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3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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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據統計,**縣近三年來受理群眾信訪舉報分別為143、126、155件(次),其中涉法信訪分別為39、57、73件,占當年受理件的27%、45%、47%。統計表明,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呈逐年上升趨勢。當前,涉法信訪已形成為一種新的不穩(wěn)定因素,嚴重影響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和諧社會建設。在此筆者就涉法信訪問題的現狀、成因及防范對策談談如下拙見。

一、目前現狀

從信訪當事人的情況看,具有以下特點:

1、信訪人文化素質較低。如楊某,男,71歲,文盲,務農,與同村村民因責任山山權爭議的問題,縣、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裁決不服而上訪;吳某,男,50歲,小學三年級文化,務農,反映其女兒計劃生育問題早已得到解決,后經行政復議、一審、二審三道程序依法裁決,并鑒于吳某家庭經濟困難,對其給予了5000元的資助,但要求賠償上訪所造成的損失因無法律依據而不服上訪;張某,女,46歲,方盲,不服公安機關對其所作行政處罰,已申請行政復議,已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如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張某就是不通過法定途徑依法解決,而是通過上訪渠道訴求。

2、信訪人法律意識淡薄。盡管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法律文書中已告知當事人相關事宜,但當事人放棄該權利。如朱某等人反映與一國有林場山嶺權屬糾紛問題,已經過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法院一審,按法定程序朱某等應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朱某等人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而采取上訪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和有關領導給予解決。

3、信訪人無理纏訪。有相當一部分信訪人以“以人為本”為由,為了個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過高、不合理甚至無理要求。如鄒某反映因城市建設需拆遷其一幢老房屋,要按其個人提出的要求進行補償,否則不同意拆遷;之后縣里組織召開2次聽證會,作出了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同時對其房屋補償金額、安置過渡房、支付拆遷費均給予了合理解決,鄒某不服,并對作出的行政裁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是采用上訪找有關領導給予解決。

4、信訪人認識偏見。一方面認為走司法途徑花費的成本高,程序多、時間長、效果不明顯;另一方面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影響,認為自上而下,人多勢眾給政府施加壓力,處理問題才有利,轉而向有關領導、上級機關投訴,欲尋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請愿活動,來達到解決問題。

二、涉法信訪問題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訪問題形成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方面的原因。一是干部不作為,引發(fā)上訪。個別行政執(zhí)法人員和司法人員政治素質較低,個案處理中存在辦關系案、人情案等現象,造成案件當事人不滿情緒,從而引發(fā)上訪。二是司法不公,引發(fā)上訪。個別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明知案件處理不當,但怕揭短亮丑,影響單位形象;因此不能正確采取補救措施,嚴格依法辦案。案件當事人在申訴無果的情況下被迫上訪。三是責任不明,引發(fā)上訪。某些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人員遇到疑難復雜案件,怕字當頭,不是主動積極地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而是推給上級機關。上級機關認為此類案件應由下級機關解決,使個別案件到了上級機關未能引起高度重視,造成當事人不信任,引發(fā)上訪。四是工作不細,引發(fā)上訪。某些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人員缺乏大局意識,不能考慮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處理案件時不耐心細致做好涉案人員的思想工作,以法壓人,造成當事人口服心不服,引發(fā)上訪。五是辦案質量不高,引發(fā)上訪。有的案件久拖不決,引起當事人不滿意而上訪。

2、社會方面的原因。一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發(fā)生在基層的一系列民生問題、民主管理問題、下崗失業(yè)問題、貧困戶困難問題,特別是反腐敗問題、干群關系問題、鄰里矛盾問題、司法不公問題已經成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隨著人民群眾政治、文化、法律素質的提高,人們對社會不公現象的認可度降低,不滿意度提高。當看到這些問題特別是這些問題降臨到個人頭上時,就會誘發(fā)上訪事件的發(fā)生。

