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有度交流

時間:2022-11-28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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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有度交流

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中確定考察對象的一個過程,直接關系選人用人的準確性。初始提名是民主與集中的統(tǒng)一,是黨管干部與群眾公認的統(tǒng)一,是程序與質量的統(tǒng)一。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把握好“度”,對做好初始提名工作尤為重要。

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度”主要表現(xiàn)為“五難”:一是難以把握提名內涵的深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管理、監(jiān)督等都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guī)定,但對初始提名,尤其是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guī)范和規(guī)定。初始提名有沒有必要作為干部任用中的一個獨立環(huán)節(jié),能不能體現(xiàn)黨管干部的原則,應由誰提名、提誰的名、怎樣提名,提名者應承擔哪些責任、如何追究等等,都沒有統(tǒng)一的理論標準和操作模式。二是難以把握提名主體的廣度。廣義上講,初始提名主體不僅包括組織部門、領導干部,還應包括普通干部群眾。前者的提名權比較容易到位,而后者參加什么層次人選的提名,擴大到什么程度,卻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三是難以把握提名范圍的寬度。不同的領導職位有著不同的任職條件,在什么對象中進行推薦提名,左右著能不能把最合適的人選提名上來。如果“門檻”過高,難免在“少數(shù)人中選人”,如果“門檻”過低,難以“好中選優(yōu)”。如何選定一個最佳范圍,直接關系到提名的準確性。四是難以把握提名方式的維度。提名方式有多種,有個人自薦、領導舉薦、組織提名、民主推薦,還有公開選拔、公推直選等等,對某一空缺職位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提名,或同時采取哪幾種方式提名,各地做法不一,隨意性比較大。五是難以把握提名責任的力度。提名責任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約束提名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縛提名人的手腳。如何讓提名主體出以公心地推薦干部,如何準確界定提名對象出問題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如何客觀公正地追究提名責任,都是亟待研究解決的課題。

初始提名還處于探索階段,尚無固定的模式、統(tǒng)一的標準和嚴謹?shù)闹贫龋瑢嵺`中有了更大的創(chuàng)新空間和探索形式。筆者認為,在“四個環(huán)節(jié)”上把握好“度”,有利于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合理性。

1、擴大民主,提高初始提名的參與度。提名結果的代表性和最優(yōu)性取決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關鍵在于由“多數(shù)人提名”,在“多數(shù)人中提名”。一是要明確提名主體。也就是給哪些人賦予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應針對不同級別的提名職位區(qū)別對待,因崗制宜,確定不同的提名主體,既不能局限于少數(shù)人,又不宜無限制地延伸,必須在擴大民主的基礎上突出重點。二是要提高參與意識。干部群眾參與提名的主動性、積極性決定了提名質量的優(yōu)劣。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辦法、程序及其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干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熟悉提名的條件和要求。正確引導干部群眾樹立公正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從大局出發(fā)、從對組織對本人負責的高度出發(fā),慎重提名。三是要科學采納民意。由于工作閱歷、價值取向、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不同的提名主體針對同一職位所提出的人選必然不會完全一樣。操作中,必須有機地把握提名主體之間的差異性,科學設定不同提名主體在提名結果采納中的權重,真正把最適合最優(yōu)秀的人選提名出來。

2、規(guī)范程序,提高初始提名的可靠度。根據(jù)《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應當經(jīng)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初始提名是對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和提升,雖然沒有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jīng)程序,但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所處的位置卻不容忽視,必須在程序上加以規(guī)范。一是向提名主體公布空缺職位。當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時,由組織部門預先公布空缺崗位、選拔條件、提名要求,增強提名推薦的公開性和針對性。同時,適時公開符合提名條件人選的工作實績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二是組織提名主體廣泛提名推薦。各類提名主體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和領導干部工作實際表現(xiàn),參考民主推薦測評的結果和年度考核情況,以組織或個人的名義提名推薦干部人選。三是科學分析結果,差額確定初步人選。對初始提名結果進行科學分析,統(tǒng)籌考慮各提名主體,特別是組織部門和地方黨委領導的意見,在綜合的基礎上形成系統(tǒng)的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反饋,按照崗位匹配、人崗相宜的原則,差額提出初步人選。四是組織測評考察。無論是何種方式提名產(chǎn)生的初步人選,都必須重新到被推薦提名對象所在單位接受民主測評和考察,進行進一步“驗證”。同時,要把初始提名程序與其他干部工作程序進行有效對接,防止與整體干部工作割裂開來。

3、完善制度,提高初始提名的公認度。形成一定經(jīng)驗的做法必須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才能保持工作的連續(xù)性、嚴肅性和規(guī)范性。在初始提名的推進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制度”。一是定期研究干部制度。每季召開一次集體專題研究干部工作會議,分析干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推進干部工作的階段性目標和措施,包括擬定干部調整計劃,確定初始提名的條件和要求。二是定期民主推薦干部制度。每年對基層領導班子組織一次民主推薦活動,分“近期可任一把手”、“近期可進班子”、“可作為培養(yǎng)對象”三種類型進行普遍推薦,對一些重點、熱點崗位,可以進行定向民主推薦,分類型建立后備干部人才庫,為初始提名儲備充足的干部人才資源。三是領導干部署名提名制度。領導干部和普通干群一樣,享有同等的初始提名權,但領導干部所承擔的提名責任卻比普通干群要大,無論是會議投票提名,還是個人提名推薦,都必須署名。四是提名工作回避制度。雖說舉薦不避親,但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作為干部任用中的特殊身份,不宜把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作為推薦提名對象。

4、強化責任,提高初始提名的準確度。責任追究是約束提名權、抵御不正之風、保證提名質量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提高初始提名準確度的關鍵所在。一是責任主體要明確。根據(jù)誰提名誰負責的原則,提名主體也就是責任主體。領導干部個人提名或自薦的,本人即為責任人;單位黨組織提名推薦的,黨組織主要領導即為責任人;組織部門集體研究提名推薦的,組織部長即為責任人。二是責任內容要細化。個人提名的,必須署名填寫提名推薦表,說明與被提名人的關系,并寫出提名理由、任職意向;單位黨組織提名的,必須經(jīng)集體討論決定,寫出書面推薦材料,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提名工作的組織者要制定提名推薦工作方案,對提名全過程負責。三是責任形式要規(guī)范。單位黨組織未經(jīng)集體研究提名的,視為無效,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并責令檢查。領導干部推薦不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有意隱瞞實情的,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違紀、政紀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四是責任追究要落實。責任明確了,關鍵是要抓落實。要根據(jù)提名責任人失察失薦的主客觀原因、提名對象受處分的大小、距離提名時間的長短,以及產(chǎn)生的社會影響,合理判定責任,接受社會監(jiān)督,既保護提名人的合法權益,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促進初始提名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