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屆選舉民主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28 11:24:00

導語:換屆選舉民主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換屆選舉民主調研報告

按照市委組織部的通知要求,4月下旬至5月中旬,桂陽縣委組織部抽調人員組成調研組,就黨委換屆選舉中如何擴大提名環節的民主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將調研情況綜合如下: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擴大黨內民主是搞好換屆工作的必然要求。由于種種原因,在當前的實際工作中,“提名”這個首要環節,還存在著較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程序倒置。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也就是“先民主、后提名”。但是,實際工作中有不少情況是“先提名、后民主”,也就是先提出建議人選,再去所在地區、單位就具體人選征求意見(這時大多是將民主推薦、民意測評和考察一并進行)。

2、標準模糊。即使是民主基礎上的提名,也有個以什么為標準的問題。《條例》規定:要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這里,“得票”不是提名的唯一依據,必須結合多方面的的情況綜合考慮。但問題在于,取消了標準的唯一性,往往就取消了標準的確定性,導致了提名的彈性和隨意性,使得領導干部履行提名權力時有了較大的伸縮余地和彈性空間,也就往往為選人用人上的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

3、暗箱操作。由于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和可供操作的行為規范,現行的提名推薦方式多種多樣、形態各異。有有形的,也有無形的;有公開的,也有隱蔽的;有的是組織行為,有的是個人行為;有的是正式的書面推薦,有的是領導者的口頭推薦或授意;有的是出于公心、舉賢薦能,有的則是考慮一己私利,說情、打招呼,極力推薦部下或身邊的工作人員等等。毋庸諱言,“暗箱操作”在干部提名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4、有權無責。提名的多樣化和復雜性導致了提名權的權力主體也即責任主體的不確定性,這也是制約提名責任落實的一個重要因素。難以明確干部推薦提名環節的責任主體,使得推薦者只行使提名權力,卻不承擔提名責任,推薦出現失察失誤卻無人負責、無法追究。

二、擴大提名環節民主的對策建議

提名推薦是干部選拔任用的“第一道關口”。擴大提名推薦環節的民主,就是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通過改進提名方式,規范民主推薦的范圍、程序和辦法。要堅持把民主推薦作為提拔使用干部的必經程序和基礎環節,進一步規范民主推薦的范圍、程序和辦法,使民主推薦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1、增加提名透明度。一要宣傳發動。堅持提名前對全體黨員進行宣傳發動,講清楚黨委委員提名的原則、方式、程序和條件,并將有關要求向群眾公開。二要公示公開。每一個提名推薦的人選,黨委研究討論時,都將提名情況(包括提名人、提名理由、提名過程)和民主推薦情況、干部考察情況一起匯報、一起研究。在干部提拔任職公示時,還將提名責任人和提名理由一并公示并詳細陳述提名理由。提拔任用后,其提名推薦表和干部考察材料、黨委討論研究的會議記錄等原始材料一起,作為干部工作資料一并存檔,以便查考。三要實行書面提名。所有擬考察任用的人選,都必須堅持書面提名,都要填寫《選拔任用干部提名推薦表》。提名時都需要在表中如實記載提名人、提名對象、提名任職意向、提名理由等內容,全面真實地反映人選的醞釀提名過程。

2、實行提名主體多樣性。一要多形式提名。采取上級黨委提名、黨代會代表聯合提名以及黨員個人自薦競選提名等多種提名形式,建立組織提名與黨員或代表提名相結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提名制度,明確規定黨員或代表提名的原則和比例。二要嚴格程序。不論通過何種方式提出候選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大會主席團和同級黨委提出,并經過考察和資格確認后,才能確認為候選人。三要嚴格審查。將初步人選交各支部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推薦,并組織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村民代表和鄉鎮機關干部進行民主推薦;由鄉鎮黨的委員會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區縣委審批。組織部門負責提名表格及相關材料的收集、匯總,并對提名理由認真把關,慎重決定是否采納提名建議。特別是對下列幾種情況更要嚴格把關:一是先提名、再進行民主推薦的;二是民主推薦中,得票不靠前或是得票雖靠前、但不是排列第一的;三是班子結構特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交流提拔的。

3、提高群眾參與度。要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推薦工作中來,真正把民主推薦干部的權力交給群眾。一要提高群眾認可度。候選人名單應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考慮對民主推薦的結果在適當范圍內公布。真正把群眾認可、能夠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擁護并通過了廣大群眾的監督的優秀干部得到提名。要探索建立定期面向社會舉賢薦能和差額提名推薦的制度和辦法,擴大選人的公開性和針對性,使更多的優秀人才納入視野。二要保障普通黨員提名權。只有普通黨員才與廣大群眾有著更廣泛的接觸,對群眾選擇和評價領導干部的民意有著更深入的了解。所以,只有讓普通黨員充分地擁有并實際地行使推薦和選拔領導干部的參與權特別是提名權,才有可能確保黨員對黨的建設擁有廣泛的民主權利,才有可能由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以及整個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為此,必須制定明確的章程和辦法,保證有一定比例的普通黨員尤其是在生產、服務、科研和教學一線崗位上的普通黨員,參加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民主推薦以及進行直選,并且應當從程序上保證,普通黨員除了有權參與推薦,還應當擁有對候選人或擬任人選的提名權,要確保普通黨員的提名權與領導干部的提名權具有同等的作用和同等的地位,即“同票同值”。當然,針對不同級別的干部選拔,普通黨員參加人數的比例和提名方式可以有所不同。

4、建立責任追究制。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黨委和組織部門如何綜合各方面的情況,確定考察選拔的提名人選,權力運作的空間很大,必須通過落實提名責任來切實加以制約和規范。要實行首提責任制,加強對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對于違規推薦或推薦失誤的,應根據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后果輕重、損失程度、失職主客觀原因等,追究提名人的責任。在一定期限內,如果被提名人選推薦前存在問題,提名人應受到相應的處理。如果查實提名人有故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則要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