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違法生育對象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的思考

時間:2022-01-22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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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違法生育對象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的思考

關于違法生育對象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的思考

依法向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繳必要的社會撫養費,既是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公民一種經濟限制,又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社會撫養違法出生人口的經濟壓力。將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實際工作中,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卻很難征繳到位。由于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進而嚴重影響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推行。如何解決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已成為社會特別是廣大計生工作者關注的一個熱點。就此,我想從三個方面進行一些初淺探討。

一、社會撫養費征繳概況

社會撫養費征繳難不僅帶傾向性、普遍性,而且不同層面對象的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率差異性大。如株洲市二OOO年至二OO一年兩年中,全市應征繳對象1573例,應征繳金額819.9萬元,實際征繳金額452.4萬元,征繳到位率僅55.14%。荷塘區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五年中,全區應征繳對象91例,應征繳金額88.96萬元,實際征繳金額只有26.4萬元,征繳到位率僅29.6%。從該區五年征繳分布情況看,農村應征繳對象57例,應征繳金額53.5萬元,實際征繳金額7.67萬元,征繳到位率14.32%,城鎮純居民中應征繳對象25例,應征繳金額26.62萬元,實際征繳金額12.33萬元,征繳到位率46.31%,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征繳對象9例,應征繳金額8.79萬元,實際征繳金額6.35萬元,征繳到位率72.24%。在應征繳對象中申請法院執行的有11例,申請執行金額14.96萬元??梢?,社會撫養費征繳在農村表現為“兩多一低”、在城市表現為“兩少一高”,即農村的征繳對象多、應征繳金額多、征繳到位率非常低,城鎮、機關、廠礦的征繳對象少、應征繳金額少、征繳到位率相對高。

二、社會撫養費征繳難的原因

(一)違法生育子女公民的自身條件(狀況)不佳。

從歷年積累的資料看,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差不多都是文化素質不高、婚育觀念相對滯后、法制意識淡溥、經濟條件差的對象,特別是農村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更為典型,不少經濟條件并不寬裕的農民,由于受“養兒防老”、“傳宗接代”思想的影響,想方設法躲生超生,這類人群很少擁有積累和相當家財,甚至徒有空房一棟。違法生育子女對象的自身條件(狀況)不佳,是造成社會撫養費征繳難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二)社會撫養費征繳氛圍不濃。

應該說,如期足額地將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除了能夠緩解國家、社會撫養違法出生人口的經濟壓力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實行這種手段而在某種意義上達到教育公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目的,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的全面實現,但實際工作中,各級還沒有從思想上擺正社會撫養費征繳的認識。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從上到下的一年一度人口與計劃生育責任目標中沒有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率這個考核指標。由于缺乏考核引導,基層工作人員自然不會象抓考核指標那樣盡心盡力,即使他們思想上意識到這項工作的必要性,而在具體操作中采取的卻往往是能征多少算多少的態度。二是社會相關方面還沒有形成協助征繳社會撫養費的概念。社會撫養費的征繳,一直被認為是計生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事實上,任何權力的行使都需要其他權力的協助,社會撫養費的征繳執行更需要相關方面的配合。比如法院、稅務、工商、公安、銀行等方面如果積極協助征繳的話,那么,社會撫養費的征繳效果就會好得多。社會撫養費征繳氛圍不濃,給違法生育子女公民的壓力不夠,致使有的應繳對象能拖則拖、能躲則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這是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到位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社會撫養費征繳體制不順

由于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除公安、海關、稅務、審計等少數幾個行政機關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外,其他絕大多數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并不一定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計生行政機關即屬此列。它只具有對公民違法生育子女行為的認定權、處罰權,而無強制執行權。對不自覺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計生行政機關只能采用非訴訟方式提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由于執行人員和財力緊缺等問題,承受不起大量的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所形成的壓力,即使法院受理,也只能根據時間順序采取按部就班的執行程序。這就注定了計生行政機關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征繳決定,既無法通過自身強制執行解決,又不可能全部提交法院強制執行到位,這種行政司法執行運行體制,使社會撫養費征繳的行政效率大打了折扣。

(四)社會撫養費征繳手段不多

目前向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繳社會撫養費,無外乎計生行政機關直接征繳或將少量案件提請法院非訴訟執行兩種渠道。無論通過何種渠道,前提是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須具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經濟能力,否則就束手無策,即使法院強制執行,也只是通過封存、扣押拒不交納者的部分動產,頂多對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迫使其繳納,而從未象執行經濟案件那樣,采取封存、拍賣拒不繳納者的不動產等強制措施,更沒有采用過限制其他權力之手段。由于社會撫養費的征繳渠道還沒有廣泛開辟,征繳措施上的不夠嚴厲,給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對象留下了抗拒繳納的空間。

三、解決社會撫養費征繳難的辦法(渠道)

解決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必須采取綜合治理的措施,除了從根本上杜絕違法人口出生外,還要從多方面著手。

(一)要切實提高對社會撫養費征繳工作的認識。各級領導、各個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社會撫養費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應增加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不足給予補償的行政性收費。目的是對違法生育的公民給予必要的經濟限制,以調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環境。通過運用這種經濟制約手段和措施,達到規范公民生育行為,抑制人口過快增長,最終減輕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壓力。各級決不能因為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到位而采取能征多少算多少的不負責任態度,更不能聽之任之。要清醒地看到,將一個人撫養到16歲,國家和社會至少要承擔2.19萬元的撫養費,每征收一分錢到位,就給國家和社會減少一分錢的社會撫養費,否則,國家和社會就要多承擔一分錢的經濟壓力。如果對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有的征繳了,有的沒有征繳;有的全部征繳到位了,有的卻只有部分或少部分征繳到位了,就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會是一句空話。如果不依法將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就會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義務的公民失去應有的限制,就會讓人產生一種無所謂的錯覺,造成更多的違法人口的出生,增加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的實現難度,給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法律的貫徹實施產生阻力,甚至影響社會的全面發展。我們各級領導、各個部門一定要把社會撫養費征繳工作作為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首先要把社會撫養費的征繳到位率作為一項關鍵指標列入到各級黨委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年度和任期責任目標考核,二是要把社會撫養費征繳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部門納入計劃生育綜合治理部門的范圍,并把社會撫養費的征繳列進綜合治理工作之中一并考核。

(二)要加大社會撫養費征繳執行配合力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在確保不侵犯違法生育子女公民基本人權的前提下,對計生行政機關下達的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的和超過行政復議期自然生效的社會撫養費征繳決定或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執行行為,要積極配合,該凍結的款項要予以凍結,該劃拔的款項要予以劃拔,該采取限制措施的要及時采取,該處分的必須處分,要通過多種有效途徑,促使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及時繳納好社會撫養費。

(三)要依法從嚴征繳社會撫養費。對違法生育子女公民應繳的社會撫養費,一要依法足額計征,及時下達征繳決定;二要針對征繳對象的不同狀況和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確保征繳效果;三是對拒不交納者,法院要反復實行行政拘留措施直至征繳到位為止,或者采取封存、拍賣其不動產的嚴厲手段,確保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

(四)要完善社會撫養費征繳執行體制。一是適度改革現行執行體制,將社會撫養費征繳行政案件的審查和執行職能在法院和計生行政機關之間進行分配,由法院審查社會撫養費征繳決定合法性等內容,具體執行則由計生行政機關負責。這樣既保持了司法執行的靈魂——法院的審查程序,讓執行職能分離出來,更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進行審查,同時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二是從社會撫養費征繳是事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能否實現的大事出發,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修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爭取依法授予計生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