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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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生活待遇

一、退休費

從**年到現在,黨和國家先后多次制定政策,對退休干部的退休費標準和計發辦法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偟膩碇v,退休費標準,是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有所提高的。從**年的《勞保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實行前,退休費標準是一次性計發;《勞保條例》實行后,改為按月發給,發到退休人員本人去世為止。在**年,國發[**]104號文件下發前,退休費標準,主要是按退休人員工齡(指連續工齡、本企業工齡、工作年限)長短計發,工齡越長退休費所占比例越高。因工致殘或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酌量提高,從**年6月起,退休費標準改為按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工齡兩個因素來確定。下面分別介紹這些規定:

(一)**年的《退休人員處理辦法》規定:退休費是一次性發給,其發放標準:每工作一年發給退休前一月薪資的三分之—,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薪資數。

(二)**年的《勞保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職工退休費(亦稱養老補助費),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發給本人工資的35%至60%。本企業工齡滿十年者,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35%;本企業工齡超過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加發2%,至本人工資60%為止。未加入工會者,只能發給上列規定額的半數。因工殘廢退休費(亦稱因工殘廢撫恤費),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75%;不需人扶助的,為本人工資60%。

(三)**年修正公布的《勞保條例》及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退休費提高為本人工資的50%至70%(因工殘廢退休費未改)。本企業工齡未滿十年者,退休費發給本人工資的50%;已滿十年不滿十五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已滿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70%。戰斗英雄、勞動模范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60%至80%;本企業工齡未滿十年者,為60%,已滿十年未滿15年者,為70%,已滿十五年或十五年以上者,為80%;其中因工殘廢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100%。

(四)**年的《退休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費,發給本人工資的50%至80%。退休人員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50%,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工作年限滿十五年的,或因工殘廢喪失工作能力的,或工作年限滿十年因勞致疾喪失工作能力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因勞致疾或因工殘廢喪失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對革命有重大功績,或長期從事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等事業,并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的退休費,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國務院批準,可酌量提高。

(五)**年的《退休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對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職工的退休費作了統一規定:①一般年老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50%至70%。②年齡男55歲以下,女45歲以下,連續工齡五年以上,一般工齡十五年以上,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40%至60%;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十五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60%。③專職從事革命工作滿二十年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70%。④因工殘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為本人工資的60%至75%。**年《勞保條例》中關于戰斗英雄、勞動模范因工殘廢退休費為本人工資100%的規定,只能在實行勞保的企業執行。⑤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職工(包括專職從事革命工作滿二十年的人員)的退休費,可比照上述四項規定標準(不包括戰斗英雄、勞動模范因工殘廢退休費的標準)斟情提高,提高幅度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15%。

(六)國發[**]104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參加革命的時期規定退休費;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齡規定退休費。退休費標準一般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至90%。即: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90%;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80%;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工齡滿二十年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70%;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退休費低于25元的按25元發給。因工殘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并發給不超過一個普通工人工資的護理費;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退休費低于35元的,按35元發給。

(七)勞人險[**]60號,即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提高職工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最低保證數的通知》規定:從**年6月起,職工退休費的最低保證數,每月提高5元。即:年老和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由25元提高到30元;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35元提高到40元。

(八)[86]衛人字第158號和[86]教計字190號文件規定:凡國家規定實行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享有教齡津貼或護士工齡津貼的,其享有的教齡津貼或護士工齡津貼可與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合并作為計發退休待遇的基數,包括**年7月1日以來已經退休的人員,并均從**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不補。

(九)教計字105號文件規定:從**年10月起中小學和幼兒院教師現行的各級工資標準(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之和)提高10%。在**年10月以后退休的中小學和幼兒院教師,提高10%的部分,均可作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計發時間從**年10月1日開始。

