代征資源稅的管理辦法。
4、對帳證不全,不能準確反映開采或收購使用數量的石場、石灰廠、砂場、紅磚廠、個人承包的水泥廠等采取核定征收的管理辦法。在核定其應納稅額的方式主要有:
(1)1996年至2000年主要采用“定期定額法”,即專管員簡單粗糙估算納稅人每月開采量,據此定額征稅。由于這種方法存在人為因素的局限性,根據有關資料統計顯示,采用該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一般不超過其實際應納稅額的20%,稅負明顯偏低。
(2)2001年至現在對石灰石開采主要采用“炸藥定稅法”,即按開采產品中使用的炸藥推算應稅產品數量。這種方法比原來定期定額法效果明顯,資源稅收入明顯增加,但需要提供炸藥的公安部門密切配合,由于都是執法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公安部門配合必須花費較大的協稅護稅費用;另一方面現在開采者正在試用其它燃料和雷管等替代炸藥開采,這又給原來的征收方法帶來了許多實際困難。
(3)20**年至現在對粘土主要采用“電量(燃料)實耗法”,即按生產實際消耗電量(燃料)推算應稅產品數量。這種方法比原來定期定額法稅收大幅增加,實際效果很好。
(4)增值稅倒算法,即根據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倒算應稅產品數量。這種方法一般是在稽查部門進行稽查時使用。
(三)**市即將實現的資源稅增長潛力巨大。
當前經濟的快速發展,需要消耗大量的礦產資源,我市水泥行業即將迅速發展,更消耗大量的石灰石礦產資源。
一是華潤(**)水泥有限公司的定詳山(覃塘區)礦區和平南縣礦區(地下石)。該公司在覃塘區大嶺鄉投資建設的水泥生產項目計劃總投資13億元,設計建設兩條日產50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全部完工后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36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720萬元,兩條生產線均已建成投產,20**年已收上資源稅900萬元;在平南縣投資建設的水泥生產項目計劃總投資21億元,設計建設兩條日產83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全部完工后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60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1200萬元,兩條生產線均已建成投產,20**年已收上資源稅1349萬元;華潤水泥公司在**的兩個水泥生產項目設計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96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1920萬元,設計30年的生產期。30年資源稅可實現5.76億元。
二是臺灣(**)水泥有限公司的黃練峽(覃塘區)礦區。該公司在覃塘區黃練鎮投資建設的水泥生產項目計劃總投資35億元,設計建設四條日產6000萬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全部完工后年產水泥熟料及成品96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1920萬元,工程分四期進行,每期一條生產線,第一期工程已于20**年月8份開工,預計在2008年初全部完工,設計30年的生產期。30年資源稅可實現5.76億元。
僅華潤(**)水泥有限公司(兩個礦山)、臺灣(**)水泥有限公司(1個礦山)每年可生產水泥1920萬噸,預計每年資源稅可實現3840萬元,30年資源稅可實現11.52億元。
華潤(**)水泥有限公司(兩個礦山)和臺灣(**)水泥有限公司正常生產后,資源稅在地方稅收入中占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估計20**年達6.13、2008年達7.82、2009年達8.45、2010年達10.24、2011年達12),20**年資源稅收入就超過房產稅,成為**市第四大稅種,像營業稅、所得稅、城維稅一樣成為**市地方稅收的主要稅種之一。
三、我市資源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幾年來,盡管稅務機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辦法,加強了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也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礦產資源開采點多面廣,消費市場流動性大,交易結算靈活多樣,收購者和使用者的交易方式也是五花八門,致使資源稅還是無法做到應收盡收,其存在主要問題及原因有以下五方面:
(一)資源稅納稅人法制觀念差。
資源稅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對依法繳納資源稅有抵觸情緒,增大了資源稅的征收管理難度。其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應稅資源的開采者大多是農民,文化素質一般較低,理解政策能力相對較差,認為有礦產部門的開采證并交納資源管理費就可以了,對稅務機關依法要求其繳納資源稅表示不理解也很難接受;另一方面稅務機關稅法宣傳不到位,長期以來由于資源稅占地方稅收收入比重小,屬于小稅種,對資源稅管理宣傳不夠重視,每年稅法宣傳只是在城區、鄉鎮,沒有深入到山區、廠礦企業。
(二)部分礦產資源的稅額不夠合理。
部分應稅資源開采成本高,銷售價格低,稅負偏重,依法繳納資源稅有一定困難。大多數礦產資源如石灰石開采都在農村邊遠山區,零星分散,交通很不方便,人工費和運雜費貴,開采成本高,而銷售價格低,如石灰石在石場銷售一般約5元/噸,而資源稅卻為2元/噸,占銷售收入的40%,再加上其他一些費用,成本相當高,使很多納稅人難以接受。
(三)資源稅征收方式多樣,導致稅負不公。
