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書

時間:2022-05-23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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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書

申訴人X市公安局,住所地X市XX大街X號。

法定代表人巫X,局長。

申訴人X市公安局對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字第XX號的判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如下。

1992年X月X日晚9時許,X縣人大常委會委員葉X開會回來,獨自一人來到望江路,在大榕樹下石凳處遇到了暗娼章X。葉X主動與章X搭訕,問明其身份和嫖宿價格,并商量了嫖宿地點,在準備前往時,被治安聯防隊員抓獲,并扭送到X派出所,在派出所訊問時,葉X化名陳XX,謊稱自己是X縣的個體戶,承認自己有嫖宿意圖和違法行為,X市公安局X分局認定陳XX(即葉X)嫖宿暗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并于當日將其送交行政拘留所執行。X縣人大常委會因葉X下落不明,四處尋找,發現葉X被押在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遂將其保釋。葉X提出申訴,X市公安局做出申訴裁決:維持X分局的原處罰決定。葉仍不服,向X區人民法院起訴。X區人民法院認為:以嫖宿暗娼為理由對葉做出治安處罰申訴裁決證據不足。判決撤銷X市公安局的治安處罰裁決。X市公安局不服,上訴于X市中級人民法院,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某區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

我局認為,兩級法院對本案事實的認定都有錯誤,基本都是偏信了葉X的陳述,認定葉只是出于好奇,問明章的身份后即離去。對章和三名聯防隊員的證詞于不顧,任意偏袒,故向你院申訴。請求撤銷兩市的判決再審后改判。維持我局對葉某的治安處罰裁決。

此致

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原審判決書各一份

申訴人X市公安局(蓋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