(十)國發82、83號文件規定:1、對**年以來從未升過級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級工資的數額增加退休費,計入退休費總數。2、退休人員先提高待遇,再按普調的規定,相應增加退休費。3、提高退休費的最低保證數。年老和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費的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退休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60元。4、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規定從**年10月1日起執行。關于上述1和2條中給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費的辦法;與給離休干部增加離休費的辦法相同,在第三節的離休費中已詳細介紹。

(十一)國發74號文件規定:從**年1月1日起,給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職工增加工齡津貼,其增加的辦法和數額,同離休干部一樣。見第三節。

(十二)國發[**]28號文件規定:從**年3月起,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退休金的10%增加退休金,增加額不足10元的,按10元發給。國發[**]29號文件規定:從**年1月起,適當增加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具體辦法是:(1)未參加**年工資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退休金。(2)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退休金(包括上述增發的10元)的10%增加退休金,增加額不足10元的,按10元發給。

(十三)國發[**]79號文件,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干部的退休金作了調整,國發[**]9號文件對企業單位退休干部的退休金作了調整,這次給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幅度是歷年最大的一次。

1、機關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規定:(1)**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除經組織批準留任的外,均不實行職級工資制,而是參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水平增加退休費。具體辦法是:退休前有職務的,可按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退休前無職務的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各地區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在京單位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由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駐京外單位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按所在地的規定執行。(2)實行職級工資制后退休的人員,計算退休金的辦法是: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計發。此外,文件還規定,在職人員提高基礎工資時,退休人員按照在職人員提高基礎工資的數額增加退休費;在職人員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人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相應提高退休費。

2、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規定:(1)**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不實行新工資制度,而是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退休前無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的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2)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其退休費按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退休時工作滿35年的,退休費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人員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在退休時均按100%發給。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人員相應增加退休費。

3、企業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規定:(1)國有企業中**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從**年10月起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60元;**年1月1日至**年工資改革前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45元;**年工資改革后至**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30元;**年1月1日至**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20元;**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和已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基數計發退休金的人員,這次不增加退休金;**年以來,有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未按國家規定自行給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增加了退休金的,增加金額高于本規定標準的,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實際差額增加退休金。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退休金并入退休金基數。(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退休人員增加退休金的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十四)勞部發[**]449號,即《勞動部、財政部關于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6號)的精神和《勞動部、財政部關于**年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部發[**]325)的有關規定,盡快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給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十五)晉政辦發[**]35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確定增加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年9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留任外)均按其所在單位同條件在職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增資額確定增加退休費(原執行的退休費比例打折扣辦法不變)。退休干部,原則上以其退休前(或到達退休前)實際擔任的職務及工作年限、任職年限確定增加退休費的數額。

事業單位中,**年9月1日前取得職稱(含待批待授)的人員,在本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前退休的人員,可比照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確定增加退休費。

退休前職務不明確或低于以下比照職務的干部,**年10月1日后參加革命工作,比照副科級職務增加退休費,比照職務的年限按5年計算。本實施意見執行后,原按晉政發[**]46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退休費即停止執行,新確定增加的退休費低于原規定標準的,可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從**年10月1日起執行。

關于退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增加退休費的具體辦法是:

1、根據退休人員的職務、任職年限、工作年限、職務工資等按照工資制度改革的辦法將其退休前的工資套算為在職人員的工資標準,然后再對有關項目打折扣計算出一個離退休費數額,計算出的離退休費與現行離退休費之間的差額即為執行晉政辦發[**]35號文件應增加的退休費,應增加的退休費再減去按晉政發[**]46號文件增加的部分(包括按參加革命工作時期劃分增加的部分)即為退休人員此次實增加的部分。上述“計算出的退休費”,機關干部包括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兩項按規定比例打折扣后的部分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人包括固定工資與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活工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固定工資與活工資比例按6:4掌握)之后按規定比例打折扣后計發的部分。

