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稅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9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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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稅收調研報告

科技水平是一國綜合國力的體現。在知識經濟時代,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特別是高新技術對于一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同時,科技投入是科技進步的必要條件和基本保證,而我國的科技投入長期處于水平過低和嚴重不足的狀況。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科技研究和發展(R&D)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在1990—1993年間為0.7%—0.72%,1994—1995年間均為0.5%.這不僅與發達國家2%—3%的平均水平相距甚遠,與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長期以來的科技投入不足已成為嚴重阻礙我國科技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為此,國務院作出了《關于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提出要堅定不移地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到2000年全社會R&D/GDP比重達到1.5%.

為促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國務院也頒布與實施了一些財政稅收政策。如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科技產業開發區的高科技企業,按15%的稅率征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同時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成果、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所得稅;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15%的稅率征稅;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稅;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稅。并且,我國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中明確規定企業用于技術開發的經費可入成本,增長超過10%時,另加50%稅前扣除的優惠。這些措施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刺激了企業進行科技投入的積極性。但就目前來看,現行優惠政策基本屬于稅收優惠,體現在稅率降低和稅額的定期減免,其他相關措施不足,沒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優惠政策。

一、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第一、稅收優惠對象選擇上不盡科學?,F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一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即只是針對高科技產業區、經濟開發區。這種做法有悖于平等競爭原則,區內、區外的企業享受的政策優惠差異較大,在同等技術條件下區外企業享受的優惠較少,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同時這也給企業避稅創造了條件,區內外政策不同導致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現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稅收征收管理。

第二、現行所得稅制在鼓勵科技進步方面存在著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現在直接性優惠過多、間接性優惠不足,特別是內、外資企業適用的兩套不同企業所得稅制與高科技企業所得稅優惠產生交叉,并且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總體上多于內資企業,存在著技術水平相當條件下的內外資企業的非公平競爭問題。

第三、我國流轉稅體制方面也存著不利于鼓勵企業科技進步的因素。由于我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實施“生產型”增值稅的兩個國家之一(中國與印尼),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中不得抵扣購進的固定資產價款,這對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科技企業而言,是一部分額外的稅負,相當于多付了一筆“投資稅”,從而影響了企業科技投入和技術改造的進行。另外,由于現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資金量大,但“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在進項稅額中抵扣,這又進一步加重了企業的稅負。

第四、現行稅收征管工作的滯后不適應促進高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需要。如我國對高科技企業稅收征管大多專門設立稅務機構進行屬地管理,這固然有利于對高新產業區的企業統一管理,但對于其它非產業區的高科技企業而言,則帶來了稅收征管上的困難。同時稅務機關在具體征管過程中把關不夠,一些名義上的“高新科技企業”也在科技工業園注冊、經營,這實際上只會帶來國家稅款的流失。因而,對于高科技企業的認定及完善其相關認定標準,是稅務機關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國際上科技稅收優惠的一般做法

經濟發展需要科技支持,為鼓勵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國都采取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準備金制度(ReserveFundSystem)。所謂準備金,系為減少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立的資金準備,主要有技術開發準備金、呆帳準備金、退休準備金等。這是稅式支出的一種形式,即企業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為準備金處理而不納稅。這其中以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資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這種做法適用的行業很廣,并且該制度對資金使用范圍和未用資金的處理有一定的限制:準備金必須有提留之日起3年內使用,主要用于技術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改造、技術信息及技術培訓和研究設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舊(Accelerated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以后逐年減少,稅負相對于后期較輕;盡管總稅負不變,但相對于“直線法”折舊,企業享有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就相當于給予企業一筆無息貸款。

第三、盈虧相抵(LossCarryoverandCarryback)。系指準許企業以某年度的虧損抵銷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減少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納稅的部分稅款。一般而言,沖抵或抵銷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由于現行高科技企業投資風險大、市場變化迅速,這種盈虧相抵的作法有對其有極大的刺激作用。因為企業發生虧損時,其虧損額可以從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補償。因而,這種作法受到一些新興高科技企業的極大歡迎。

