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條件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17 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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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備案。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這一條規定了事業單位成立后應當登記或備案,因為事業單位在進行法人登記或備案時必須具備法人條件,所以又補充了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我們可以理解為:事業單位在批準成立時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批準成立后應當登記或備案。這一條的關鍵在“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其應當登記的前提。在實際工作中,縣級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很難執行這一規定。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以下又稱非法事業單位)大量存在,審批機關還將不斷批設非法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人的登記管理也存在重重困難。事業單位是否具備法人條件就成了當前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突出問題。以下是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對這一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一、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的主要類別。
事業單位的法人登記必須具備的條件在條例和細則中共規定了6個條件:①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②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③有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④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⑤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規、政策規定。⑥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事業單位如不具備上述6條件中的任一條均不能進行法人登記。我們根據事業單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不同將其分為以下四類:
1、獨立性不夠類。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這類非法人事業單位的主要特征。這類非法人事業單位總量大,占所有非法人事業單位總數的一半以上,占全部事業單位數量的三成以上。主要表現為財務不獨立。主管部門因各種原因和借口,不讓其舉辦的事業單位脫鉤、分離。
2、第二類非法人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不全。常常掛空牌,其業務、人員、經費等與主部門混在一起。混編混崗是其主要特征。如重點辦、科普工作站、城鎮規劃管理站、蔬菜檢測中心等。僅在統計報表中體現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在實際工作中,他們與主管部門是業務統一安排、人員統一調配,經費統一使用。這類非法人事業單位大多是人員少,業務獨立性差,而且多數為上下對應,增加編制解決人員問題而設置的。
3、第三類非法人事業單位是經費來源無保障。這類非法人事業單位因社會的發展進步,其職能被邊緣化,經費不能保證其正常運轉。如我縣的很多鄉鎮企業辦,由于其職能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經費越來越困難,常常是人員經費都無法保障,正在步入死亡期。
4、還有一些非法人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符合事業單位的性質。在現行機構編制管理中,一般將財政補助的單位除黨政群團機關外,統稱為事業單位。這就導致了一些宗旨和業務范圍不符合事業性質(事業單位本質特征是社會服務性組織)的非法人事業單位不適用于條例的第二條規定。如縣計生協會、文聯、殘聯等,其本身是群眾團體,但為批設事業編制,也將其列入事業機構,同時將其辦事機構即計生協會辦、文聯辦、殘聯執行理事會登記為事業法人。
以上四類是目前非法人事業單位存在的主要形式。
二、非法人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原因。
非法人事業單位僅管類別多樣,究其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非法人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滯后于法人登記法規和政策的要求。事業單位的改革雖然取得了長足進步發展,但具體針對事業單位機構中組織形式的改革卻明顯滯后于法人登記法規的要求。在縣級,小而全的事業單位還大量存在。特別是上輪黨政機構改革中,由于行政編制的精簡,為保人增編而人為設置事業機構的現象十分普遍。為上下對應,一事設一事業機構還產生出了一人一單位的超微事業單位。如鄉鎮勞動社會保障服務站,就是一人一站。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滯后于法人登記法規的要求是當前非法人事業單位產生的主要原因,有80%的是非法人是因此而存,因此而出的。
2、事業單位的多樣性和條例第三條的超前性,是非法人事業單位產生的另一主要原因。事業單位數量多,種類繁雜,分布廣范,與其相對應的機構形式不可能以一種法人形式就能涵蓋得住的。因此多種組織形式就成了事業單位的必然了。目前很多非法人事業單位的存在并沒有阻礙其職能的發揮,也從另一方面反映出非法人事業單位存在的客觀合理性。如果簡單硬性地將所有事業單位一刀切地變為法人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科學的,至少可以說是不實事求是的。由此可以認為條例的第三條存在超前性。在登記管理工作中,對待非法人問題就要跳出法規和政策的束縛來思考。
3、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將事業單位擴大化,是產生非法人問題的另一個因素。由于機構編制管理實際工作中的事業單位概念與條例第二條中的事業單位概念存在一定的差距,直接導致了一部分批設的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與事業性質不符。最典型的例子是行政性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服務組織。行政性事業單位都是社會管理組織,所以行政性事業單位改為事業性行政單位更為符合實際,更恰當。
從以上三個原因來看,我們認為,條例的第三條和第二條與現實的差距是非法人問題得以產生的根源,也是解決非法人問題的關鍵點。
三、基層登記管理工作要履好自己的職責。
非法人問題的全面解決不是我們登記管理工作基層人員的職責。實際上我們也解決不了的。但是我必須做好本職工作。在設立登記時必須把好法人條件關,務必做到不具條件決不登記。這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個人負責。對不具條件的已登記單位,要立即撤消登記。
四、建議。
1、將第三條改為“事業單位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具備法人條件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備案或將第三條中的“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去掉。
2、設立非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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