對同類應稅資源的征收管理,各地征管的寬嚴程度不一致,征收方式和核定稅額的標準執行不一,造成稅負不均,納稅人意見很大,從而影響到政策的執行。如港南區對制磚行業實行“以電管稅”,資源稅征管得到了有效加強,稅負比較合理,稅款也有了較大的提高,而其他地區卻還是采取定期定額征收,而且定額偏低,造成相鄰地區的納稅人意見很大,使本來管得好的地區征管壓力增大。另外,也存在任務完成好的地區管理寬一些,而任務完成差的地區相對管得嚴些的現象。所有這些都不利于資源稅政策的統一執行。
(四)礦產資源產、供、銷靈活性強、變化大,單一的征收方式無法做到應收盡收。
在資源稅征稅環節方面,開采銷售環節與收購使用環節的管理脫節,沒有真正實現“以卡管稅”。如對石灰石資源稅的管理,有的地方如覃塘區在開采環節征稅,對石場的征管難度較大,合理核定稅負工作量大,由于有相當部分開采者是個體戶,無帳可查,結算靈活,而稅務機關征管力量不足,收集的資料不全,定額只能就低無法就高,從而難以足額征收,導致定額偏低。有的地方如平南縣則是在收購環節征稅,對于外運銷售的卻未能管上軌道,因為有相當部分的收購者是使用農用車從事運輸業的個體戶,他們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不理辦稅務登記,他們的收入一般表現為運輸收入,但實際上其的運輸收入是石頭價加上運費組成的,如運石頭,石頭價加上運費組成他們的收入。他們經營結算方式靈活多樣,沒有固定的經營地點,哪里需要就往哪里運,大都是現金結算,不管他們有沒有“資源稅完稅證明”,對方都與他們結算價款,而且這些運輸個體戶大都是收購者與銷售者合一,每次收購量一般較少,且銷售對象不固定,對這部分收購者要其在收購環節代扣代繳資源稅相當困難。因而在管理不太嚴密的不同環節征收資源稅,致使資源稅“以卡管稅”管理辦法未能真正形成抵扣鏈條。
(五)現有的資源稅法規、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不完全能適應實際征管工作需要,存在征管漏洞。
1、采取在使用環節代扣代繳資源稅,如工程項目使用的石灰石、河砂,水泥廠使用的石灰石、紅磚廠使用的外購粘土等應稅資源,要建筑單位、水泥廠、紅磚廠代扣代繳資源稅又顯得政策不是十分明確,如**市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僅有市局自己制定的征管辦法(規定),而資源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定使用者也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他們對此存在很大的意見和抵觸情緒。因為他們既不是資源的開采者,也不是資源的收購者,他們所使用的應稅資源是從個體商販手中買來的,而且有部分在結算價款時還取得了增值稅發票。這個問題應該值得探討,因為資源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只是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認定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并未規定將使用“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也認定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而且對“收購”與“使用”定義未準確介定,而現實中,真正使用石灰石、河砂,粘土等礦產資源作為原材料生產水泥的水泥廠、制造紅磚的紅磚廠和建造房屋、道路等工程項目的建筑單位和個人,他們是使用者并不是收購者,把他們視同收購者,要求他們代扣代繳資源稅,政策規定不明確,征納雙方理解不一,稅務機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好把握。
2、桂政發[20**]36號文件中規定從20**年8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開征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等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存在不同的理解,是對建筑單位和水泥生產行業用砂征稅還是對砂場征稅,是對不論是否有資源稅完稅證明的砂征稅還是只對未完稅的砂征稅,征納雙方理解不一。如某建筑公司從某砂場買來的已完稅的100噸砂用于建造某單位一幢辦公樓,對這個建筑公司使用的已完稅的100噸砂是否再征收資源稅,如果征收是按資源稅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石英砂3元/噸稅額征稅還是按桂政發[20**]36號文件中規定的建筑用砂1.2元/噸稅額征稅,如果征收又是不是對同一課征對象進行了重復征稅。另外,未對“河砂”作出具體釋義,因為資源稅實施細則中只對“石英砂”按3元/噸稅額征稅,桂政發[20**]36號文件也未作明確規定,這在實際工作中不好操作,容易造成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政策理解不一,存在分歧。
四、加強資源稅征管的對策
由于礦產資源開采點多面廣,資源稅稅目多,稅類也多,品質千差萬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部門三者關系錯綜復雜,如何加強對資源稅的征收管理,特別是加強對石灰石資源稅的管理,做到應收盡收已經成為我們**市地稅部門不容忽視的一項工作。我們認為應從如下九個方面著手:
(一)加大對資源稅政策的宣傳力度。
做好資源稅管理工作,需要營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我們應有針對性地開展對資源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一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及時刊登、播放資源稅最新政策法規和征管措施辦法;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和個體戶舉辦資源稅單項稅種業務講座或培訓班,將資源稅有關政策規定及相關問題及時傳達到他們;三是把資源稅法規宣傳溶于日常征管工作中,利用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納稅戶或扣繳義務人的機會進行政策宣傳,幫助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建帳建證,真實反映礦產品課稅數量;四是充分利用每年度的“稅收宣傳月”活動,將資源稅有關政策法規印制成宣傳單、匯編或宣傳手冊發放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便于他們學習稅法。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使他們懂稅法,理解稅法,增強他們納稅意識,提高依法履行納稅和扣繳義務的自覺性。
