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編制監督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17 08:16:00
導語:基層編制監督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近年來,**縣根據上級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紀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途徑,較好地維護了全縣機構編制的大局穩定。與此同時,我們就當前基層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面臨的一些實際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思考。
一、我縣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嚴格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機構編制政策紀律,有針對性地開展機構編制方面的專題調研和督促檢查活動,不斷提高了全縣機構編制管理水平。一是堅持凍結機構編制,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增長。除有上級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部門明文規定的機構編制事項外,我縣沒有審批辦理過任何增設機構、機構升格的事項。對個別要求增加編制的事項,堅持在原來核定的編制總額內予以調劑,沒有新增加由財政負擔的編制。二是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機構人員增長。堅持按照編內運行的原則從嚴控制行政事業單位進人。20**年以來,除個別有余編單位采取公開招考、公開選調進人和政策性安置人員安置以及教育系統引進本科生外,縣委編委會議沒有研究審批過其他形式的人員異動和人員安置。據統計,到20**年5月底止,全縣共有行政事業機構554個,其中行政機構116個、事業機構438個,核定編制共7530名,實有人員8652人(包括13個未核定編制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總人數961人),其中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實有總人數已經連續4年表現為下降趨勢。
二、基層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面臨的一些實際問題通過幾年的實踐,我們深刻地體會到,基層開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面臨一些難以處理的實際問題。
一是行政編制偏少導致部分機關存在政事不分、鄉鎮機關人員混崗。經過多次機構改革,而且每次機構改革都精簡行政編制,使縣鄉兩級行政編制數量偏少,部分機關單位的編制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導致部分機關出現政事不分和鄉鎮機關人員混崗的問題。由于行政編制數量太少,我縣近年來有16個單位先后多次要求增加編制,在按現行政策紀律無法增編的情況下,部分縣直行政機關為了維持工作正常運轉,不得不統一調配所管理二級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出現部分機關與事業單位政事不分、二級事業單位財務不獨立的現象;鄉鎮機關平均14-15名的行政編制數,根本滿足不了繁重的鄉鎮工作需要。對長期困擾我縣大量鄉鎮企業干部職工在鄉鎮機關混崗的問題,盡管20**年我縣下大力氣分流了674人,但是為了鄉鎮工作的實際需要,鄉鎮機關仍然有321名回聘人員(20**年我縣鄉鎮人事制度改革對允許暫時留在鄉鎮機關混崗的鄉鎮企業干部職工的特定稱謂),這些人大多在鄉鎮機關工作多年、又是當前我縣鄉鎮工作的骨干力量。如果按照編制人事工作的政策規定將他們全部清退,面對當前維護穩定、計生、財稅等繁重的鄉鎮工作任務,一個鄉鎮平均14-15名人員編制的力量實在無法維持工作正常運轉。考慮到我縣鄉鎮存在混崗人員的實際,鄉鎮已經連續8年沒有新進一般工作人員。盡管我縣鄉鎮機關還有余編,只是每年在編內適當解決部分科級領導干部列編,但按照上級機構編制管理五年內編制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的要求,我縣鄉鎮機關將出現無人做事的問題。據統計,20**年機構改革后,我縣縣本級和鄉鎮的行政編制數分別是365名和280名,比改革前分別精簡113名和70名;納入改革范圍的111個全額事業單位精簡事業編制137名。目前,我縣縣本級99個行政單位中,編制數不足10名的單位有61個、占總數的61.6%,編制數在5名和5名以下的單位有46個、占總數的46.5%;17個鄉鎮機關行政編制數最多的是20名,多數鄉鎮機關的行政編制數為14-15名。
