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監管法律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09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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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監管法律調研報告

我國建立信用制度起步較晚。20**年9月18日**市政府了《**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邁向法制化進程的第一步。近年來,浙江省工商局根據省委省政府建設“信用浙江”的總體要求,積極探索以市場主體為對象、以經濟戶口為基礎,以信息化為手段,以信用評價為杠桿,以信用格式為內容、以信用資產培植為目標的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不少新情況,碰到了不少新問題。最核心的問題是企業信用監管中的法律問題。

一、企業信用監管中的法律問題

(一)企業信用主管機關沒有法定

在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都有較為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而我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晚,目前,尚處于摸索階段,制度化水平很低,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雖都在積極探索對企業實行信用監管的模式,但由于企業信用主管機關沒有法定,再加上各部門缺乏良好的溝通,部門之間各自為陣,你監管我監管大家都監管,你評比我評比大家都評比,一方面造成企業無所適從,疲于應付各部門的監管與評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行政機關信用資源的嚴重浪費。

(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企業信用法律滯后,企業信用記錄、企業信用公示、企業信用激勵、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企業信用警示等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缺乏法律保障。雖然,近年來,浙江省工商局對建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陸續出臺了一些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限于文件效力原因,對政府有關部門沒有制約作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1、分散在各部門的信用信息難于整合。由于法律上沒有規定各部門有義務要向工商部門提供企業信用信息,致使工商部門現有收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缺乏全面性和權威性。2、企業信用公示缺乏法律保障。使各級政府對企業嚴重失信行為的公示慎之又慎。擔心公示后,企業會家破人亡,會產生嚴重后遺癥。因此,在公示中多見“紅名單”少見“黑名單”。3、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由誰來組織實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形式多樣,有政府點“將”的,有部門自報任“將”的。信用等級評定也出現“五花八門”,如工商部門評“三等七級”,銀行部門評“三等九級”。4、對失信企業采用限制措施法律沒有明確。造成一地有經驗,各地都效仿,但在實施中憂心重重。5、對誠實企業實行免檢,免質量抽查等信用激勵措施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亟須制定法律為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創造條件和提供保障。

(三)對企業失信懲罰缺乏力度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中雖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可操作性不強,失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四)信用中介機構不能中立

一方面,信用中介機構的中立性無法實現;另一方面,沒有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來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及運行。

二、對策之一:加快立法步伐,為信用監管提供法律支持

(一)立法的必要性

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也是社會信用的主體。建立工商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就是要促進企業樹立信用意識,弘揚信用道德,建立信用制度,規范信用行為,從而使企業得到更大的發展。當前,我國企業信用監管至所以步履艱難,關鍵與我國信用法治不健全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加強企業信用監管立法,是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保護企業權益不受侵犯的需要,更是保護守信和護信行為、制裁失信行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我們認為:現在,我國企業信用監管的立法時機已經成熟,應該盡快加緊立法。第一方案:國家立法。如出臺《企業信用法》。第二方案:地方立法。如出臺《浙江省信用監管條例》,第三方案:國家工商總局搞部門規章。出臺《工商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二)立法的原則

1、政府推動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既強調行政干預,也鼓勵企業信用自律。2、政府信用與企業信用同等重要,不可偏廢的原則。3、鼓勵社會信用信息公開的原則。既要保護信用信息收集機構的采集權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也要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4、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公開共享的原則。禁止部門和地方信用信息相互封鎖。5、守信獲益、失信受損的原則。

(三)立法的主要內容

在立法中應明確國家信用主管機構的法律地位,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收集制度、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制度、信用信息公開制度、企業信用等級評級制度、信用信息查詢制度、信用中介機構的中立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企業信用權保護制度、失信法律責任制度等等。

1、關于信用主管機構應當明確工商部門為國家信用主管機構。因為企業從誕生到死亡,對其行為進行監管的部門很多,如工商、稅務、銀行、海關、質檢、環保等,各部門由于職責限制,所監管和掌握的情況都是部分的、單一的。只有工商部門作為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對企業的監管是全程的監管,既給企業發“出生證”,又給企業管“健康證”,還給企業發“注銷證”。因此,相對來說,掌握企業的資料較多較完整。在建立企業信用監管體系中具有無可取代的優勢。主要表現在:(1)完整掌握企業的第一手資料。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等,成為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的基礎資料。(2)結合工商管理職能,對企業實行動態監管,企業信用狀況掌握及時全面。如:合同行為、商標行為、廣告行為、經營行為等等,對其違法違章行為掌握也較為全面,不但掌握本部門對企業處罰的情況,而且通過每年的年檢和財務報表,對其他部門處罰的情況也大致了解。(3)工商部門開展企業信用建設起步較早,有一定經驗。如:每年開展“重守”評比、著名商標評選、消費者信得過單位評比等,為建立企業信用提供了可靠的現成的資料。由此可見,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建設中發揮的主力軍作用,是其他任何一個部門所無法代替的。

