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行情況經驗交流材料
時間:2022-12-03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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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啟動于1992年,20*年11月在北京市財政局相關指導意見下,實行了有政府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從給予政策支持到給予資金支持發生了重大轉變,對*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分析給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以及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啟動于1992年,當時的做法是,以個人繳費為主,有條件的村集體適當給予補貼,政府給予政策支持。20*年,在北京市政府的知道意見下,北京市各區縣陸續出臺了政府給予資金補貼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縣也于20*年11月出臺了《*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根據該辦法,縣、鄉兩級政府每年按照8:2的比例共同負擔達到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專項補貼,一般人員補貼標準為70元/人/年,獨生子女父母為100元/人/年,一次性補貼為1000元/人(未參加過農保的超過繳費年齡的人員,在“十一五”期間參加農保且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享受該補貼),過渡性補貼1000元/人(享受年度補貼的參保人員,在十一五期間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政府再給予每人1000元的過渡性入保補貼,該補貼只能享受一次)。為預防風險,財政根據每年參保人員,按照每人每年12元安排補貼,作為風險調節金。
我縣共有農業人口約27萬人,其中勞動力為17.6萬認,我縣參保目標為十一五期間達到農村勞動力人數的60%,即10.56萬人,截止目前,共有38755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為22%,積累基金18641萬元,共發放養老金9016人次,發放金額1,857,663.8元,月領取額平均為2*元。
根據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情況,我認為有以下幾點問題:
1、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參保率難以提高。由于40歲以前的中青年農民大多沒有參保意識,而且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時,是堅持農民自愿參保的原則,這樣的制度設計導致了領取風險,參保人員大多集中在40歲以后的年齡段,導致資金的籌集時間后移,運行時間短,保值增值困難。此外,政府補貼標準低,農村養老保險缺乏吸引力也是農民沒有參保積極性的一個重要原因。
2、部分參保人員參保水平低,保障力度不夠。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制度設計對于以前入保的參保人沒有要求,由于以前制度設計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鼓勵性儲蓄,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按2元的檔次計算,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3、基金統籌層次低,保值增值困難。現在北京市各區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都是各自為政,由于區縣缺乏專業的投資機構,在區縣統籌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資金的安全,各區縣都是選擇固定存款和購買國債。但是由于物價上漲過快,如今年7月份公布的CPI數據同比增長5.6%,通貨膨脹等因素導致資金相對貶值,統籌資金如不進行資本運營,僅靠存款或國債的投資回報率,難以應付基金的領取風險。
二、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設計的建議。
鑒于*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有如下幾點建議:
(一)實行市(省)級統籌。由于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為加強資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二)實行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已超過6000元/年,可以以6000元和市農村低保平均標準(假定為2000元/年)為界,對于6000元以上的參保對象,實行強制入保,不入保的采取強制措施,比如取消其他財政補貼,如糧食直補、畜牧補貼、大棚補貼。對于6000元以下,低保標準以上的,采取自愿原則。對于低保標準以下人員,有條件的區縣可以采取以下做法,殘疾人、男50歲女45歲以上的參保人財政為其全額繳納保費。
(三)擴大保險的覆蓋面。為完善社會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將城鎮戶口中達不到條件,未能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人群,納入農村養老保險范圍。這樣,即可彌補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缺位,又為今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奠定了基礎。
(四)繳費標準的設計。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設定最低繳費標準與最高繳費上限。最低繳費標準應以最低生活保障金為繳費基數,最高繳費上限應以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設計公式應以10年為領取年限。如:某人老王,男,40歲,農業戶口,當地農村低保水平為1200元/年,那么他40歲時參保應繳納的最低年繳費標準為:10年*1200元/年÷(60歲-40歲)=600元/年。
(五)政府補貼的設計。就北京市而言,有的區縣財政補貼為分檔定額補貼,有的區縣是按照個人繳費額,設定比例補貼,我認為政府補貼的設計應該實行比例補貼,不過補貼基數應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為基數,低于最低繳費標準的不予補貼,超過最低繳費標準的,按照最低繳費標準計算。如以上的老王,最低繳費標準為600元/年,如果他按照700元繳費,那么以600元為基數給予補貼。設定按比例補貼,便于日后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具體補貼比例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設定,建議補貼比例設定為10%,因為10%的補貼,相當于每年10%的定期存款利率,對于農民有一定的吸引力,對政府而言財力還是可以承擔的。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主要參保人群都在農村,其家庭收入以及人員情況基層政府最為了解,對于實行市(省)級統籌的地區,應實行分級財政負擔的原則,市、縣、鄉各級政府按比例負擔補貼,這樣強化了各級政府的責任,便于此項工作的開展。
參考文獻:
1、彭希哲宋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人口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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