二是部分鄉鎮事業單位功能不健全改革后導致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20**年機構改革前,我縣鄉鎮事業單位除企業辦由鄉鎮管理外,其他站所都以縣管為主,運轉比較正常。鄉鎮機構改革后,一些原來由縣管為主的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四權統一下放給鄉鎮管理,造成部分鄉鎮事業機構尤其是原鄉鎮農業五站處于幾不管的狀況。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這類鄉鎮事業機構本身功能不健全,人員經費是差額撥款,一年的工資由縣鄉各負擔1000元,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大多數人實際在自謀職業。改革前這類事業單位還有縣主管局負責人事、勞資和一定的工作安排,各鄉鎮很少具體管理。而20**年機構改革把權限交給鄉鎮后,鄉鎮考慮到接手管理要負責彌補經費不足,怕增加經費負擔,不愿意管,對有關工作則自行安排人員負責。由于改革時已經明確將這類事業單位的管理權限下放給鄉鎮,部分原縣主管局想繼續管起來又不好再管。針對這種情況,我縣部分原縣主管局已經向我們提出了收編管理的意見,以便由縣主管局統籌安排工作。
三是部分機構編制審批與事業單位設立登記之間存在矛盾。根據《〈**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必須的條件之一是要有至少3人的從業人員,這就要求新設置的事業機構核定編制數不能少于3名。但縣委編委會在研究審批上級有明文規定必須新設置事業機構事項時,核定人員編制往往要從實際工作需要和盡量減少財政負擔的原則進行考慮,造成部分新設置事業機構的編制數不足3名,不具備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起碼條件。如2004年我縣按市里統一要求設置的多數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的編制數為1-2名。
四是政策性安置與機構編制管理政策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在受到不準超編進人紀律的約束和安置渠道越來越少的限制下,基層黨委政府必須要負責每年回到地方的政策性安置軍轉干部和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安置的主要渠道落在了地方少數事業單位,又不能全面完成安置工作任務,而這類事業單位對年年安置甚至超編也安置軍轉干部和復退軍人的做法意見很大,同時也給基層機構編制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據統計,我縣2004年-20**年的政策性安置復退軍人有75人,已經安置69人,其中安置到企業的21人、自愿買斷放棄安置的4人、安置到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41人,已經安置但對安置不滿意不愿意上班的有2人。
五是各方面的干擾讓基層機構編制部門左右為難。主要是兩個方面的干擾:一個是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干擾。盡管中央、省、市有明確的紀律要求,除機構編制部門外,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下級有關設機構、定編制、核定領導職數的事項,但由于上級有關部門確實掌握給錢給物、評先評優、工作考核等權限,這些部門在涉及有關機構編制事項時,往往直接向縣有關領導打招呼,使縣委、縣政府領導和機構編制部門很為難。如在20**年政府機構改革中,我縣某原事業機構改為政府工作部門,在20**年改革時行政編制已經分配到各單位和這次改革上級又沒有下達行政編制的情況下,該單位以機構性質是政府工作部門為理由,反復多次找市有關部門和領導向縣里打招呼,要求分配該單位行政編制。另一個是來自縣內的干擾。機構編制部門作為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的工作部門,面對少數縣領導就某方面機構編制事項打招呼、批條子、提要求的情況,盡管我們能堅持按編委會集體研究的意見執行,頂住了不合實際和違反機構編制政策紀律的不合理要求,但矛盾的焦點卻集中落在了編制部門,顯得機構編制部門盡做了一些得罪人的工作,很多時候讓我們左右為難。
三、加強基層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幾點建議
針對當前基層機構編制工作的實際,我們認為很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基層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一是建議向上級反映縣鄉人員編制與實際工作需要的矛盾,在可能的情況下,請求上級適當增加基層行政編制。二是建議積極穩妥地推進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一方面,要大力整合一批人員編制不足3名的事業機構。考慮到目前基層一些人員編制不足3名的事業單位設置大多有上級的相關政策依據,建議采取由縣(市、區)提出方案、市委編辦審批的辦法,切實整合一批人員編制不足3名的事業機構。另一方面,要對鄉鎮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不搞一刀切,建議由地方根據實際確定部分鄉鎮事業機構管理權限的主體。三是建議改革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逐步實行與高校畢業生同等的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安置模式。
- 上一篇:事業單位改革經驗交流
- 下一篇:文化體制改革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