上述“現行退休費”,**年工資制度改革后的退休人員,應包括以下六項(1)按國發[**]104號,國發[1982]62號文件計發的退休費或按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后計發的退休費,以及按晉勞險[**]第10號文件等按比例增加的生活補貼;(2)隨著在職人員**年的普調和解決工資突出問題,按照國發[**]82、晉人工字[**]4號文件規定相應提高退休待遇增加的離退休費;(3)**年按照在職人員獎金標準增發的離退休費或晉人老字[**]130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4)依據國發[**]74號文件規定按工齡增加的離退休費;(5)按晉勞險字[**]84號文件規定發放的5元生活補貼;(6)按**年工資制度改革規定納入新工資標準的64元物價、福利性補貼,**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現行退休費除上述六項外,還應包括按國發[**]245號和國發[**]6號文件規定發放的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17元生活補貼。2、此次退休人員套算增加離退休費時,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可以在虛算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年。

3、退休干部退休前職務不明確或低于文件規定比照職務的,可按比照職務計算退休費,比照職務的任職年限不得與退休前職務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執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標準的干部,按專業技術職務套算增加的退休費低于按比照職務套算后增加的退休費時,可按比照職務套算。

4、退休人員按照退休前的職務套算為在職人員工資標準后,可就近就高靠入退休后的職務工資標準或比照職務的工資標準。

5、退休人員按職務工資額套算時,其職務工資的確認按以下原則掌握,即:**年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除本人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外,按照國發[**]82號,晉人工字[**]4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部分可按職務工資對待;**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可將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資加上按國發[**]245號和國發[**]6號文件規定發放的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17元生活補貼,以及**年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可以按職務工資對待的部分,然后再減去40元作為職務工資參加工資套算。

**年工資制度以來的獎勵升級和浮動滿8年固定的一檔工資,在計算增加退休費時,不能作為職務工資對待。

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干部,凡退休時的職務低于晉政辦發[**]35號文件規定比照職務的行政管理干部,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可將其職務工資額就近就高靠入比照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然后再按一定比例打折扣后計發退休費。對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干部,**年底前退休時,如果其比照職務符合晉政發[**]46號文件規定晉升級別條件的,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時,也可以按比照職務重新確定級別工資并按規定比例打折扣后計入退休費。

7、各種物價、福利性補貼發放問題。此次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后,**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可將其物價、福利性補貼中的64元納入基本退休費,超過64元的部分可以按照**年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員發放的數額和辦法執行。按照[**]晉財商字第25號文件規定計入基礎工資的6元補貼,按物價、福利性補貼處理。

(十六)晉政辦發[**]36號,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員從**年10月起增加退休費。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

(十七)晉人函字[**]7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女職工,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退休費比例可按95%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退休費比例可按90%計算。

(十八)晉政發[**]139號,即《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一九九六年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從**年7月1日起,對國有企業**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和退職的人員,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在嚴格執行晉政發[**]86號文件的基礎上,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金。1、**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發30元;2、**年工資制度改革后至**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十九)人函[**]295號,即《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退休費問題的復函》規定: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前,對**年工資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仍按國發[**]104號文件規定精神,根據本人飲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況,按分別高于國家現行規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高退休費計發標準的10%或5%計發,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二十)晉勞險字[**]251號,即《山西省勞動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一九九七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6號)中關于“各地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國有企業**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1、退休人員在嚴格執行晉政發[**]139號文件的基礎上,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金:**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發25元;**年工資制度改革后**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對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元。2、參加養老金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本人工資收入的4%提高為5%,全部記入個人帳戶。3、本通知從**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十一)人發[**]91號,即《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規定:1、從**年7月1日起,對**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2、從**年10月1日起,對**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仍按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國發[**]32號)規定精神,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

(二十二)晉人險字[**]163號,即《山西省人事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規定。1、**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退養手續的人員,從**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養生活費;**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養手續的人員,從**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5元退養生活費。2、離休人員按比照職務增加離休費的仍按晉政辦發[**]35號及晉政辦發[**]36號文件規定辦理。