(二)進一步完善資源稅稅收政策,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和方便稅務機關執行。
一是根據應稅資源單位市場價格情況適當調整資源稅單位稅額,使之更加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二是重新明確界定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明確規定收購和使用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屬于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都必須以“資源稅管理證明”來檢驗其所收購和使用的資源是否完稅,對沒取得“資源稅管理證明”的則屬于未稅礦產品,收購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稅管理暫行辦法》,統一并細化同類資源的資源稅稅負標準,避免地區之間管理混亂現象的出現,以便于平衡各地區之間的稅負水平,有利于挖掘稅收潛力,實現應收盡收。
(四)加強稅源調查摸底工作,摸清家底,為征管決策提供依據。
資源稅征稅對象點多面廣,變動頻繁,要保證執行資源稅政策法規不走樣,做好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摸清家底,及時掌握資源稅分布及其變化情況。為此,要求各地稅源管理部門嚴把稅源調查數據質量關,對上報數據要進行認真審核,并主動與當地礦產部門掌握的資料進行對比、分析、核實,確保稅源資料真實可靠。
(五)多措并舉,科學管理,做到有的放矢。
1、認真貫徹落實代扣代繳管理辦法,抓好源泉控管,進一步加強資源稅代扣代繳工作。
(1)統一征管口徑,統一考核標準。各地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統一征管口徑,統一考核標準。凡開采銷售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必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使用礦產品時必須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依規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資源稅的征管工作,各地可制定出符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的具體實施辦法,如**市20**年11月制訂并出臺了《**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代扣代繳的征管規定》、《**市地方稅務局對部分行業核定征收資源稅的計算辦法》、《對部分行業按產量或耗用礦產資源量及應繳納資源稅稅額的調查測算結果》,主要有石灰石生產、水泥生產、紅磚生產、建筑工程等行業,其中明確規定:收購、使用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對不能提供收購使用數量和完稅證明的或帳證不全,不能準確提供收購使用未稅礦產品數量、付款情況的扣繳義務人,實行按其耗用礦產資源量、建筑面積或投資額核定征收的辦法核定征收其應扣未扣的資源稅,如對生產石灰的納稅業戶,其所耗用的石灰石應繳納的資源稅,按生產每噸石灰耗用的石灰石折算核定征收資源稅3元;從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的納稅業戶,其所耗用的石灰石、河砂等礦產資源應扣繳的資源稅,按建筑面積折算核定征收,例如全框架結構的工程按1.20元/平方米計算征收資源稅,不能提供準確的建筑面積的則按建筑工程投資額的0.35%計算征收資源稅,并由建筑單位在開具發票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2)實行一票一證制度。實行“一票一證,票證同行”,即每開一張“資源稅管理證明”都要有一張礦產資源銷售發票作依據,票證同時開具,發票與證明隨貨同行。銷售發票由地稅統一印制,限量發售,以舊換新。對沒有取得合法發票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予計入成本和費用列支。通過一票一證,完善資源稅征管,把“以票管稅”和“資源稅管理證明”有機地結合起來,有效地加強礦產品品使用環節,特別是建筑工程用砂用石用土、水泥制造企業用石用土資源稅的管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使開采、銷售、收購、使用各環節環環相扣,大大提高資源稅的征管質量。
2、對部分行業實行“以耗定量”、“以產定量”的征管辦法。
(1)對石灰石資源稅實行“炸藥管稅”辦法。所謂“炸藥管稅”,即根據石灰石開采量與使用炸藥量的關系,通過調查測算,確定每公斤炸藥能開采石灰石的數量,從而核定使用每公斤炸藥炸出的石灰石應繳納多少資源稅,并委托公安部門在銷售炸藥時代征。2001年以來,**市地稅局在各級公安機關的大力支持下,通過實行“炸藥管稅”管理辦法,強化了石灰石資源稅在開采環節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對制磚使用粘土資源稅實行“以電管稅”辦法。所謂“以電管稅”辦法,即根據制磚企業生產用電量、紅磚產量和粘土使用量三者之間的密切聯系,通過調查測算,確定耗用每度電能生產出多少紅磚產量,然后再確定每塊紅磚的粘土耗用量,從而根據測算結果,直接核定生產紅磚產量所耗用的粘土應繳納資源稅。自從20**年10月份以來,此辦法首先在**市港南區實行,實行“以電管稅”辦法后,20**年港南區紅磚生產企業繳納粘土資源稅近60萬元,比原來實行核定辦法征收的資源稅增收了1倍多,收效較顯著。
