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經紀人涉案報告
時間:2022-09-05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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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紀人是近幾年市場經濟中頻頻出現的一個新名詞。關于對農民經紀人的管理,法律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而探索完善這一領域的稅收管理措施是當前一項緊迫的課題。2004年底,南京市國家稅務局秦淮分局破獲一起利用農民身份虛擬農產品交易偷稅案件。涉嫌偷稅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一個真實的農民身份,虛構了農民賣雞蛋的情節,導演了一場“借雞下蛋”的鬧劇。目前經初步查實,偷稅金額達到125萬元之多。筆者試圖通過對此案的案情分析,查找稅收政策對農民經紀人管理存在的漏洞,并進一步提出幾點政策建議。
一、主要作案手法及原因分析
本案涉嫌偷稅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作案手法是:先通過非常規手段,獲取偏遠農村某農民的個人資料;再偽造該農民具備可以長期供應雞蛋的相關證明;最后,在對超市等營銷企業銷售雞蛋的同時,提供上述資料,使該營銷企業可以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要求,“合法”開具農業產品統一收購發票,“依法”抵扣當期銷項稅金,從而降低了雞蛋收購成本。這樣一來,由于營銷企業不會向雞蛋提供人索要購銷發票,因而犯罪嫌疑人的經營行為也可以偷逃稅收而很難被人查覺,可謂“一舉兩得”。
這樣的偷稅行為之所以能夠成功,除了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強烈的偷逃稅意識外,一些相關稅收管理政策的制定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脫節、政策執行缺乏可操作性、稅收監控力度不夠等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
我們知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有關免稅農業產品以及農業產品統一收購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領購和開具、使用等,都有著比較嚴格而具體的規定。在1994年至2004年間,國家稅務總局也不斷下文完善和規范農業產品統一收購發票的管理。例如,收購發票的使用范圍僅限于用于收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僅限于本轄區范圍內使用,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確需外出收購、需開具發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又如,收購發票必須是逐筆開具,不得匯總開具,收購發票必須按號碼順序使用,出售人的詳細地址(列至村組)、身份證號碼、開票人等內容填寫齊全真實;再如,收購外地人送貨上門,必須有對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單》;收購金額超過1000元的必須通過現金支票支付,并將出售人身份證復印件、過磅單、入庫單粘貼在收購發票的記帳聯后等等。然而,對農業產品統一收購發票有關的各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卻往往仍然會集中在以上提到的這幾個方面。如:農業產品收購發票開具不規范,銷售人地址及身份證號碼填寫不全;外地送貨上門的,部分無自產自銷證明;到外地收購時,使用發票不規范,有攜票外出現象等。
為什么會如此呢?答案很簡單:是市場經濟運行規律使然。我們以收購雞蛋為例:假設一家超市準備收購雞蛋,而且是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辦事。那么,超市首先要了解到哪里的農民有雞蛋且要賣雞蛋的信息。在此基礎上,超市要派工作人員遠赴實地進行考察,對那里的雞蛋數量和質量以及被收購人的情況,以及超市將要在那幾家收購、收購多少等做詳細記錄。之后,超市的工作人員或者返回超市所在城市,參照記錄內容一一填寫收購憑證,再將填寫好的若干收購憑證,帶回到農村移交給被收購人;或者就在當地辦理固定業戶外出經營證明單,并到雞蛋收購地所在稅務機關申領辦理農產品收購發票,完成收購任務后再將收購發票交返稅務機關作廢。最后,超市的工作人員還得想辦法把收購的雞蛋運回超市銷售。如此一來,不僅雞蛋的新鮮程度會降低,更重要的是雞蛋的附加成本就會非常的高,銷售價格也就會相應提高,直接導致超市的競爭力下降。
正是在這樣的市場規律運行下,逐漸產生了一批具有市場意識和經營頭腦的農產品營銷“中間人”,即:農民經紀人。他們穿梭于城鄉之間,從事農產品流通的中介服務活動,促進了一家一戶的分散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的有效對接,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作為橋梁,他們打開了城市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消費渠道,解決了農業生產者銷售難的問題和營銷企業采購難的問題,因而廣受農業生產者和營銷企業的歡迎。目前,農民經紀人從事“中間”業務主要有以下兩個主要的合法途徑:
一是通過簽訂居間合同促進農產品交易。即:農民經紀人在農產品交易過程中僅起中介作用,促成農民和營銷企業直接達成購銷協議。營銷企業相對比較歡迎這種方式。因為只有在這種方式下,他們能夠按照現行的稅收政策,嚴格按照規定開具合法、合規的收購發票,且能直接降低收購成本。但面臨的問題是:農民經紀人本身是通過運用所掌握的不對稱信息,取得合法經濟利益的。而簽訂居間合同無疑將在撮合營銷企業與農民之間成功交易的同時,讓農民經紀人逐漸喪失所掌握的信息、機會、條件。因而這是大多農民經紀人不愿采用的一種方式。
二是通過成立一個收購企業直接從事農產品收購及銷售或者通過簽訂委托代銷合同進行農產品交易。但面臨的問題是:相比較直接收購的農產品而言,上述營運方式下的外銷農產品除了運輸費以外,又附加了一部分稅費產生的成本。尤其當這個專營收購或代銷農產品的企業,一年銷售額或者其他條件達不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時,不能夠通過領取并開具收購發票來降低稅負,則其收購或代銷的農產品在價格方面會進一步喪失優勢,也將不再繼續受到營銷企業的歡迎。這不僅不利于本地農產品的推銷,而且這個專事經營收購或代銷農產品的企業也會很容易走進一個死循環,難以維系。
由于存在上述問題,農民經紀人普遍覺得,如果他們嚴格按照稅收政策經營將無利可圖。因而他們通常會采取一些所謂的“變通”做法。例如,以個人(農民)身份與營銷企業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然后組織相應的農產品貨源銷售給營銷企業。在此過程中,營銷企業由于不能完全辨別農產品真實來源,出于降低成本等綜合因素的考慮,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直接將收購發票開具給農民經紀人,或者按照農民經紀人提供的偽造資料將收購發票開具給虛擬的被收購人,導致稅收流失且不易被發現。
綜上所述,我們感到雖然現行稅收政策在對農產品交易、農民經紀人管理各環節,均有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可操作性較差,因而并沒有對這一新興的農民經紀人現象起到一種很好地鼓勵、引導的作用。加之稅務機關對收購發票的開具缺乏強有力的監控手段,使得這些從事農產品營銷的農民經紀人認為有空可鉆,為了進一步追逐利益而鋌而走險。當然,從另一層面講,“違規開票”、“不規范操作”等行為也始終是懸在農民經紀人頭上的一枚“定時炸彈”,一旦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他們付出的代價將非常可觀。
二、完善稅收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現了這個問題,在《關于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銷售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做了適當的調整。這是通過制定稅收政策更好地貫徹中央有關扶持“三農”精神的一項積極舉措。但是,我們認為,在農民經紀人這一問題上,政策扶持力度還很不夠,引導手段還比較單一,促進農民經紀人向經營規模化、活動組織化的發展的配套制度還不太完善。為此建議:
一要加強制度建設。由于農民經紀人與農業企業有著本質的區別,要想讓農民經紀人為活躍農村市場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各級稅務機關應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產品競爭力增強的總體目標,對上述問題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進行深層次的研究與探討,將稅收政策的制定與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結合起來,與時俱進,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并盡快出臺相關稅收政策,完善對農產品交易的稅收管理。在此基礎上,還應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聯手,盡快制定適用農民經紀人發展的一整套規章制度,大力扶持農民經紀人的發展。在保護他們利益的同時,進一步規范他們的行為,促進農產品流通市場的和諧有序發展。
二要強化管理監控。稅務機關應適應稅源多元化趨勢,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對農民經紀人這類稅源的監控機制,通過實行計算機監控和人力監控相結合、集中監控與分散監控相結合、管事制與稅收片管制相結合、內部監控與社會監控相結合等手段,提高對農產品營銷、農民經紀人運營等各個納稅環節管理監控的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密切關注農民經紀人等各類涉農稅收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此類特殊行業稅源稅戶的變化趨勢和疑點,積極掃除稅收征管盲區,以確保市場經濟秩序的規范。同時,對農民經紀人在營銷活動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打擊,依法查處。稅務機關還要通過稽查及時發現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查促管”,防范重大稅收流失風險。
三要加大稅宣力度。受市場發育不完善,農民綜合素質不高等多種因素影響,現階段的農民經紀人多還存在納稅意識淡薄、稅收知識匱乏等問題。因此,除了制定相應政策外,稅務機關也應該分層次、有重點、多渠道,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稅收政策宣傳活動,將制定、修訂的相關稅收政策及時送入農村,送到農民的身邊,促進農民經紀人牢固樹立誠實合法經營、依法誠信納稅的觀念,引導他們知法、懂法、遵法、用法,逐步走上自律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