2、關于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1)要立法確立對掌握企業信用信息的部門要實行依法公開信用信息的原則。要明確數據公開的部門;明確公開的內容和范圍;明確需要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明確數據公開的時限;明確有關法律責任;(2)要立法確立對掌握企業信用信息的部門要實行信用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為健全工商部門的信用信息體系提供法律保障;(3)要保障企業信用數據公開的真實性。有法律義務公開信用數據的部門,要對其公開的數據真實性負責;(4)要規范企業信用數據的使用行為。要明確信用數據使用的原則、信用數據失誤的修復方法和信用數據允許公開查詢的期限等;(5)要規范企業信用激勵制度。明確適用范圍,以及使用與相關法規相銜接的行政措施。

3、關于信用中介機構的中立地位

保證信用中介機構的中立性,對整個信用行業以及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信用中介機構必須堅持中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它介于商業銀行和企業之間,擔保人對商業銀行作出承諾,對企業提供擔保,從而提高企業的資信等級。要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及運作做出明文規定。要明確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原則:支持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的原則;政府支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的原則;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

4、關于對失信主體的法律責任

(1)要建立失信約束、懲罰機制。政府部門除對企業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外,還要對失信企業行為約束采取聯動機制。對嚴重失信企業可采取各方限制的措施,如在榮譽授予、行政許可、貸款申請、對外投資、申請上市等,以加大其失信成本。(2)要明確失信企業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把企業信用行為落實到具體人員身上,特別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具體人員身上,并使這種不良記錄跟隨責任人相應的年限。(3)要明確規定對信用管理機構失信行為也要予以追究。對拒絕配合信用管理機構開展工作的部門、責任人也要予以追究。

三、對策之二:刷新監管理念,為信用監管找準載體

(一)準確把握工商信用監管的定位工商信用和稅務信用、信貸信用等其他信用一樣都是企業的基本信用,在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之下,利用我們的工商法律法規來建立工商信用的規范和保障,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的培育授信和懲罰逐出機制來實現工商信用的監督獎懲,從而建立起機制健全、內涵豐富、保障有力的工商信用體系,這是參與信用建設的著力點。

(二)更新合同監管機構名稱,提升工商信用監管社會化水平合同法修改以后,合同管理機構職能已經有了較大延伸,僅以合同管理難以涵蓋業務職能,必須順應時代的發展調整現有名稱,提高社會公眾對工商信用監管的認同感。美國作為信用管理最發達國家,其“信用管理局”模式發揮了中堅作用,我們可以借鑒其名稱,將合同管理部門改組為“企業信用管理局(處)”,凸現信用監管地位和職能,發揮企業信用建設的協調組織作用,制定信用行業標準,如信用服務機構準入標準、信用服務標準、信用服務示范合同文本條款等,規范信用服務市場,堅決打擊和杜絕“信用購買”,避免出現行業失控和失信。

(三)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為抓手,構建信用監管平臺“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是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十多年來,“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開展在勉勵企業誠信守約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還存在覆蓋面窄、約束力差、社會認知度不高等缺陷。從信用體系建設角度來說,這一活動是連接政府部門和企業共同參與信用建設的有效方式,具有較好的引導功能、推動作用和激勵功效。以后要進一步豐富其內涵,擴大規模,并使其進一步程序化、規范化。要使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建立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制度,還要提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把“守合同,重信用”為誠信主體內容的企業信用建設寫入《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構建法定的信用監管平臺,建立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四)以建立企業信用協會為契機,將工商監管行為變行業自律行為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為了迎合政府轉變職能的需要,避免信用管理出現“真空”,應盡快成立附屬于工商部門的企業信用協會,引導企業加強信用自律,規范信用管理中介服務。企業信用協會在推動立法、引導和促進信用管理服務市場發育,促進企業與行政機關在信用建設方面互動,進行信用理論研究,借鑒推廣國際經驗,推行企業信用管理國際化等方面,都具有行政機關不能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