(3)對水泥、石灰等生產企業資源稅實行“以產定量”辦法。即按企業產品產量與耗用石灰石等應稅資源的關系,核定每噸產品所耗用石灰石應征多少資源稅。要求企業日常申報繳納(或扣繳)資源稅直接按其產品產量和核定資源稅標準定額來計算。
3、對零星稅源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辦法。
由于大多個體開采者生產經營規模不大,且多分布在農村邊遠山區,零星分散,無帳可查,結算靈活多樣,主要開采河砂、石灰石,用于民用建筑。對這類帳證不健全、難以查帳征收的開采、收購、使用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充分典型調查的基礎上采取核定征收辦法。
(六)齊抓共管,健全協稅護稅機制,建立全方位的委托代征礦產資源稅關系。
1、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建立全方位的委托代征礦產資源稅關系。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強政務協作,要加強與政府、國稅、國土、礦產、運管、公安、交通、工商間配合協調,互通信息,徹底掌握礦產資源的開采、加工、精選、冶煉、銷售、收購和使用等環節的具體情況,建立全方位的委托代征關系,實行多管齊下,多環節把關,共同參與資源稅的管理,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力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為稅收征管工作服務,建立起對資源稅齊抓共管的格局。這項工作必須由市政府統一領導,以地稅、國稅、國土資源、礦產、運管、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和各級鄉鎮政府共同協作,統一征稅、統一收費,從而達到齊抓共管,足額征稅收費的目的。
2、對地稅、國稅、工商、國土資源、運管、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征收礦產資源的稅費,全部由國土部門下屬的礦產部門,在礦產資源外運時負責征收,實行“憑證外運,完稅收費放行”的管理辦法。具體做法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在各個礦山路口處由交通或公安部門設置關卡,負責對各個礦山業主填開的礦產資源外運憑證、銷售發票、“資源稅管理證明”進行核實,并立即征收外運礦產資源的各種稅費。
3、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拒不繳納稅款的,應及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停供炸藥意見書”和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有關材料,上級稅務機關審核后及時將情況向公安部門傳遞,公安機關據此停供炸藥。這樣既可解決地稅、國稅、國土資源部門人員少,征管力量不足的難題,又能夠做到對礦產資源進行有效的源泉控管。
(七)建議提高資源稅征收提成比例,切實解決征收經費問題。
目前地稅人力少,征管裝備落后,征稅面廣,工作量大,所管的稅種多而小,稅源分散,征收費力費時成本高,經費十分緊張,對邊遠地區開采資源稅的管理,解決上述問題只好委托其他部門代征,而現行稅法規定代征手續費只有2%,代征單位(或個人)很難接受。同時代征過程中會出現諸多問題如不申報或拒繳稅款等需要其他部門出面處理,同樣需要經費開支。根據初步計算,如果要真正做好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成本很大,假如征收部門沒有一定的經費做保證,效果就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建議財政部門將資源稅收入提成的手續費比例由2%提高到10%,以解決目前征收經費嚴重不足等實際問題。
(八)開展對資源稅專項檢查工作,加大對資源稅的檢查監督力度,堅決打擊資源稅偷稅逃稅行為。
一是每年要求稽查部門在進行專項檢查中,都要把資源稅,特別是資源稅代扣代繳情況列入檢查內容進行重點檢查,充分發揮“以查促管”的作用。一方面通過檢查可以加大資源稅的宣傳力度,對那些不履行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納稅人進行依法查處,達到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檢查,可以發現我們征管工作中的弱點和存在問題,進一步完善征管措施,達到加強征收管理的目的。二是堅持依法治稅,實施重點稅源監控,抓好資源稅重點稅源企業的日常申報工作,并要求其定期向稅務部門報告企業的生產計劃、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對資源稅重點稅源企業日常申報的有效管理,帶動其他稅源小戶的日常申報,形成良性循環。
(九)認真貫徹執行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加強對資源稅單項考核。
充分利用每年一度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把貫徹落實資源稅政策情況列入檢查內容,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執行資源稅政策的監督力度,每年還要組織人員對各地資源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通過嚴格考核,全面反映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以促進政策執行到位,避免各地因執行政策不一而造成稅負不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意見大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