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支出報告
時間:2022-09-05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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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企業與金融機構、企業與企業甚至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業務,相應的也發生借款利息支出,這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何列支,與企業借款對象的不同,企業借款用途的不同以及借款費用支出利息率的高低有關。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這借款費用的列支和扣除標準,有關政策法規對此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一、不同借款對象的利息支出扣除規定
根據借款的對象不同,分為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和向社會及個人集資借款三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政策還規定對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需要關注的是,在實際工作中會有一些企業尋求更靈活的借款方式,并利用稅收政策或者鉆稅收政策空子來達到將借款費用稅前扣除。比如一是通過關聯企業關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辦法作了特殊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另外根據(國稅函[2002]837號)規定:對于集團母公司從金融機構統一取得的貸款,再轉貸給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證明有關資金確系從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可不作為關聯方貸款處理。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最典型的就是一些房地產企業,在現在國家對房地產行業宏觀調控,銀根緊縮的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從金融機構貸款相對比較困難,就會利用這種關聯企業關系,從集團公司或者其他關聯企業取得借款,使借款利息得以稅前扣除。二是通過向社會或個人集資借款,一般而言,這部分借款利息都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對高出的部分企業為了達到少交稅的目的,往往通過將這超出的部分以工資或者費用列支的形式進行規避;另外這種類型的借款一般是私下協議,其利息支出很少有取得正式發票來入帳列支的,企業一般是以白條直接列支,甚而有之是通過小金庫或者通過其它的洗錢方式來隱蔽支出。
二、不同借款用途的利息支出扣除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另外,對對外投資而借入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經歷了兩個階段:2003年1月1日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中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這一條政策后來進行了調整,從2003年1月1日開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一條執行:關于企業投資的借款費用,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其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國稅發(2006)第0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1)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配比計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發生的,可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扣除。
(2)開發企業向金融機構統一借款后轉借集團內部其他企業、單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開發企業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準予按稅收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3)開發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全資企業(包括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關聯方借入資金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未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準予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稅前扣除。
三、對借款利息支出利息率的規定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以及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列支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這里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此外金融機構對納稅人逾期還款加收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在日常實際征管工作中,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入企業,掌握企業的各方面情況,一是要注意審查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看是否有關聯企業關系,對企業間發生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企業的借款用途、借款對象及支出情況,核實是否符合稅收政策文件規定,是否有超出列支范圍和不符列支標準。二是要注意審查企業的資金流,掌握企業的資金動態,其資金流量的增減變化一方面真實反映了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另一方面從其資金鏈的狀況中,不僅能存在著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更能找出對增值稅稅源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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