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介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3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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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介組織是指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與經營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經紀、法律等各種服務,并為市場主體從事協調、評價、評估、檢驗、仲裁等活動的機構或組織。它是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溝通企業與市場、企業與國家之間的橋梁與紐帶,其發展與規范程度,是市場體系發育成熟的重要標志。我國的社會中介組織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監督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钡谝淮我渣h內最高文件明確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此后,我國社會中介組織得到蓬勃發展。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不夠完善,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等原因,在社會中介組織繁榮發展的表象下,掩藏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影響了中介組織橋梁紐帶作用的充分發揮。
一、社會中介組織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組織架構不規范
由于我國中介組織發展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隨政府職能轉變而逐步建立發展起來的,一些中介組織不可避免地帶有某些官方色彩或行政命令的痕跡。例如在資產評估行業,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格的有3000多家,基層執法類中介組織在上海市有近百個,且均分布在政府所屬的經委、建委、商委和交通局等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組織也存在這類現象,帶有官辦、半官辦、官民合辦的色彩。按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政府部門不應設立中介組織,中介組織也不應依附于政府部門,否則,中介組織難以避免行政命令的干擾,中介組織難以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能,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損害中介組織的權威和形象。
(二)職能定位不準確
中介組織的職能定位,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和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作用決定。但奇怪的是,一些中介組織從成立時起其職能定位即不明確。其原因一是機構改革中一些政府部門對大量、具體本應轉移給中介組織的執行政策職能、社會監督職能不愿意、不舍得移交,造成中介職能不到位、受政府行為的制約;二是一些中介組織習慣于依靠權力處理問題,而不是以非行政權力的方式來解決公共事務和經濟交往中的問題;有的中介從業人員,從政府部門轉移過來,一時未能消除權力意識的影響,、未能樹立市場意識和服務意識。工商部門與消費者協會的關系較明顯地體現了這一現象,目前消協辦公場所仍依附工商部門辦公場所,在基層單位,消協工作人員仍由工商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三)從業隊伍不整齊
雖然我國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一些中介行業的從業資格和準入制度,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和制度缺損,加上近年中介組織的迅速發展,中介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比如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號稱“天下第一難”的律師資格考試(司法考試),要成為執業律師還必須經過律師事務所一年的見習期,經培訓后才能上崗。但在我國律師制度發展初期,由于法律人才緊缺,出現了特邀律師、兼職律師等人員從事法律服務,在《律師法》頒布后,這種現象沒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一些退休人員、國家公務員仍以特邀律師、兼職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名義從事著法律服務工作。由于這些人員的特殊身份,對其管理難度更大,加劇了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四)服務收費不合理
社會中介組織以其從業人員掌握的專業知識,為社會提供服務,從而收取合理的費用,這是實現中介組織自我發展、維護中介從業人員隊伍穩定的必要保證。由于我國社會中介組織的復雜性,中介組織收費不合理有以下不同的表現:一是某些與政府部門聯系比較緊密的中介組織,倚仗政府部門的權力任意抬高收費,有的甚至將收費作為政府部門的“小金庫”,成為政府部門變相的“亂收費”,嚴重損害群眾利益;二是一些競爭相對激烈的中介行業,從業人員為招攬業務,競相壓價,嚴重損害從業人員自身利益和行業利益;三是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不明確、不合理,一些中介服務行業以前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機構,國家給予經費保障,隨著與政府部門脫鉤,其經費來源沒有保障,完全依靠自收自支,在這種情況下,仍沿用以前的標準,勢必嚴重制約中介組織的發展。
(五)執業環境不公正
社會中介組織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它與其服務對象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雖然它必須為其服務對象的利益工作,但二者絕不是一種附庸關系,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在法律框架內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遵守“游戲規則”。但在社會上很多人看來,既然中介組織收取了服務對象的費用,就必須無條件地服從服務對象的利益。在這種壓力下,“中介”難以做到“中立”,有時為了讓顧客滿意而不得不出賣自己的職業尊嚴,律師向法官行賄、會計師做假帳等違法違規現象也就不可避免地發生。有人甚至認為證券市場上的虛假信息披露其罪魁禍首在各類證券中介組織,像這種本末倒置的觀點,其根源正在于對中介組織的偏見。試想一下:如果法官能維護司法公正,律師有必要為不讓有理的官司輸掉而向法官行賄嗎?如果不是上市公司為了欺騙廣大投資者,會計師又有什么必要做假帳?中介組織出現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其本身當然應負相應法律責任,但我們不能否認執業環境不公正是引發中介組織違法違規的根源之一。
二、加強中介組織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公平競爭
一是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將本應由中介組織履行的社會職能徹底向中介組織移交,切斷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的母體聯系,使之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而不能再憑借其與政府部門的特殊關系在市場中取得不正當的利益;二是要在政府部門和公共部門大力推行公開招標、采購制度,對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在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業務事項如國有資產、國有土地評估拍賣、公共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時,政府有關部門不應采取個別或少數人決定中介機構的辦法,而應根據中介機構信譽、資質等情況采取招投標辦法解決,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員與中介人員相互勾結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也能有效避免中介組織為爭奪業務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情況。
(二)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大處罰力度
健全監督管理體系,首先要建立健全中介機構執業準則和標準體系,嚴格準入條件,把好從業人員入口關;其次要明確監管職責,要賦予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專門監督機構以業內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權力,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監管機構要對中介組織執業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以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再次要完善處罰機制,作為獨立市場主體,中介組織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其行為超越了法律設定的界線時,必須對其行為負責,這一后果不僅包括行政處罰、行業處理,還應包括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處罰,要建立和完善中介組織執業風險責任機制,其民事賠償不應僅僅是補償性的,而應是懲罰性的,只有這樣才能促使中介組織提高管理水平,嚴格規范行業行為。
(三)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倡導誠信執業
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確定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和執業資格,建立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并向公眾和社會開放,加強社會輿論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對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機構和嚴重違法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堅決實施市場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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