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稅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8 02:14:00
導語:科技稅收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所謂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指一國為促進科技進步、提高科技水平而在研究與開發、新設備投入、科技產品銷售、科技人員所得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特別稅收措施的綜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促進科技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這些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加以完善。因此,借鑒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運用稅收政策促進科技進步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措施,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發展,提高經濟增長的科技貢獻率,已成為當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
一、國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做法
1、在諸多促進科技進步的政策取向中,稅收優惠政策被擺在比較突出的位置。自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非常重視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紛紛出臺了一系列旨在鼓勵科技進步與發展應用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將科技稅收優惠這一政策,作為政府促進科技發展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明確下來,并擺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如韓國制定了《技術開發促進法》和《鼓勵外資法》,日本制定了《促進基礎技術研究細則》和《增加試驗研究費用稅額扣除制度》,從而有力地推動了本國科技的進步。
2、建立起以市場為依托的科技稅收政策機制。政府通過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向市場發出“信號”;企業根據“信號”來調整產業結構,增加科技投入,企業規模與效益得到提升,導致企業實現稅收增加,進而回報社會,從而形成“政府—市場—企業—社會”的內在機制。
3、科技稅收優惠導向十分明確。科技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國家產業計劃中急需發展的產業,將有限的資金運用到國家急需發展的部門和領域,從而達到既促進產業、部門的結構優化,又提高了稅收優惠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科技稅收優惠導向偏重于對基礎研究的優惠,注重對企業的事前調節,把對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優惠與對產品研究與開發的優惠結合起來,做到和諧統一。
4、科技稅收優惠操作形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通常把間接優惠形式和直接優惠形式結合起來進行,既包括定期減免所得稅、采用低稅率等傳統優惠形式,也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虧損結轉和提取科研開發準備金等多種間接優惠方多,形成了一套科學、合理的科技稅收優惠稅制。如美國對試驗研究用機械設備,折舊年限縮短為3年,產業用設備折舊年限減為5年;法國制定了技術開發投資稅收優惠,規定凡工商企業當年研究開發費用比上一年增加的,均可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稅金;韓國實行“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度,有關行業的企業可按收入總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
5、科技稅收優惠主要選擇法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實行所得稅優惠可以使從事科研、開發、應用的企業或個人獲得較為滿意的實惠,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對科技的投入力度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加快科技轉化的進程。如美國《經濟復興法》曾規定,凡是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支出超過前三年均值的,可按超過部分的25%抵免所得稅;日本規定,當企業或研發機構的科研經費的增加部分超過以往的最高限額時,可按增加部分的20%抵免所得稅。
二、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為了加快科技進步,我國在改革開放后,陸續制定了一系列促進科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從1985年在工商稅收條例中明確規定對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實施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的政策開始,現已建立了基本涵蓋科技進步步各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機制,優惠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8個稅種,為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創造了比較寬松的稅收環境,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的科技稅收政策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方面還不盡完善,還存在著許多尚需提高和改講的地方。
1、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措施主要集中在所得稅方面,與我國的稅制結構不相適應,很難發展其應有的作用。我國目前實行所得稅和流轉稅雙主體模式,但流轉稅所占的比重遠大于所得稅,國家稅收收入的大部分來自流轉稅收入,流轉稅成為了企業的主要繳納的稅種,而科技優惠政策則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使企業很難從中獲得多少益處;再加上當前企業效益普遍不佳,微利乃至虧損企業大量存在的情況下,以所得稅作為主要優惠對象,很難發揮稅收優惠措施激勵企業科技進步作用。
2、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稅制制約了企業的科技投入。我國目前實行是生產型增值稅,而不是消費型增值稅,它不允許企業將購進的固定資產中所包含的稅款作為進項稅款抵扣,而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本構成普遍較高,從而影響了企業對高新技術項目的投資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技術更新的積極性。再加上目前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局限在生產、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上面,許多行業尚未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從而使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費用的開支因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難以抵扣,如企業購進的無形資產、專利等不列入抵扣范圍,從而加重了企業費用負擔,制約了企業的再發展。而且隨著對新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優惠政策的取消,使得新產品的研制與開發更是雪上加霜。
