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成判案依據(jù)
時間:2022-08-25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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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單位”可上——特別是在機關里上班的人,大多都見識過“會議紀要”。紀要者,紀會議之要點也;而這要點,卻實在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地方、單位黨委、政府班子人員,比如常委會、行政班子的辦公會議召開之后,一般都是有“會議紀要”的。探究起來,這“會議紀要”所“紀”的“要”,事實上是領導們的“集體決策”,一旦討論過,并決定了,是必須“一體遵行”,而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吉林省松原市政法委的會議紀要,就十分了得,它不僅僅是討論問題,作出決定,還因為政法委的地位——“管”公檢法司,居然可以當作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據(jù)。事情是這樣的:原告山東省莘縣四強化工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與被告濮源化工油脂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其加工蓖麻籽的合同,但是當四強公司2001年7月2日到油脂公司提貨時,卻遭到“第三者”前郭灌區(qū)植物油廠的強行阻止。后經(jīng)多方協(xié)商,四強公司勉強拉走三車蓖麻餅。由于余下的數(shù)百噸蓖麻餅和蓖麻油無法提走,四強公司被迫停產,經(jīng)濟損失嚴重。據(jù)此,松原市中院于2002年1月22日對該案作出判決,要求濮源公司給付四強公司剩余的蓖麻油和蓖麻餅,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37.8萬元。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隨后的執(zhí)行過程中,卻遭遇到了松原市政法委的強力“狙擊”,一紙“會議紀要”翩然而至。法院不得不又發(fā)出一份民事裁定書,對判決中止執(zhí)行。且看裁定書中這樣一段話:“根據(jù)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2004年1月16日會議紀要精神,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松經(jīng)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書中止執(zhí)行。”(據(jù)《人民日報》7月28日報道)
瞧,這“會議紀要”就頗有點“一體遵行”的味道,對法院來說,恐怕也有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約束力。
我揣測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會議紀要”作為法律依據(jù)來判案,恐怕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但是,即便如此,這一荒唐之舉,還是讓打官司的人不寒而栗,因為人們無法想象,只要幾個人坐在一起開個會,“形成”個“會議紀要”就可輕輕松松推翻法院判決,打官司竟然也講究“功夫在庭外”!
我想,法官們不可能不知道“會議紀要”是不能作為判案的法律理由的,“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是經(jīng)過了幾次普法教育的普通公民都知道的法律常識,職業(yè)法律工作者如果連這一點都不知道,那么他就不配頭頂天平,因為我國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不能引用規(guī)章制度、會議紀要或社會評論等作為法律依據(jù)。因此我寧愿相信把會議紀要寫入他們的民事裁定書,是法官們的一個“策略”:將來一旦查究責任時,可以以此推脫。公務員之家:
但是,就算是“策略”,顯示的終究是讓人感到苦澀的無奈。
那就是,對權力的屈從。這一方面顯現(xiàn)了司法獨立的困難,另一方面則凸現(xiàn)了權力入侵司法領域的嚴重。現(xiàn)在法院審案過程中出現(xiàn)的許多無奈,乃至諸多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往往都是由于權力干預所導致的。現(xiàn)在我們面臨的一個現(xiàn)實困境是,一方面要求司法獨立,另一方面權力能夠輕而易舉地侵入司法領域,干預司法審理。我們要拷問的是,為什么權力能夠肆無忌憚地干預司法活動?顯然,這是目前的司法體制的結果。司法無法獨立,首先是因為司法權力不獨立。你想,司法機關在人、財、物上全都受制于地方——法院干部的烏紗帽捏在地方手里,法官吃飯要靠地方,基本裝備也要看地方的愿意程度,在這樣的格局之下,你要法院頑強地頂住權力的干預,完完全全地獨立判決,是不現(xiàn)實的。如果有些法院本身就經(jīng)常“依勢審理”、“依權判決”,那結果更是可想而知!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份民事裁定書,注定會成為一份不可多得的“歷史檔案”。只是,它映照出來的更多的是苦澀和恥辱;要說作用,恐怕也只是讓后來的人們知道,在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還曾出現(xiàn)過這樣荒唐、可笑的事,并讓后人“以史為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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