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案件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4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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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是當前我國反腐敗的重要力量。兩者運用各自的職能,在不同層面打擊了腐敗,為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當前反腐敗的形勢依然嚴峻,如何整合兩者的資源讓其發揮最大的效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急需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要解決好這些問題,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兩家之間的案件移送制度,及時讓應受刑事處罰的或黨紀、政紀處罰的人受到應有的處理。
一、當前案件移送存在的問題
雖然近年來,兩家在案件移送機制建設上已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由于一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兩家在案件移送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件移送少,案件移送數占整個應移送案件數的比率低。據統計,近年來通過協作,紀檢監察、檢察機關之間相互案件移送數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從整體上來講,案件移送量還是偏少,案件移送數占整個應移送案件數的比率低。如某地紀檢監察機關近幾年共立案查處近300件案件,但移送檢察機關的只有不到8件;而檢察機關近幾年立案的近30件案件,移送到紀檢監察機關的也不多。
2、大案移送多,小案移送少。在已經移送的案件中,有影響的案件,基本上都能做到及時移送,及時處理。而一些小案件,由于影響小,不被廣大群眾所知,在移送方面做得就不夠理想。事實上,紀檢監察、檢察機關所查辦的案件,小案占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小案看似小,實際上與人民群眾接觸最密切,處理的不好最能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在群眾中的形象,影響到社會穩定。
3、主動移送的少,被動移送的多。據對某地的紀檢監察、檢察機關移送案件調查了解,在已移送的案件中,是紀檢監察、檢察機關相互主動移送的很少,基本上都是在案件處理中遇到了一定麻煩或一定的阻力時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原因時,才主動移送,尋求檢察或紀檢監察部門的支持。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在遇到檢查或什么活動時才被動式的移送。
4、移送處理的少,不處理的多。移送的案件中,由于種種原因,絕大多數都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從而形成了處理的少,不處理的多。處理的及時與不及時有具體辦案人員對案件定性的認識因素,也有思想認識的因素。案件的不及時處理,不僅影響了當事人的正常生活,也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問題產生的原因
1、對案件的移送工作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加上受部門保護主義和利益驅動因素影響,致使應該移送的案件沒有移送。
不論是紀檢監察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在不少地方都還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對案件移送的不重視。不重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領導或辦案人員對黨紀國法的學習不夠,認為紀檢監察或檢察機關處理過的就不需要另外一個部門來處理,產生了以黨紀代國法,以國法代黨紀的錯誤觀點;二是部門保護主義思想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約了案件移送的進程。現在在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中有不少工作人員有這樣一種認識,即紀檢監察機關是保護干部的,只要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偵查,就能將大事化了,小事化無,最多也只是一個黨紀、政紀處理。而不少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認為打擊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處反腐案件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干部,認為已經被國法處理了,就沒有必要再給黨紀、政紀處理,忽視了懲罰與教育的辯證關系;三是少數工作人員思想薄弱,辦案中存在著辦“人情案”、“關系案”。這些極少數人在執法過程中隨意放寬尺度,從而人為的、不自覺的為案件移送設置障礙;四是利益驅動。部分紀檢監察、檢察機關還存在將辦案與效益掛鉤,這種思想在一定范圍的存在,必將使在辦案中突出追贓而忽視了辦案的質量。從而使一些應該受到黨紀國法處理的人沒有被處理。
2、紀檢監察、檢察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機制尚不完備。雖然紀檢監察機關已制定了《紀檢監察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互移送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案件實施細則》。制度雖然有了,但落實得并不理想,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度中規定的一些措施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如相互所辦案件定期通報制度,不及時移送的處罰等等。這些不作為的存在,必然弱化制度的權威性;二是檢察機關沒有相應的制定配套措施。雖然紀檢監察機關制定了實施細則,但檢察機關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來講,這些措施對其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因此檢察機關在執行上必將大打折扣;三是沒有建立相應工作聯系制度和辦事機構。由于沒有相應的工作制度及辦事機構,必然使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現扯皮、推諉現象,從而在客觀上影響有關案件的查處。
3、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案件的立案標準、認定事實和證據等執法認識不統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時移送。
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側重點是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而檢察機關的工作側重點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紀檢監察與檢察機關是查處腐敗的兩個層面,雖說都是查處腐敗的職能機關,但兩者在查處標準、認定事實等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正是這個客觀因素的存在,加上一些主觀因素,如工作人員的素質不同,從而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等,造成了在案件定性等等方面的差異性存在,進而影響了案件的查辦質量。這些也造成了有些違反國法的案件被當作一般性違紀案件,而有違反國法的腐敗案件,辦案人員認為已被刑事處理,刑法是國家制定的,因此認為刑事處理已代表了所有處理結果。這種現象和認識目前還廣泛存在于紀檢監察、檢察部門工作人員的心中。這些觀念的存在必將使一些該移送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時移送。
三、解決問題的措施。
1、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關的領導,包括一般干部都要進一步增強案件移送的意識。
確立依法辦案、嚴格執法的觀念,堅持克服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錯誤認識,并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工作水平。只有這樣才能從思想上根除輕案件移送觀念,確保相關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樹立黨紀國法的嚴肅性。
2、必須毫不姑息地加大打擊力度。
主要是加大對違反案件移送制度的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一般違法行為,不提供案件材料,妨礙案件查處的加強懲戒教育;情節嚴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紀律責任;后果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
3、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網絡建設。
這主要是指要加強紀檢監察與檢察機關之間的聯系,建立案件移送網絡,將檢察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所辦案件均納入案件移送網絡中,同時兩家建立一個日常辦事機構,對兩家所辦的案件進行定期清理,以確保案件的及時移送。通過案件移送網絡建設,進一步預防和減少紀檢監察、檢察人員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原因不移送刑事案件情況的發生。真正做到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各自職能,加強之間的相互協調,努力做到優勢互補,進而形成反腐整體合力。
4、建立檢察、紀檢監察部門個案聯席會議制度。
當紀檢監察機關在具體個案的立案標準等方面的掌握上有困難時,商請檢察機關聯席碰頭,對案情進行研究、探討,對罪與非罪共同把關,然后作出是否移送的決定。同時對檢察機關所辦的案件,涉及到黨紀處理的,檢察機關也應及時商請紀檢監察部門聯席碰頭,對案件情況進行研究,作出是否移送處理的決定。
5、建章立制,確保案件移送工作的及時性、有效性。
這主要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兩家協商共同制定一個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讓案件移送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紀檢監察、檢察辦案協作制度。即檢察機關可主動積極地適時介入紀檢監察機關的辦案并對一些案件進行引導偵查,通過協助偵查,確保案件質量。同時紀檢監察部門也可對檢察機關的案件進行全程監督;三是建立經濟案件查處抄報制等制度。即紀檢監察機關對所辦理的案件及時抄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所辦案件也及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通過抄報制度讓兩家都能及時了解和掌握各自所查辦的經濟案件的查處情況,確保涉嫌犯罪案件的人和單位能得到及時查處。(劉賢烽、朱春生、周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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