3、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明確的目標和針對性。作為促進科技稅收發展的稅收政策不應是各項稅收措施的簡單羅列,而應該有其明確的政策目標。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措施的選擇和制定只有依據其政策目標,才能使各種稅收優惠措施互相協調配合,發揮出積極、應有的效應。而當前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是不明確的。表現在: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和鼓勵哪些方面的科技發展缺乏針對性,在如何協調發展基礎理論研究和科技應用開發研究、技術引進與自我開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與改造傳統技術等方面稅收政策目標不甚清晰。而且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主要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及科研的優惠,而不是針對具體的科技研究活動及其項目的優惠。這種針對企業的優惠措施容易被濫用,使一睦企業借高新技術之名,行偷騙國家稅收之實。另外,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還表現在出臺的各種優惠措施分散在各種臨時性行政規章中,很少在稅法和條例中加以固定和明確。
4、科技稅收優惠形式較為單一,基本上是通過減免稅、降低稅率等直接優惠形式,很少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虧損結轉、提取科研開發準備金等間接優惠形式。對固定產的加速折舊有許多限制;對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基本上沒有優惠,只允許專利技術支出采取資本化形式,以不少于10年的時間進行攤銷。優惠形式的單一使得政府宏觀政策目標難以實現,尤其不利于激勵科技投資和科技進步,造成我國投資結構的不合理、科技投入不足等弊端。
5、科技稅收優惠側重于區域性優惠,忽視了產業方面的優惠。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主要集中于經濟特區、某些行政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園區內,區域優惠明顯而全國范圍內的產業優惠較少。在實施過程中區域內的企業并非個個都是科技企業但卻享受著區域內的稅收優惠,區域外的企業運用和發展高新技術或者本身屬于“雙密”(技術密集、知識密集)企業,但因不因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而不能享受優惠的區域內設立分公司或轉移公司注冊地,造成了稅收的不公平和管理上的困難。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單純的區域科技稅收優惠已不能完全體現我國產業政策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科技進步。
三、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對策
首先,要理新觀念,樹立起促進科技事業發展,稅務部門責無旁貸地意識。在諸多促進科技進步的政策取向中,稅收優惠政策具有更為突出的地位,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積運用稅收宏觀手段,促進本國科技技術的發展。我國也應該借鑒別國的經驗,把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作為政府促進企業科技發展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明確下來。
其次,應該把握好科技稅收優惠的政策取向,進一步明確政策的目標和核心。提高科技稅收法律的權威性,真正將有限的稅收政策優惠運用到國家急需發展的部門和產業領域,既促進產業、部門結構的優化,又能提高稅收優惠資金的使用效益。通過稅收優惠措施來刺激科技投入、鼓勵科技開發和科技產品的生產,從而達到提高全國總體科技水平的目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相一致,服務或服從于國家的產業政策,同各地區不同時期優先鼓勵發展的科技項目相聯系。
第三,進一步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一是科技稅收優惠所采用的稅種應以所得稅為主轉向所得稅和流轉稅并重。如加快增值稅轉型,優先考慮在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購進的用于科技開發、研制、試驗和生產的固定資產中所含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恢復給予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占有率和高關聯度的新產品的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二是科技優惠應從結果優惠為主向過程優惠為主轉化。按照國際慣例,一國科技進步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創新過程的投入,而稅收對研究過程的優惠有利于形成科技創新的正常機制。因此下一步應加大對科技研究過程的支持和幫助。三是科技稅收優惠應從以整個企業為受益人向具體科研項目、具體的開發環節作為“受益人”轉化。四是科技稅收優惠應從區域優惠向產業優惠轉變。統一開發區內外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分企業所在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對所有的科研單位與項目一視同仁。
第四,進一步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方式,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科技稅收優惠機制。一般說來,科技稅收優惠具體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種或兩種,而是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包括減稅和免稅、加速折舊、費用扣除、虧損結轉、投資抵免和提取科研開發準備金等等。應該說,各種科技稅收優惠形式都有各自的長處和短處,不同方法在不同特定條例下發揮獨特的鼓勵作用。因此,應該把各種方法相互配合使用,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科技稅收優惠稅制,以便發揮稅收優惠措施的最佳效益。
第五、加強科技稅收優惠管理,防止稅收優惠濫用。由于存在非優惠范圍內的納稅人試圖從稅收優惠中獲利,所以每一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都會給稅收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所以,必須加強對科技稅收優惠的管理,以防止科技稅收優惠的濫用給國家帶來損失和造成稅收流失。對此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實行科技投資項目審查立項,登記申報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估,加強監督,把過時或不當的項目及早剔除。二是建立健全科技項目的認定制度及科技成果的鑒定驗收制度。三是加強對濫用科技稅收優惠的單位和個人的懲處力度,對以不法手段利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偷逃稅款的,要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