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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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7]14號、50號明確規定: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出口且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必須是自產貨物。由于生產型企業經營方式的靈活多樣,“自產”與“非自產”難以界定,國稅發[**]165號文又明確了四種情形的“視同自產產品”的范圍。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成員企業的產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由此,生產企業隨意擴大“視同自產產品”范圍以騙取出口退稅的現象應運而生。為此,國稅發[**]152號文又限制如下:自**年1月1日起,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50%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后方可辦理免抵退稅。然而,筆者在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少企業受利益驅動,利用政策的空隙故意混淆“自產及視同自產產品”與“非自產產品”的核算,上述四種情形中尤其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騙取出口退稅為甚,所以,本文將著重對“如何加強委托加工收回產品的出口退稅管理”這一問題提出一些觀點,供各位同仁參考。
一、目前出口企業委托加工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生產企業故意混水摸魚,用“外購成品”出口以騙取出口退稅。出口企業采取手段擬造虛假的委托加工業務,將“外購成品”變成“視同自產產品”出口。1、要求供貨方將購進的成品分離成原材料和加工費分別開票,制造虛假的委托加工業務,以騙取出口退稅。2、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購進原材料進行生產或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實為受托方自產貨物,委托方收回后也“視同自產產品”申報出口退稅;3、違反規定變更應稅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將外購成品開成加工費或委托加工業務的加工費開成具體產品名稱且直接進入生產成本故意混淆以騙取出口退稅。
(二)生產企業法制意識淡薄,不善于利用合同進行相互間的制約。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委托方提供原材料;2、受托方不墊付資金;3、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含輔料費)。由于委托加工的形式多樣且繁雜,有全過程的委托、有部分工序的委托,甚至有的產品有兩個以上的委外加工工序,廠家雙方圖省事憑信譽在不簽訂加工合同或合同不健全的情況下就直接發貨加工,根本不考慮雙方間可能發生的違約糾紛,更不在乎其委托加工業務在稅法上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三)辦稅人員業務素質不過關,影響申報質量。外向型經濟在我國迅猛發展,但辦稅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與時俱進。就委托加工業務來說,大多數辦稅人員不能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正確核算。如:企業委托加工材料外發時,財務不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進行賬務處理,僅倉庫做了出庫記錄;支付加工費時財務上直接進“生產成本”科目,也不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進行核算;委托加工產品完工后最終進“產成品”科目,由于不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正確歸集其生產成本,且與自產產品的生產成本、產成品混合記賬,無法劃分。因此,企業不能準確核算視同自產產品委托加工的外銷收入與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比率,國稅機關無法執行國稅發[**]152號文的規定履行省級報批手續。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辦稅人員素質,規范委托加工業務的會計核算
按照執行國稅發[**]152號文的規定,正確計算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與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比率在實際工作中雖難度很大但勢在必行,國稅機關輔導并督促企業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正確使用“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歸集委托加工產品的成本并遵守合同法及稅法的要求規范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如實申報出口退稅已刻不容緩。另外,企業還要加強產品種類的明細核算,規范財務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出口廠家混水摸魚的行為。
(二)嚴格審查委托加工業務的真實性及視同自產產品的范圍
1、嚴格審核進項發票,特別是審查其貨物及應稅勞務名稱與真實業務是否相符。2、嚴格對照國稅函[**]1170號文從以下方面審核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是否具備“視同自產產品”的條件:(1)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2)出口給進口給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3)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4)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只有嚴格區分“自產及視同自產產品”與“非自產產品”,才能遏制騙稅行為的發生。
(三)增設“視同自產產品”的退稅申報明細項目
目前,我省現行的退免稅申報項目中還沒有“視同自產產品”等分類申報內容,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與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比率是否超過50%純靠企業主動手工申報,筆者建議在申報軟件中增設此類申報欄目,并自動計算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與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比率,同時還應要求企業報送“委托加工物資”明細賬復印件、委外加工合同清單以及其它類型的視同自產產品的證明材料。
(四)測算企業的生產能力,加大日常管理深度
稅務機關不能滿足于審核退稅企業申報的書面或電子數據,必須深入一線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流程及生產能力、購銷往來業務等情況。尤其是要掌握企業的生產能力,要設定不同設備、不同物耗、電耗、人工等的產成品的產出參數,凡超出參數50%以上的要列入重點跟蹤管理對象。
(五)嚴格辦稅人員辦稅資質管理,努力提高申報質量
筆者認為出口退稅辦稅人員必須通過考試并具備三種資質證件后方可上崗操作。一是《會計證》;二是《辦稅人員上崗證》;三是《退稅人員辦稅證》。稅務機關要加強三種證件的資質管理,凡年檢考試不過關的一律取消辦稅資格;對申報差錯實行積分考核,一年內積分已滿的一律停崗;另外,稅務機關還要限制辦稅人員多家任職的現象,應將辦稅人員身份證號作為退稅登記證的基本信息錄入退稅審核系統以供比對,用現代信息技術控制辦稅人員多家服務。只有這樣才能迫使會計人員主動鉆研業務,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及責任心,也只有這樣對提升出口退稅申報質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要加大依法查處的力度,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
《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和其它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面對日漸猖獗的偷騙稅行為,稅務機關要強化執法力度,切實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處罰一起,打擊一片。對由于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相互勾結的,要嚴肅執法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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