第四、投資抵免(TaxCreditforInvestment)。即對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設備的企業,允許其在稅前扣除設備價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以減輕其稅負。這種抵免有利于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如英國稅法規定,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可以100%從稅前的營業收入中扣除,并且購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Know-how)的投資,按遞減余額的25%從稅前扣除。美國稅法也規定,公司可以將當年的研究試驗費用“資本化”,通過待攤費用的方式逐年計入成本。這樣通過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負。

三、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的若干建議

我國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在吸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直接性優惠與間接性優惠并重;通過完善相應稅制,制定以稅收、投資、金融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優惠措施,使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促進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和進行技術改造。為此,針對前文中提到的有關問題,筆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議:

首先,科技進步離不開科技投入的支持。沒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進步只能是一句空話。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強研究開發作為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來抓。我國企業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資資金嚴重不足。發達國家企業R&D投入占整個投入的比例大多為50%—70%,日本為80%,韓國也為80%,而我國企業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鑒國外的“技術準備金”制度,運用政策杠桿,促使企業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項具有重要推動和激勵作用的政策措施。韓國政府在振興經濟、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廣泛采用了這一制度。這一政策取得了極大成功,使韓國經濟發展實現了騰飛。我國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七八十年代的韓國比較相似,因而我們可以吸收借鑒這一做法,規定企業可以從其稅前營業收入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在稅前作為損耗計入成本費用列支。同時嚴格規定這筆資金的使用范圍,并規定其在一定年限內使用(3—5年),否則對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準備金,計入企業應稅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這樣,促使企業積極使用這筆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在規定年限、指定用途內使用,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稅收優惠要擴大其范圍,特別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傾斜。因為新興的高新科技企業在初期一般規模較小、自有資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較具規模的企業,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可謂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慮給技術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一定期間的稅收減免。同時也可借鑒國外的風險投資機制,設立“創業板”市場,并對購買高科技企業風險基金的所得減免稅款,支持中小企業投資、融資。最近,我國臺灣省出臺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租稅獎勵的范圍擴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業。其中,列舉了一些人才培訓支出抵減。建立國際品牌支出抵減等措施。為此,我們可以考慮在如今的知識競爭條件下,對企業的無形資產投入予以一定數額的退稅。這樣,對于固定資產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舊好處的新興高科技中小企業而言,無疑打了一針“強心劑”,有利于其壯大發展。

最后,結合我國目前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嘗試對有關稅種進行改革,這主要有:

1、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所得稅不易轉嫁,因而可以選擇對企業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范圍作出相應規定來實施稅收優惠,這可視為一種事前鼓勵。針對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時地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措施,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中明確對高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次,稅收優惠要趨向于間接性。直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對凡被認定為高科技企業的,自開辦之日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時可考慮對一些生產水平的高科技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再延長若干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填補我國高新科技空白項目的高新科技企業可實行“五年全免”的稅收政策。間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允許企業在稅前按期扣除當期營業收入若干比例的費用??煽紤]按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中小企業可適當提高)扣除技術及人才開發費用。同時對其購置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按購置價款的一定百分比(國產設備可適當提高)實行加速折舊。另外,考慮到科技開發風險較大、外部性強,對于企業的中間試驗費用,可以對其按一定比例在稅前列支。這樣增強企業進行科研開發的積極性,降低其失敗的風險損失。

2、增值稅方面。由于現行生產型增值稅范圍仍未覆蓋到全部商品與勞務,加之不少的減免稅條款,并不能保證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存在著重復課稅因素。因而,我國增值稅收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已是必然的趨勢。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對高科技企業購進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可作為進項稅額扣除,同時可將自行研發或購買的“特許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等所含稅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這樣地消除了重復征稅因素,有利于企業投資購買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3、營業稅方面。按現現行稅法規定,科學研究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指有償轉讓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免征營業稅。比照對科研機構的作法,可考慮將企業的有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收入納入營業稅的免稅范圍。這與國際上通行的對轉讓或租賃專利、新工藝所獲收入減免稅的作法是一致的。

應該說,促進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也需要相關的金融、投資政策相配合。同時這些政策的實施,必須遵循國家科技開發計劃,加快實施實行產、學、研一體化,形成良好的“孵化”機制,多方面、多渠道地促進企業科技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