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建議采納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3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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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建議是紀檢監察機關針對案發單位、個人或存在隱患、苗頭的單位、個人所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提出的紀檢建議或監察建議(以下通稱紀檢監察建議),它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能的一個重要手段,是預防和減少腐敗問題發生的一項具體舉措,對促進案發單位或個人堵塞管理漏洞,排除隱患苗頭,健全完善制度,加強改進工作,提高思想認識都有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深切地感覺到,無論是紀檢監察部門本身還是被建議單位,對紀檢監察建議均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紀檢監察建議沒有發揮出應有的重要作用。
一、影響紀檢監察建議發揮作用的主要原因
1、缺乏強制性。紀檢監察建議是紀檢監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延伸,目前沒有相關的條規對紀檢建議進行原則性的規定,《行政監察法》對監察建議有一些規定,但由于紀檢監察建議本身僅僅是一種建議的形式,而不是命令,所以在效力上缺乏一定的強制性,往往被被建議單位或個人當作一般性的公文看待,執不執行、認不認真執行都無所謂,有的甚至認為是紀檢監察機關小題大做,吹毛求疵,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與積極的配合。
2、缺乏建設性。由于辦案人員自身素質等原因,紀檢監察建議的提出往往就現象談問題,未能透過現象分析深層次的原因、規律和特點,指出的問題雷同,提出的措施大同小異,對改進工作提不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不痛不癢,膚淺單薄,力度深度不夠,指導性不強。
3、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紀檢監察建議內容空洞、籠統、虛泛,講大道理多,缺乏讓被建議單位可立即著手實施整改的實質性內容,讓被建議單位難以進行具體操作。
4、缺乏嚴肅性。有的紀檢監察干部本身對紀檢監察建議的作用認識不足,重查處輕整改,或對案件一查了之不提整改意見,或對建議一發了之沒有進行事后回訪與跟蹤檢查,導致被建議單位或個人忽視整改,要么應付了事、敷衍塞責,要么無動于衷、置之不理,起不到預期的效果,嚴重影響紀檢監察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
5、缺乏平衡性。紀檢監察建議在運用上不太平衡,如就個案發建議的較多,就面上的問題歸類分析發建議的較少;就單位發建議的較多,對個人發建議的較少;有的以紀檢監察信訪結論代替紀檢監察建議,導致紀檢監察建議的使用越來越不受重視,作用越來越減弱等。
二、對策
任何問題都具有可防性。紀檢監察建議的作用,在于超前預防,及時制止,避免小問題釀成大問題,小腐敗釀成大腐敗。因此,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重視和發揮紀檢監察建議事先防范的功能,將紀檢監察建議作為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的一個載體、一種措施,進一步規范、完善,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對癥下藥,提高針對性。紀檢監察機關在提出建議前,必須對發現的問題、存在的隱患、潛在的漏洞進行認真深入的分析,把情況搞清,將問題找準,并通過表面問題挖掘深層次的原因,力求提出的問題準確、切中要害,發出的建議有的放矢、一針見血。如針對交警部門在向違章車車主收取暫扣車輛停車費但未事先向車主告知,導致車主認為交警部門亂收費的這一管理漏洞,有針對性地建議交警部門增加向車主發放《暫扣車輛停車收費告知書》這樣一道程序,讓車主事先享有知情權,那么就能達到一條建議堵塞一個漏洞、解決一個實際問題的良好作用。
2、內容細化,提高可行性。建議的內容切忌虛泛空洞,講大道理,要做到內容有理有據,切實可行,能夠讓被建議單位充分理解和具體操作。比如建議加強財務管理,就要對具體加強哪一方面的管理提出明確的建議,如禁止公款私存、健全發票簽報手續、壓縮財務開支等,能細化的盡可能細化,能具體的盡量具體,便于實際工作切實改進。
3、規范操作,提高嚴肅性。紀檢監察建議以建議書的形式體現,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一種正式文書。首先在格式上要統一規范,分紀檢建議書和監察建議書兩種,由辦公室統一編號備案;二是內容上要簡明扼要,用詞要嚴謹準確,不能含糊不清,如果需要整改的,要注明整改期限,載明整改情況報告回復的時間等;三是程序上要到位。先由承辦人擬定建議草稿,由本科室領導復核,再呈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簽發。發放時除主送被建議單位外,還要報送該單位主管部門,并制作送達回執,為檢查、督辦做好準備。建議書與回執均應隨卷裝訂;四是實行建議質量考核制度。把紀檢監察建議的質量列入辦案業務考核內容,促進紀檢監察干部重視建議的制作與建議質量的提高。
4、跟蹤檢查,提高強制性。一是建議上級有關部門在相關的文件或條規中將紀檢監察建議作為健全預防機制的一項工作明確規定,提高紀檢監察建議執行的強制力;二是建議發出部門要做好建議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促進被建議單位嚴肅對待、高度重視并認真實施,保證建議發揮作用,不流于形式;三是實行建議采納情況向紀委監察局書面報告制度。由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建議的采納情況與整改落實情況要書面向縣紀委監察局報告;四是實行建議采納情況與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考評掛鉤制度。對建議超過規定時限未予采納的,責成其說明理由;對建議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紀檢監察機關在年終可根據情況在考核該單位當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時酌情扣分;對建議不采納、不執行或執行落實不到位造成今后發生重大問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建議采納整改后成效明顯的典型事例,則要加大宣傳,及時總結經驗,擴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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