3、接訪部門的原因。有的干部在接待上訪群眾時,居高臨下,對群眾疾苦視而不見,對信訪群眾另眼看待,更有的視信訪者為刁民、沒事找茬;為此,工作不耐心,三言兩語把上訪群眾打發(fā)走;有的見群眾反復上訪,則認為其胡攪蠻纏,一味加以訓斥,激起群眾的不滿;對接收的信訪材料,只注重例行公事,不著實解決問題,屬下級管轄的一轉了之,屬其他部門管理的一批了之,解決不了的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致使一個問題多年得不到解決,誘發(fā)越級上訪。

4、客觀現實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來信訪部門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處理了其中一部分,有的通過上級領導批示交辦得到了徹底有效解決。二是通過司法途徑,程序性強,問題的處理有一個時間過程,有的時間跨度長;有的涉法信訪時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或者沒有窮盡訴訟程序。三是通過司法途徑,費用開支大。

5、監(jiān)督部門(方面)的原因。上級和同級督查部門監(jiān)督的力度不夠。一是對工作中的不作為難取證,調查處理質量不高,結論得不到群眾滿意;二是責任難以劃分、難界定,責任追究難落實;三是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工作流于形式。

6、上訪當事人自身原因。一是有的上訪當事人認識上存在偏見。一些涉法上訪人員思想上存在信上不信下,信人不信法;加之社會上經常出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不良現象;造成部分當事人訴訟心理扭曲,一旦認為自己受到屈辱,則通過上訪要求給予保護。因此,當事人想通過找上級領導,讓其向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機關進行干預來實現自己的愿望。二是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期望值過高。對處理結果一旦未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就四處串聯其他上訪當事人集體越級上訪。

三、解決涉法上訪的對策

近年,群眾集體訪、重復訪和赴京訪上升幅度大,人數多、規(guī)模大、持續(xù)時間長、行為激烈,并且上訪的組織性增強,甚至有一些集體上訪有幕后組織策劃者,有的出現不同地區(qū)乃至全國性的串聯。不少上訪群眾專門選擇重大政治活動及節(jié)日等敏感時期越級或進京上訪,給黨委政府施壓,增加社會不穩(wěn)定、不和諧。我們要敢于面對,不能靠壓制甚至試圖消滅上訪來實現社會和諧穩(wěn)定;而是要采取積極應對的工作態(tài)度,努力探索解決和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有效機制。

1、建立預警機制,及時應急處理。各級紀檢監(jiān)察組織要切實加強涉法涉訴上訪體系建設。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成立相應的組織(調處)機構,打破條塊分割,建立多部門聯動的預警處理機制。涉法上訪大多具有可預見性,要充分利用其特點,建立超前防范機制,防止和減少涉法上訪的發(fā)生,做到早發(fā)現、早報告、早控制。對有可能發(fā)生的涉法上訪問題和動向及時、全面、準確掌握,并及時溝通信息,整合相關部門資源,使涉法上訪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2、暢通訴求渠道,掌握涉法上訪苗頭。一是構建信訪網絡。建立以紀檢監(jiān)察干部為載體的信訪信息網絡。信訪聯絡員、信息員工作、生活在基層,貼近群眾,了解下情,能及時發(fā)現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同時使群眾的冤有處申、苦有處訴、事有人管、問題有人解決。二是開展領導下基層接訪。把領導干部下訪形成一種制度,通過開展民情走訪活動,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主動深入到問題多、群眾信訪活躍的重點村組、重點上訪對象、特殊群體、弱勢群體等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了解掌握群眾的需求和思想動態(tài)。三是堅持經常性排查信訪問題。實行定期排查和基層信息上報制度,不斷增強信訪工作的預測性和主動性。

3、構建責任體系,夯實工作基礎。一是配合大信訪構建信訪責任網絡。將涉法信訪納入各單位的職責范圍,建立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的責任體系。同時要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將檢查結果納入對責任領導的年終考評范圍,對因信訪工作不重視、信訪隱患不排查、信訪苗頭不警覺、信訪問題處理不及時,造成涉法上訪等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二是嚴格工作流程。認真落實“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嚴格按照工作流程處理信訪件,避免隨意性。三是進一步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實行首問責任、公開聽證制和責任追究制,保障信訪工作的高效率。

