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4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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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開始正式施行,對于促進農業經濟實現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規范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從稅收角度探討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發展的現狀及對政策需求。
一、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發展現狀
據統計,目前,我省已有1200多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到工商部門進行了注冊登記,成員總數達12409個,出資總額為50510.43萬元,主要集中在蘇北和蘇中地區,蘇南較少。蘇北地區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678家,占總數的56.5%;蘇中地區396家,占總數的33%;蘇南地區126家,占總數的10.5%。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只占了總戶數的10.8%;成員總數在50人以上的只有31家,占已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總數的2.6%。合作社的成員大多采取了貨幣出資的方式,貨幣出資占出資總額的比例高達81.8%。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絕大多數是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而從事農產品加工的有20家,為成員運輸農產品的有6家,提供農產品貯藏服務的有17家。
以上數據表明目前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的層次還局限在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技術指導和產品銷售等領域,在加工、儲存、運輸上的合作還沒有全面展開,只局限于做初級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還沒有能力拉長產業鏈,走深加工增值的道路。這需要從政策、資金等各方面包括出臺稅收政策扶持我省合作社不斷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解決農民進入市場難的問題等方面的問題。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稅收管理情況分析
東海縣作為農業大縣,目前共有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62個,吸納社員(會員)2萬多人,其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基本上代表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水平。我們通過深入調研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尚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從政策等方面加以扶持和解決。
(一)農民合作社內部財務管理不規范。《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從我們調查的情況來看,目前,在東海縣已成立的62個組織中只有2戶設置了賬簿,并按規定進行核算,多數合作社尚未設置賬簿,完全是合作社“牽頭人”的個人行為。原因是受傳統經營方式影響較大,以農村種養大戶和農民經紀人為主的合作社“牽頭人”,利用自身的優勢,自行組織農戶集中生產經營,外出聯系客戶統一銷售,同時為農戶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在他們得到實惠的同時,也極大地方便了農戶,增加了農戶的收入,即使不建賬,農戶也愿意通過合作社的方式聯合經營。另一個原因是一些人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單純看作是獲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貸支持的手段,是一些人的短期行為,缺乏長遠打算。
(二)對農民合作社的稅務登記有待進一步規范。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逐步按照規定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工商部門已經有統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登記表格(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成員總數等),有專門的營業執照樣式(營業執照名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并在計算機軟件中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的相關內容,但對合作社的單位性質、登記注冊類型等工商部門沒有明確;而稅務登記表格只有企業和個體兩種樣式,還沒有專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登記表格,稅務登記中的單位性質、登記注冊類型、證照名稱等無法和營業執照中的內容相對應;CTAIS2.0流程中必選項也沒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的相關內容。
(三)對農民合作社是否征稅存在“兩難選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收入來源主要有三項:一是為農戶提供肥料、飼料、種苗等所取得的收入;二是為成員提供農業機耕、配種、病蟲害防治、技術培訓等勞務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是收購成員農產品再出售取得的收入。前兩項免征增值稅和不征收增值稅,第三項是否免征增值稅、所得稅存在兩難選擇的困境。長期以來,國家在稅收上一直扶持“三農”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民自產自銷的農業初級產品可以免交增值稅,經過簡單加工后的農副產品再銷售,國家仍放寬政策給予免稅。而農民合作社作為一個組織將農民自產農副產品先收購,再進行簡單加工、銷售,形成了事實上的購銷行為,按照國家現行稅收政策,應當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果按規定征收稅款,會加重合作社和農民負擔,有違國家支持“三農”的大政方針;不征收則又有違國家稅收政策之嫌,稅務部門左右為難。
三、規范和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發展稅收層面的建議
針對我省農民合作社會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涉稅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出臺和明確相關政策,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發展,更好地為農民增收服務。
(一)制定和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具體稅收政策。為了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法》第七章專門設立扶持政策,明確了產業政策傾斜、財政扶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等扶持方式。如第五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建議凡是涉及農村、農業、農民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應該享有,國家應盡快制定和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具體稅收政策,便于基層操作執行。
(二)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建議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的輔導力度,幫助建賬建制,并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按照規定設置并進行財務核算,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一樣,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凡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條件的必須取得工商部門營業執照,并納入稅務登記的范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部門定性為一種獨立的經濟形式,工商部門也沒有確定其經濟性質。所以,稅務登記內容與一般的企業和個體均不同,有必要對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的格式、內容以及CTAIS2.0中稅務登記模塊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一要完善稅務登記表,將現有登記表中的證照名稱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單位性質、登記注冊類型中的有關內容可以不填寫或者選擇其他、非企業單位。二要完善稅務登記證,在稅務登記證上可以不注明經濟類型或者選擇非企業單位。三要調整CTAIS2.0稅務登記模塊,在CTAIS2.0稅務登記模塊中的證照名稱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將單位性質、登記注冊類型調整為非必填項或者選擇其他、非企業單位。四要減免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四)規范發票使用管理。《合作社法》允許合作社與其成員和非成員進行交易,建議上級稅務部門明確合作社收購農戶產品、向農戶提供肥料等生產資料和相關技術服務等,如何使用發票(或內部結算憑證)并進行記賬。
(五)建議明確合作社流轉稅征管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52號)對農業產品的征管范圍進行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集中起來的生產經營聯合體,由“單兵作戰”變為聯合經營,本質上還是銷售自產農產品。所以建議明確:(1)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將社內農民成員自產產品或產品經過簡單加工對外出售的,視同農業生產者中的“單位”免征增值稅。(2)農民專業合作社向非社內農民成員收購農產品或經過簡單加工對外出售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3)農民專業合作社將社內農民成員自產產品深加工對外出售的,也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4)《合作社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可以以組織成員的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些組織成員屬于獨立的納稅主體,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進行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