(二十三)晉政辦發[20*]12號,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干部按退休前擔任(或聘任)的職務增加退休費。

(二十四)晉政辦發[20*]61號,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在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的同時,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ú浚┘壖耙陨下殑?70元、廳(局)級180元、處級130元、科級100元、科員及辦事員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3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0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10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80元。

在在職人員正常晉升工資的同時,退休人員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晉政辦發[**]36號)與《山西省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晉人險字[**]163號)的規定精神,繼續增加退休費和退職、退養生活費。

(二十五)、晉政辦發[20*]103號,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80元、廳(局)級185元、處級125元、科級80元、科員及辦事員55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2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8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55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55元。

二、生活補貼和其它待遇

(一)生活補貼。從國發[**]104號文件下發以來,國家有關部門曾先后六次下發文件給退休干部增發種種生活補貼。這些文件依次是:(1)國發[**]245號;(2)國發[**]6號;國發[**]52號;(3)勞字[**]42號;(4)國發[**]23號;(5)[91]財綜字第44號;(6)[92]財綜字第38號文件。這些文件規定給退休干部和給離休干部增發生活補貼的標準完全一樣,這些規定在前面已經詳細介紹,這里不再重復。晉老字[**]39號文件規定:退休干部退休后,繼續享受與同級在職干部相同的各項補貼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

晉市人字[20*]第111號規定: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市級每人每月225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及以下人員每人每月170元,教授、副教授及相當職務每人每月190元,講師及以下人員每人每月170元。

(二)安家補助費。1956年11月12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后易地安家的,由原工作機關發給本人兩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國發[**]104號文件規定: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

(三)住房補助。國發(**)104號文件規定: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四)公費醫療。除**年的《退休人員處理辦法》外,《勞保條例》和各個時期的退休辦法都規定,退休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有關費用的報銷,按公費醫療的規定辦理。國發[**]104號文件規定:退休干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干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晉老字[**]39號文件規定:退休干部應享受與國級在職干部相同的健康檢查、就診、住院、健康療養、醫藥費報銷等規定。

(五)取暖補貼。[80]勞總險字1號,[80]民部3號,[80]財事字第8號文件規定,從**年度起,對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一樣,按居住地的標準發給宿舍取暖補貼。

(六)護理費。國發[**]104號文件規定: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勞人老[**]1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的護理費標準從**年11月起,調整為勞人薪(**)31號文件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準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晉人老字[**]25號文件規定:關于護理費的標準,根據人退發[**]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確定為:特等傷殘人員發給護理費100元,一等傷殘人員發護理費80元,其它享受護理費人員,護理費標準由51元調整為60元。

(七)易地安家車旅費。**年的《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年的《退休暫行規定》和國發[**]104號文件都規定,退休人員本人和供養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八)用車待遇。晉老字[**]39號文件規定:副省級退休干部因公外出,因病就診等要保證用車,地廳級退休干部每人每月發給乘車費20元,縣處級每人每月發給10元,其它干部每人每月發給5元。凡發給乘車費的退休干部用車時一律收費,收費標準比照離休干部的收費標準執行,從**年10月1日起執行。

省人事廳、財政廳**年1月10日電話通知,從**年1月起退休干部乘車費可在原標準基礎上增加10元,今后干部退休后只按此標準發給乘車補助費,不再按在職干部發給交通費。

(九)活動經費。晉老字[**]39號文件規定:退休干部的活動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給予保證。標準是:地(廳)級每人每年600元,縣(處)級每人每年18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60元,此項經費,由老干部部門統一掌握,主要用于退休干部的集體活動,節日和住院慰問,特殊困難補助,外出活動差旅費等。從**年10月1日起執行。

晉人險字(**)157號文件規定:從**年1月起,提高退休干部活動經費標準;縣處級干部每人每年25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150元。廳局級退休干部活動經費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