4、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化解處理到位。一是加大初信初訪的處理力度,就地處理問題。對群眾反映的應該解決也能夠解決的問題,一定要盡快加以解決,對由于客觀條件限制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爭取早日得到解決。二是加大信訪問題督辦核查力度,化解處理到位。加大對反映黨員干部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認真解決黨員干部在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做到初信不轉化為上訪、初訪不轉化為重訪、個訪不轉化為集體訪、集體訪不轉化為群體性事件,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站、所)、大事不出鄉(xiāng)(鎮(zhèn)、部門),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問題解決在基層。三是推行信訪問題聯查制,整合辦案資源。充分發(fā)揮基層紀檢監(jiān)察干部在查辦信訪舉報案件上的職能優(yōu)勢、自身優(yōu)勢、工作優(yōu)勢,解決基層紀委長期存在查辦案件人力單薄及信訪人對本部門黨委、紀委不信任的問題。四是實行陪訪陪導制。針對信訪群眾要求過高又不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對政策吃不透又不理解、對基層組織或部門已按政策規(guī)定處理完畢而不服或不信任處理意見、涉法涉訴問題已完成司法程序而當事人不服終審判決或裁決,執(zhí)意要上訪的問題,由群眾推薦3人以下代表,派遣有關部門的干部陪同到上級相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如反映沿陂鎮(zhèn)某村林地糾紛問題。我縣先后兩次指定人員陪同上訪人到省、到京向有關部委咨詢。

5、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法律意識。一是加強依法信訪宣傳,規(guī)范信訪舉報行為。大力宣傳依法信訪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引導群眾依法信訪。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及各種宣傳陣地,教育信訪者既要正確行使權利,又要履行義務。把信訪法制宣傳與接訪、下訪、回訪工作結合起來,對違反程序來信來訪的,要從法律、政策的角度指明正確途徑和方式。要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做依法信訪的帶頭人。要引導信訪群眾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社會矛盾,消除“寧防人、不訪法”的落后觀念,確保信訪者依法有序進行信訪。二是加強遵紀守法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結合當前開展的“興產業(yè)、促發(fā)展、建和諧”活動及機關效能建設,強化基層干部學習教育,加強自身修養(yǎng)和黨性鍛煉,組織學習法律法規(guī)、黨紀政紀知識,使基層干部增強法紀觀念,樹立群眾觀念,自覺依法行政,增加行使權力的透明度,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的發(fā)生。三是加強內部制約和紀律教育,提高信訪干部素質能力。信訪干部的素質決定著信訪舉報工作的水平。作為一名信訪干部要積極投入“弘揚井岡精神、爭當忠誠衛(wèi)士”主題教育活動。聯系工作實際,牢記黨的宗旨,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加強學習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疏導群眾、綜合分析的能力,增強群眾觀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換位思考,把群眾信訪看成是對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解支持,力戒處理信訪舉報的隨意性。

6、依紀依法治訪,發(fā)揮保障作用。從大量的信訪看,人民群眾大多能通過正常信訪渠道向組織和領導反映問題,能按照《信訪條例》、《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jiān)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依法進行信訪。但近年來,信訪中也出現了一些“瓶頸”問題,有的群眾在信訪中存在“唯上、唯大”和“要想有出路、必須堵馬路”及“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等諸多片面的、錯誤的認識;也有極少數人無理取鬧,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各種過激行為,甚至組織煽動群眾越級集體上訪鬧事。為此,我們要積極引導群眾理性上訪,一方面對極個別屢教不改、煽動群眾鬧訪并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挑頭人物依法進行查處,達到處理個別穩(wěn)定一片的目的,充分利用法律的保障作用,使矛盾順利化解;另一方面對因客觀因素無法執(zhí)行的案件,或確有困難的上訪人給予適當的經濟救助,從而減少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李圣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