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9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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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將對我國濟產生積極影響,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政策,更有利于建立統一、規范、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國民經濟更加健康、協調地發展。現就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改革前后的政策做些比較。
一、企業所得稅改革遵循的六大原則
1.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
2.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統籌經濟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發揮調控作用原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
4.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
5.理順分配關系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二、“兩稅合一”改革前后的政策比較
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改革后《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四個統一”:
1、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形成了以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度并存為特征的“雙軌制”所得稅模式。合并后,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2、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檔次多,稅負差距大。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設立27%、18%兩檔照顧稅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0%加3%的地方附加,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生產性外資企業實行15%、24%的低稅率優惠。修改后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設定為25%,這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3、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一方面,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壞賬準備、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企業職工工資支出和福利支出等成本費用的扣除規定有所不同。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內資企業不得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而外資企業的這部分支出沒有比例限制,允許全部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開支上,內資企業不分行業,一律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而外資企業則是分行業,依據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按不同比例計算在稅前扣除。
另一方面,內、外資企業的資產稅務處理規定也不同。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規定,內資企業為原值的5%以內,外資企業則為原值的10%以內;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是免稅的,而內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則要征稅。
《草案》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辦法和標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規定也作了統一和規范。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針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規定不統一、內容不合理、優惠重點不太突出等問題,《草案》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
(1)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等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2)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3)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4)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
(5)為減輕兩稅合并后部分曾享受稅收優惠的老企業面臨稅負增加的困難,《草案》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具體內容包括: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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