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中國蠶絲綢緞進出口公司保險合同案
時間:2022-11-16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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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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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保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宣經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中國蠶絲綢緞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中綢公司)與中保公司之間就有關保險事宜所簽訂的保單為保險合同,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中綢公司向中保公司所投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yè)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的政策性保險業(yè)務。中綢公司與同一外籍公司進行出易過程中出現保險事故并造成損失,屬中綢公司向中保公司投保責任范圍中所規(guī)定的商業(yè)信用保險,現該外籍公司已無支付貨款的可能,故中綢公司有權依保單向中保公司索賠。中保公司對中綢公司的信用限額申請審批限額為萬美元,中綢公司依批準的信用限額申報出口及交納保費不違反合同的規(guī)定,其按限額申報出口可以理解為已向中保公司作了如實申報,故中保公司所述中綢公司未如實、全面申報出口不能成立,其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信。中保公司應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依保單規(guī)定以美元支付給中綢公司。根據中綢公司所提供的有關部門對該外籍公司的調查材料,可以認定為該外籍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中保公司依保單規(guī)定應在證實買方喪失償還能力后盡快賠付,不違反合同規(guī)定,故對中綢公司要求中保公司支付利息及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中綢公司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所支付的咨詢費元應由中保公司承擔。依法判決:一、中保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中綢公司九萬五千九百二十二點五九美元的百分之八十;二、中保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中綢公司為調查保險事故性質所支付的咨詢費五千元;三、駁回中綢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中保公司不服該判決,其上訴理由主要是:⒈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保險人中綢公司未按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其應盡的及時、如實、全部申報其出口貨物數額并交納相應保費的義務,未盡為收回貨款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義務,原審法院判決對此未予認定和處理;⒉原審法院判決引用已廢止的原《經濟合同法》,屬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本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中綢公司表示服從原審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年月日中綢公司向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保財保公司)提交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投保單(以下簡稱投保單),預計年向加拿大地區(qū)出口價值萬美元的箱包,支付條件為/天,請求中保財保公司對其自年月日起保險適用范圍內的出口給予承保,并保證在保險后按保險單規(guī)定,對所有投保范圍內的出口業(yè)務按時向中保財保公司申報并交納保費,遵守安全收匯制度,保持應有的謹慎,承擔保密義務,保證其投保單申報正確無誤,無誤報或漏報任何與本保險有關的重要情況,同意其投保單的申報構成本保險的基礎,是中保財保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先決條件。中保財保公司收到中綢公司的投保單后,于年月日向中綢公司簽發(f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保險單(以下簡稱保單,保單號為),該保單條款規(guī)定,中保財保公司對中綢公司在保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在按合同(即保單)規(guī)定的條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后,由于出現商業(yè)信用風險或政治風險引起的損失,按保單規(guī)定負責賠償。同時規(guī)定,在貨物交付前,買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為,中綢公司有權停止發(fā)貨,但仍向其發(fā)貨而造成的損失,中綢公司未按保單第條申報的出口項下發(fā)生的損失等為中保財保公司的除外責任。該保單適用范圍為中綢公司按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賒帳()等一切以商業(yè)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制造信用期不超過天的出口合同。中綢公司應向中保財保公司申請信用限額,中保財保公司按批準的信用限額承擔保險責任,但不得超過保單明細表所列賠償的百分比,本保單每個月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以前申報而于該個月內定損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單明細表規(guī)定的最高賠償限額。中保財保公司每月按費率,計算中綢公司應交的保險費。本保單以中綢公司全部投保其適用于保單的每批出口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中綢公司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報出口,如故意不報或漏報或誤報,中保財保公司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中綢公司對保單的存在負有保密義務。
當發(fā)生買方違約拒絕收貨及付款或拖欠貨款,中綢公司應及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避免和減少損失。本保單的保費及賠償均以美元支付。該保單簽發(fā)后,中綢公司依保單規(guī)定于年月日向中保財保公司書面申請買方信用限額萬美元,支付方式為/,支付期限天,并載明當前合同總金額萬美元,出口商品為箱包,合同執(zhí)行時間為年月至同年月,同時聲明該申請正確無誤,如有虛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有關損失。中保財保公司收到該申請后,于同年月日向中綢公司簽發(fā)買方信用限額審批單,審批結果為支付條件/,天,買方信用限額萬美元。同年月日中綢公司和中保財保公司共同簽發(fā)出口月申報表及保費計算書,該書記載了中綢公司出運日期自年月日至月日共計批出口業(yè)務,總金額為美元,保費為美元。同年月日中綢公司向中保財保公司交納保險費美元。年月日中綢公司向中保財保公司出具了可能損失通知書,并說明了與其進行進出易的某外籍公司已人去樓空,收回貨款出現風險。此間,中綢公司曾委托多方查找該外籍公司,包括接受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計算中心的建議委托美國收帳局()有限公司追討貨款,未果。中綢公司為此向中保財保公司索賠,要求中保財保公司按保單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中保財保公司經國家工商局批準于年月日變更名稱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即中保公司),中保公司于年月日致函中綢公司,以中綢公司只申報萬美元其實出運萬美元,未按保單規(guī)定履行申報義務,產重違反了被保險人義務,對中綢公司的索賠請求予以拒絕。為此中綢公司訴至原審法院。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號保單第條關于以被保險人全部投保其適用于保單的每批出口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的約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中保公司認為適保范圍內的每批出口,被保險人中綢公司都須按規(guī)定向中保公司投保,否則中保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中綢公司認為中保公司審批的信用限額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部投保適用于保單的每批出口應解釋為按中保公司審批的信用限額進行出口申報,交納保費即是履行了全部投保適用于保單的每批出口的義務,中保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上述事實有號保單、中綢公司投保單、信用限額申報表、信用限額審批單、保單明細表、出口月申報表、保費計算書、保費收據、中綢公司向外商追帳材料、可能損失通知書、中保公司拒賠通知、中綢公司貨物出運單、中保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商證明材料、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本院認為,中綢公司和中保財保公司就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事宜簽訂的號保單為保險合同,該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符合國家關于推動本國出口貿易的政策,應依法確認有效。因雙方當事人對該保險合同第條的理解和解釋有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該條款應作有利于中綢公司的解釋。中綢公司依中保財保公司批準的信用限額申報其全部出口并交納保險費用,應視為中綢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投保其適保范圍的每批出口的義務,中保財保公司承擔該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的先決條件已成就。中綢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適用范圍,與同一外籍公司進行出口貿易過程中出現保險事故并造成損失,屬中綢公司向中保財保公司投保責任范圍中所規(guī)定的商業(yè)信用風險,中綢公司在出險后已按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多方查找該外籍公司以追討貨款?,F該外籍公司無力償還貨款,中綢公司有權依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向中保財保公司索賠。鑒于中保財保公司已變更名稱為中保公司,故中保公司應依保險合同向中綢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并按規(guī)定以美元支付給中綢公司。中保公司關手中綢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其應盡的及時、如實、全部申報其出口貨物數額并交納相應保費的義務,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上訴主張,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其關于中綢公司在出險后未盡為收回貨款而采取必要措施義務的主張,無事實根據,其上訴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訴訟費一萬三千六百六十一元,由中國蠶絲綢緞進出口公司負擔三千六百八十九元(已交納),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擔九千九百七十二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中國蠶絲綢緞進出口公司);二審訴訟費一萬三千六百六十一元,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淑敏
審判員支建成
審判員趙燕華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