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交流

時間:2022-12-01 09:08:00

導語:法治文明交流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法治文明交流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一個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協調發展的過程。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文明的核心應當是立法文明、執法文明和司法文明。立法文明主要表現在立法的公開性、公正性,“良法”是立法文明的標志和隱喻。立法是利益協調和正義分配的重要渠道,執法文明主要體現為行政執法的程序性、規范性。司法文明集中體現為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公正性,保障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實現司法文明要求我們通過司法體制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權的獨立、公正行使,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從正義的角度講,立法分配正義,執法落實正義,司法則矯正正義。司法的意義在于以裁決的形式解決社會糾紛,矯正失卻公平的正義。

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制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我們要善于抓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一有利契機,大力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筆者提出“小康社會就是法治社會”的新概念、“享受法律、消費法律”的新口號和“建設小康社會與建構法治文明協調發展”的新思維。

從法治的視角解讀,小康社會就是崇尚法治、鼓勵法律消費、法律服務比較發達的法治社會。“法治”應當是小康社會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質。小康社會不止是處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經濟進行時”,同時也處于前所未有的“法治進行時”——從一定意義上講,小康社會的一大鮮明特點就是這個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以及上至政府機關下至黎民百姓,都不再對法治持一種疏離甚至排斥的或傲慢或偏見的態度而是與法治全方位地親密接觸。

享受法律、消費法律是小康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是由政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的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應當是服務于作為納稅人的廣大公民的,是作為納稅人的公民的公共消費品,“享受法律、消費法律”應當是現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同時也是小康社會的“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要重視培養公民的“法律消費”意識,變被動的消極的守法意識為主動的積極的用法意識,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權益;要強化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為法律消費群體高質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務的“服務”意識,以及維護公民這一法律消費群體權益的“維權”意識,樹立立法的質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兼容的觀念,遏制形形色色的立法腐敗和司法腐敗現象;要大力發展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服務業,充分彰顯律師在促進法律消費運動方面的中介作用。在成熟的法治社會,律師既是提供法律服務不可缺席的主角,同時也是幫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務的重要“中介”。從某種意義上講,律師業的發達程度往往與全社會法律消費水平成正比,律師服務業愈發達,則表明社會對法律服務的個人或集團購買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費水平愈高。此外,與強化公民法律消費意識同等重要的是,應當切實提高公民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消費水平及法律服務購買力,并盡可能降低公眾法律消費的成本(如訴訟成本)。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為標準的良好的立法服務,享受以“公正和效率”為理念的司法服務,享受以“為委托人合法權益而斗爭”為主旨的律師服務……讓曾經令人敬而遠之的法律成為大眾自由享用的“公共產品”,由法治建構的社會文明秩序成為公眾享受的“制度環境”,這就是小康社會鮮明的法治隱喻。

據媒體報道,天津市寧河縣農村最近興起了一股“法律消費”熱,許多農民在涉及土地、房產、借款等重大事項時,都自愿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實踐證明,公證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糾紛的發生,可以降低潛在的訴訟風險。我認為天津寧河農村的這一新鮮事,不僅是當代農民守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的表現,同時更是中國農民“法律消費”意識開始萌發的可喜體現。

建設小康社會與建構法治文明協調發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由之路。法治文明是一個關涉立法、執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務等多方面的系統工程,立法和司法這兩個重要環節,堪稱放飛法治文明的“兩翼”和驅動法治文明的“兩輪”。具體而言,立法工作要“更上一層樓”,實現“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既定目標,實現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各項工作和社會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另外,要重視提高立法的質量,擴大公眾對立法事務的參與程度,從制度上保證法律這一公共消費品的良好質量。要適時推進“立法公開”、“立法回避”等立法改革,通過制度創新遏制部門或地方利益保護主義等立法腐敗現象。中國已經從追求立法數量和規模的立法趕超型的“前立法時代”逐步進入重視立法的質量和效益的“后立法時代”,在“后立法時代”立法將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數量和規模的傳統誤區,由數量規模型立法向質量效益型立法轉變,由政府推進型立法向市場主導型立法變遷,由閉門造車型立法向開放借鑒型立法過渡,在良法的天平上重估立法的質量和效益,重視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法律移植,將成為“后立法時代”的立法特色。

從一定意義上講,小康社會是權益有保障、糾紛可訴求、社會秩序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公平正義型社會。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制度直接維系著小康社會的安寧和穩定、公平與正義。依我之見,運作正酣的中國司法改革要以十六大報告提出的“保障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價值取向,著重圍繞司法體制宏觀結構的變革和司法權力體系內部的職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權責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從體制上保證司法權的獨立、公正的行使,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正如小康社會的建設要防止出現脫離現有基礎和實際國情國力搞所謂經濟“”,法治社會的建構也同樣要避免步入法律萬能、搞所謂法治“”的誤區。人的希冀、想象、浪漫和熱情往往是沒有邊疆的,而法治作為一種制度文明其功用則是有邊界的,并不是一切社會問題都能轉化為法律問題放在法治這個“魔瓶”中予以消解的。法治活動最重要的是要尊重立法的規律和司法的個性,實現“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合理兼容。法治畢竟是一種“內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建構法治社會需要熱情的投入,更需要冷靜、理智和審慎,當然還需要時間。

小康社會和法治社會——與其說是理想,毋寧說是一種與時俱進的實踐過程;與其說是令人神往的宏偉藍圖,不如說是中華民族正在創造著的活生生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