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私有財產保護的認識

時間:2022-05-25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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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是同國家、集體財產相對應的一種所有權關系。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實行單一的公有制,從經濟制度層面上否定了私有制,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多少需要通過法律關系加以保護的私有財產。私有財產在人們的觀念中是一種包袱和累贅,在法律上也是一個如同棄兒一般無人問及。然而,隨著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偉大實踐的深入,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壯大,私人財產占社會資本總量的比重也不斷擴大。據《中國青年報》的有關報道,截至2000年底,中國資產性財產總量已達38萬億元,其中私有財產已成為中國財富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數據說明,我國資本主要由國家、集體所有和使用的格局已經發生變化,居民所有資產量已經超出國有資本,甚至比國有和集體資本總額還要大,并已經成為全社會資本總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占國民經濟三分之一強,在推動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的私營經濟,它所帶來的社會關于私人財產的重新定位和憲法層面保護的呼聲,受到當代中國的重新審視。

一、對于私有財產與私有財產權的社會認識

從新中國建立以來的對公民個人擁有財富的社會定位而觀,一個人擁有的財富越多,人們對他(她)的評價往往越低,甚至認為公民個人擁有財富是一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社會對于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也可以肆意地剝奪。一個對私有財產評價偏低的社會,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毫不存在,私有財產權也就無從談起。

然而,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而言,它是成為一個人和尊重他人為人的基礎,并使得憲政文化所必須解決的民情問題因每一個公民是自由、獨立、理性的而得以優化。羅馬法的精髓,即是私權的神圣,而描述其框架的私有財產權、人格平等權、契約自由權三大板塊之中,私有財產權可謂重中之重?!坝泻惝a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如果一個人有其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一般都會去盡可能地合理經營自己的財產,使之不斷增加復增加,實現自己的預期收益。但如果缺乏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人們對于擁有財富的擔憂和對自己財富歸屬的不確定性,將演化為對財富的恐懼,放棄對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甚至是遏制財產的增長,乃至打擊、消滅財產,那則是我們社會大大的不幸。

一個管理、使用財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人通過物與社會發生各種事實的、法律的關系的過程。黑格爾曾經指出:“人格權本質上就是物權。”“意志并不是守在自己那里,而是與它的客體糾纏在一起?!币簿褪钦f,人的人格價值的體現,就是對所屬物的處置與支配——很難想像,沒有私人財產的所有權和對其的保護,一個人有多少人格權可以捍衛和表現。“如果財產缺乏所有權主人,那么每個人都可以利用它,但誰也沒有動力去充分利用它。行為標準與其對社會的實際付出及所得利益沒有聯系。所有權可以幫助解決這個困難。……可以確保人們積極考慮其行為的利弊。這是憲政民主的一項極其重要的任務。”

財產權在公民權利中的地位。對公民個人來說,財產權在公民權利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柏敭a權是個人自由的淵源和保障,它是自由的個人所必不可少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洛克強調,財產權是自然權利的核心,它與生存權同樣重要,因為人要想生存,就得維持生存的生活資料。黑格爾甚至說:“人唯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換言之,當人擁有的物時,就理所應當地具有對它天然的、絕對的權力。對私人財產的保護是在捍衛公民個人天然的、高貴的權力?!霸跉W洲的歷史上,是先有了財產權利分立,才有了個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觀念。文明演進,又培養了一種對超越個人和小團體利益的規則的尊重的法治精神。因此,分立的財產及其權利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基礎,是一切先進文明的道德核心?!睂λ接胸敭a的保護能夠使人們在市場環境中領悟出:擁有財富是可貴的,擁有財富的人是值得人們尊敬的。只有重視積累和創新,通過自己的合法勞動,才能實現自己對物質的進一步需求,進而實現自己用財富與才智去影響他人,乃至為人類文明發展做出貢獻。人們在私人財產清晰界定的基礎上自我實現的過程中,能夠充分體現出人的個體的自由、獨立和人格尊嚴。唯有如此,才能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尊重勞動與財富、尊重知識與人才的積極的社會風氣。

二、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憲法認識

在私營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在人們越來越多的擁有財富的今天,一項關于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憲法出臺。2004年3月的修憲,便大量涉及到私有財產保護的條款。對于此次修憲,社會上眾說紛紜,學術界褒貶不一。有學者認為,《憲法》修正案沒有在私有財產的保護中使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而現行《憲法》又規定了“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12條),并不是否認對公私財產所采取的平等保護原則?,F行憲法強調公有財產的神圣性,是來源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地位和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它是為了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神圣性而提出的概念。事實上,只要擴大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并在物權法中落實對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原則,私有財產也可以得到與公有財產同樣的保護。在筆者看來,雖然本次修憲所涉的方方面面已然是歷史的一巨大飛躍,但細細分析起來,筆者依然認為,此種觀點存在以下幾點不妥:

(一)修改后的憲法對于公私財產并未采取平等保護原則

從修改后的憲法條文來看,國家、集體財產權與公民私人財產權憲法地位依然不平等。憲法對三者財產權的不平等規定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明確規定三者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不同。修改后的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前相比,雖然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有所提高,其地位已從“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提高到“重要組成部分”,但并未完全實現平等,在國家經濟生活中處于“基礎”和占“主體”地位的依然是公有制經濟。二是與憲法強行規定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不同地位相適應,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實行不同的政策。憲法第12條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對國有經濟是“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對集體經濟是“鼓勵、指導和幫助”其發展,對非公有制經濟則是在“鼓勵、支持和引導”其發展的同時,強調“并對非公有制經濟實行監督和管理”。

