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黨員違紀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4 03:04:00

導語:預備黨員違紀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預備黨員違紀調研報告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這一規定對于追究預備黨員違紀行為無疑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但是,以筆者的個人之見認為:這一規定尚待進一步具體化,可操作性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筆者之所以提出這一觀點,主要出于對幾個問題的思考:

第一、黨紀既規范黨員權利,又規范黨員義務,但主要是規范黨員義務。預備黨員盡管還不具有正式黨員的全部權利,但在義務上卻與正式黨員對等。用“批評教育”或者“處長預備期”來追究預備黨員違紀行為,說到底還是一種組織處理措施,算不上是紀律處分。既然預備黨員在義務上與正式黨員對等,那么,對預備黨員違紀追究就不應該局限在組織處理的層面上,而同樣該用紀律處分手段加以追究。

第二、在適用《條例》追究違紀行為時,給予正式黨員最低級處分是“警告”;而對預備黨員最低級處理則是“批評教育”,相對于正式黨員顯然失之于輕。當預備黨員違紀情節較重時,對其處理措施是“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雖然與“開除黨籍”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但兩者所產生的最終結果卻大致相同。相對于正式黨員某些“情節較重”的違紀行為所應給予的紀律處分而言,“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又有可能失之于重,這與黨紀條規所一貫倡導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似乎有所不符。

第三、預備黨員違紀跟正式黨一樣,情況千差萬別,情節輕重差異大,性質內涵各不相同。相對于具體違紀行為,僅用“批評教育”、“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三個檔次來處理預備黨員違紀問題,不能不說設定的處理檔次較少。

第四、情節輕重只有與違紀事實相結合才能正確衡量。輕,輕到什么程度;重,重到什么程度,只有與具體案情相結合才能作出準確判斷。對正式黨員而言,不同的違紀客體,同樣是“情節較重”,所就給予的處分也有所差別。如:《條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影視書畫或其他淫穢物品……,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觀看淫穢影視書畫,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比照《條例》分則關于正式黨員違紀處分辦法,如果僅僅以“情節較重”或“情節較輕”、而不結合具體案情來決定預備黨員違紀處理措施,則不能不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可操作性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第五、黨紀處分是對黨組織和黨員而言。給予正式黨員紀律處分要經過初核、立案、調查、審理、定性等一系列程序,這些程序已明確由紀檢組織辦理。從目前的紀檢實踐來看,對預備黨員的處理至少存在這樣三個問題:一是處理預備黨員違紀行為是否也要經過由初核到定性這一系列程序;二是如不經過這一系列程序,能否確保處理恰當;三是這些程序由誰來操作。

若以上幾點思考意見能夠成立,則筆者對規范預備黨員違紀追究問題提出以下幾點不成熟的建設:一是要將預備黨員違紀追究從組織處理提升到紀律處分的層面;二是合理設定與正式黨員有所區別又獨立運用的處分檔次,至少不應低于四個檔次,并根據不同檔次分別制定處分運用規則;三是運用《條例》分則,比照正式黨員的違紀客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衡量預備黨員情節輕重并定性,進而確定處分檔次;四是要明確由紀檢組織查處預備黨員違紀問題,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做到像處分正式黨員一樣規范而慎重。(羅伙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