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執法監管經驗交流

時間:2022-01-31 11:26:00

導語:國土局執法監管經驗交流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土局執法監管經驗交流

2011年以來,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認真履行執法監管責任,嚴格依法行政,著力構建執法監管長效機制,注重強化服務到位保增長、強化監管到位保紅線、強化執法到位防反彈,狠抓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工作和信訪維穩工作,扎實開展衛片執法檢查、“雙保”行動、土地執法秋季行動和未報即用違法用地清查整改工作,不斷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有效地遏制了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發生,較好地完成了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各項工作任務。據統計,2011年市國土資源系統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29件,同比下降48%,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形勢總體不斷趨好,執法監察工作成效顯著。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困難和問題的存在。隨著武漢城市圈的經濟發展駛入快車道,市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經濟發展和資源保護的矛盾十分尖銳,使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任務異常繁重和艱巨。就目前面臨的形勢和特點來看,我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問題不少,如果不及時予以解決,勢必將嚴重影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效果。

一、當前我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幾個難點問題

(一)執法環境還不夠優。一是群眾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雖然群眾法律意識較以前有了提高,知道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常有群眾通過信訪、電話舉報等方式檢舉揭發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但某些群眾一旦牽涉到自己的違法行為時,就百般阻撓。有的對國土部門下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不聞不問,仍然我行我素,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甚至抓緊時間搶修;有的不配合國土部門的工作,造成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難;有的態度惡劣,公開謾罵、侮辱執法人員。二是個別基層領導干部認識存在偏差。個別基層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處理好依法辦事與發展經濟兩者之間的關系,一味追求經濟的快速發展,不注重國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認為雖然違反了土地法,但只要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了,就功大于過。在造成違法現實后,往往給國土管理部門的正常執法活動設置障礙,替違法違紀者開脫,不同意給予處分或處理。還有個別基層領導干部對轄區內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放任不管,不主動向國土部門報告情況,甚至包庇縱容、從中謀利。三是執法阻力大、干預大。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很容易受人際關系和行政干預的影響,因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往往都是土生土長的本地人,在自己熟悉的區域內執法,熟人朋友很多,往往一個違法案件剛剛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甚至是在調查取證階段,各種“關系”、“招呼”就來了。

(二)國土資源違法呈現反彈趨勢。一是農民違法占用耕地案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主要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涉農收費(包括耕地開墾費、耕地復墾費等)取消之后,農村村民建房只收取少量的工本費、服務費等。占用耕地與占用未利用地建房,國土資源部門在收費上基本相同。許多群眾錯誤的認為,占用耕地建房收費減少了,國土資源部門在保護耕地上也放松了。再加上個別農民違法建房沒有得到及時嚴肅處理,形成惡性攀比。二是鄉(鎮)政府及領導違法、村干部違法數量上升。個別鄉(鎮)黨委政府熱衷于招商引資,搞政績工程,往往以引進項目為由,直接從農民手里非法征地;有的以租用代替征用,搞非法的“以租代征”;有的任意處置國有土地資產,為追求短期的經濟發展,不惜浪費寶貴的土地資源。另外,有部分的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以調整產業結構為借口,自己參與或暗中支持村民占用耕地甚至基本農田發展養殖業,往往誤導一片村民競相效仿,侵占了大量的耕地。三是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城市市區的高房價和征收集體土地高費用,是集體土地非法入市的客觀誘因。為躲避辦理出讓手續,違法用地單位往往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私下簽訂轉讓協議,不到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導致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違法行為發生。

(三)執法保障不足。由于現在地方財政實行預算包干,能真正用到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上的費用是相當有限的;再加上每年部、省都安排了許多執法專項行動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執法監察工作,使執法監察經費更是囊中羞澀,有的執法監察機構連日常運轉都難以為繼。在這種只能維持日常運轉的情形下,更談不上配備和更新執法監察車輛、電腦、攝象機、數碼相機等現代化高科技的執法辦案裝備。

(四)執法手段還不夠硬。

一是對違法行為制止難。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制止權,但缺乏實施強制執行的有效手段。對于正在實施的土地違法行為,國土執法監察人員只能是現場宣傳教育,明確責任,交待后果,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如果違法者不聽制止,仍然繼續其違法行為,國土執法監察部門沒有相應的措施和辦法,只能是看著其繼續違法,直至違章建筑形成。國土執法監察人員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實處罰措施,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效性不強,與及時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國土資源的執法活動相當被動。二是對違法案件執行難。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規定,一般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起來少則二、三個月,多則半年一年才能結案。時間一長,自然給土地違法案件的執行帶來難度,違法建筑基本上已建成。特別是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但實際上人民法院對已經建成的房屋是否進行強制拆也面臨兩難境地。

二、幾點建議

我們知道,要解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上述難點問題,應當在完善法制、理順體制、健全機制上下功夫,而這些工作非一日之功。因此,我們建議目前扎實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不斷推進國土資源法制完善、體制理順、機制健全,從根本上解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難點問題。

(一)建立健全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機制。一是重點宣傳黨的十七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土資源管理的大政方針,以及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在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中的職責和各級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責任,強化干部群眾的大局觀念和責任意識。二是重點宣傳與基層干部群眾生產生活和實際工作密切相關的國土資源國情、省情、市情、縣情和法律法規知識,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強廣大干部依法依規處理與國土資源相關的各項工作的能力。三是重點宣傳典型案例,通過剖析,認清經常發生的各種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嚴重危害,不斷增強廣大干部群眾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自覺堅守耕地保護紅線。

(二)建立健全土地違法預防機制。一是在國土資源管理的各個環節,實行“全員監管”、“全程監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劃撥、出讓結果、礦權設立和審批等向社會公示制度,接受全社會監督。二是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整合各類舉報信息資源,進一步拓寬違法行為的發現渠道,建立多渠道違法信息統一登記和查詢分析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鄉(鎮)、村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執法監察網絡。要根據當地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違法行為發生的形勢和特點,合理劃分巡查區域,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巡查責任,嚴格縱向監督,進一步完善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四是結合國土資源審批、供應、使用和監管業務系統和數據庫,形成統一的信息監管平臺,建立網絡信息監管制度,進行國土資源利用動態監管。

(三)建立健全國土資源違法查處機制。一是完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報告機制。各地國土部門對本地的國土資源違法態勢、違法數據統計分析情況和因受到阻力和干擾等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違法違規問題,必須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報告。二是加強案件督辦力度,對不按照上級政府和國土部門的要求及時查處交辦案件的,要通過責令當面匯報、派員實地督辦、在一定范圍內書面通報督辦和在新聞媒體上披露公開掛牌督辦等方式進行督辦。建立完善國土資源違法公開曝光制度和違法記錄通報公示制度,將典型違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三是建立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部門聯動機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的國土資源執法共同監管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信息情況通報制度、案件調查相互協助配合制度、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四)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管責任追究機制。健全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辦案機構負責人和承辦人員分級負責的案件查處工作責任制,把案件查處工作納入國土資源管理的考核內容,并作為評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和依據,建立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責任追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