憲法這些規定反映了國家對不同財產權主體的不同態度,也體現了不同所有權主體在國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的經濟。競爭法則要求所有市場主體地位平等,遵循同樣的規則,各自根據經營能力取得優勢地位或遭到淘汰。市場經濟中不僅不同的所有制需要保障和發展,而且也都需要受到監督和制約,因為,財產所有者與財產使用者的分離,使公有財產權更容易被濫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公有制甚至更需要受到監督和制約。國家本應處于中立地位,平等對待所有市場主體,而不能依靠權力,放松對公有制經濟的監管而限制了其他經濟主體的發展。相對于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現行憲法對公共財產的憲法評價更為積極,就保障的程度而言,兩種保障制度之間存在明顯的傾斜狀態,亦可見這兩種財產權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憲法關于不同所有制的差別規定,與健全完善市場經濟的憲法原則,以及與不斷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的實踐不一致。這不僅不符合市場經濟關于要求平等地保護不同性質的合法財產的內在要求,也不符合中國加入WTO時己經承諾遵守的非歧視原則。

(二)物權法與憲法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

1二者體現的追求價值不同。

民法上的財產權在近代之前就已產生,憲法上的“財產權”正是從民法上借鑒而來的。近代之前的憲法并不以人權為其價值追求,因此也無所謂公民憲法財產權;近代之后,憲法轉而成為人權的保障書,財產權升格為個體的元生需要從而使公民憲法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剝離而上升,從單純的對財產的保障上升為對人格保障。

2二者對應的權利體系不同。

民法中的財產權與人身權相對,是公民對抗公民,或私人對抗私人的一種權利,由此形成了私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憲法財產權同自由權、平等權等相并列,是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與其他任何憲法權利一樣,是公民對國家的權利,即公民所享有的,為國家權力所不能不當侵害的一種權利,直接地反映了公民與國家權力之間在憲法秩序中的關系。

3二者體現的實質內容不同。

而民法上的財產權的客體是具體的利益和服務,這種利益和服務產生后,可以分割、可以轉讓,它體現的是在商品交易中自愿的契約安排。但它必須在公民憲法財產權得以保證的情況下,才能正常的進行。而公民憲法財產權體現的是人權,不可剝奪也不可轉讓,甚至也不可分割。它既是一種支配權,更是人之為人的存在權。公民可以在沒有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的情況下而作為個體依然能存在,但若是沒有憲法上的財產權則個體就不可能存在。

4二者對應的義務主體不同。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它是通過規制公共權力來達到這一目的的,因此,憲法財產權對應的義務主體主要是國家,是特定的。憲法對公民財產權進行莊嚴宣示,以使國家在行使公共權力時遵守必要的原則,保障公民的權利。而民法中公民財產權的義務主體是財產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是不特定的。

(三)憲法與法律對保護公民財產權的不確定性

1公民財產的合法性確認存在問題

現行憲法第13條表面上看,憲法確認了公民的財產權,但國家是否保護該公民的財產權實質是由普通法律來決定的。因為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所有權”,而其中的“合法”的法,實踐中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根據憲法這一規定,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完全依賴于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侵犯或損害公民財產權時,公民即使能夠提起憲法訴訟,公民財產權亦不能依憲法得到救濟。與其他國家憲法關于公民財產權規定相比較,憲法第13條的規定體現了否定公民財產權的人權屬性,強調國家至高無上的價值取向,勢必造成:國家認為是合法財產時就保護,國家認為不是合法財產時就不保護,甚至是國家想保護時就說你的財產是合法的,國家不想保護時就說你的財產是不合法的現象。

2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保障的種類和保障的客體范圍限制過大

現行憲法偏重于對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保障,即基本上偏重于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的保護,而輕視對生產資料的保護,保障對象的范圍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現行憲法中關于私有財產權保障的種類和保障的客體范圍的規定,物權中的限制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等將得不到憲法的有力保障。憲法列舉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只是公民的生活資料,而不包括生產資料和投資性資產。如此看來,私營經濟的發展的障礙并未隨著修憲的成果而被掃清,普通法律也在這一點上無法逾越。這就會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3公民私人財產權保障不充分

對于公民私人財產權,作為一種消極性權利,要求國家負有不得侵犯和損害的義務,因此,在對公民財產權作出保護性規定時,憲法應以禁止國家對公民實施侵犯行為為出發點。對于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公民財產征收或征用時,應依正當程序并且給予適當或合理補償。修改后的憲法第13條雖然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未規定是“合理補償”還是“適當補償”,何為合理,何為適當;也未規定“正當程序”限制及何為正當程序。.我國在私有財產權保障規范僅僅由保障條款和制約條款構成,缺乏損害補償條款。我國現行憲法中也沒有關于公民財產因國家原因造成損害須給予補償的規定,因此,公民的財產權仍然面臨著被強大的國家征收而無法得到有效補償的風險,使公民對其財產權缺少安全感。憲法規定沒有體現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平等獨立關系。公民完全依附于國家,與之相適應的是公民財產權的正當性完全依賴于國家立法機關。立法的缺陷造成實踐中公民財產權在被征收或征用過程中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筆者以為,隨著國家對經濟生活干預的增強,憲法對財產權相關內容,包括私人財產權和公有財產權的規定也更加細密。憲法要逐步確立對各種經濟主體的平等保護原則,要進一步加強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除對公民私有財產權規定進行調整外,“憲法從只確立公民財產權得逐漸向全面肯定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各種社會權利過渡,為了強化經濟制度的憲法地位,憲法開始用專章、專節或者更多的條款來對國家經濟制度做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比绱耍拍芾L制出十六大報道中所描述的“形成與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的美好圖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