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委選舉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22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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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委選舉調研報告

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村委會選舉逐漸得到了規范和完善。我省在法律層面最早提出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是《**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其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有選舉權的村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選舉。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出現,為村委會選舉提供了又一種重要模式。**街道作為20**年市、區兩級村委會換屆試點單位之一,在14個村實行了有候選人選舉方式,在**、**等9個村試行了無候選人選舉方式,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本文通過**街道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兩種選舉方式的比較分析,對無候選人選舉方式作一些思考。

一、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優點

相對于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簡化了選舉程序。實行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第一次選舉由于沒有候選人而直接進行選舉,即省略了推薦候選人的環節,減少了一個程序。在**街道23個村委會選舉當中,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14個村中,6個村進行了兩次選舉,6個村進行了三次選舉,2個村進行了四次選舉(即推薦候選人、正式選舉、另行選舉、重新選舉),平均每個村進行了2.72次選舉。而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9個村中,2個村只進行了一次選舉,7個村進行了兩次選舉,平均每個村進行了1.78次選舉。比較發現,無候選人選舉方式比有候選人選舉方式平均每個村少進行0.94次選舉。

2、降低了選舉成本。一是降低了人力成本。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產生一個村委會,村民一般要投2-4次票。先是由全體村民投票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公示幾天后再對候選人進行差額正式選舉,一般情況下,選民至少需要兩天時間參與選舉。而近年來農村經商辦廠和外出求學的人比較多,兩次趕回村里參加換屆選舉比較費時費力。實行無候選人選舉方式,選民一般只需投1-2次票,即使2次選舉也是集中在一天內完成,這樣不僅減少了選舉對村民生產、生活的影響,也減少了街道機關干部的工作量。二是減少了費用。因平均每個村少進行0.94次選舉,按照平均每個村每次選舉需選舉補助費5萬元計算(不包括工作人員開支等間接費用),則無候選人選舉方式比有候選人選舉方式每個村平均節約選舉費用4.7萬元。

3、減少了選舉賄賂。當前村委會換屆選舉中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采用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村,一般村委會主任和委員的正式候選人都是差額1人,這意味著每個職位肯定會有1人落選,為避免票數過低丟面子,正式候選人一般都會想方設法去競選,這就增加了賄選發生的概率。而無候選人選舉方式在正式選舉之前局勢并不明朗,各競選人基本都處于相互觀望狀態,拉票動作相對趨于平緩,這就有效防止了賄選現象的發生。而且無候選人選舉往往在一天內完成,上午第一次選舉,下午就進行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正式候選人一般只有兩三個小時,他們想有所動作也來不及操作,賄選現象相對也減少很多。

4、減少了選舉矛盾。采取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村,在正式候選人明確以后競爭比較激烈,往往會造成相互攻擊、相互拆臺的局面。而且選舉時間拖得越長,選舉次數越多,矛盾也就越突出。如岙王村實行有候選人選舉,第一次選舉為提名村委會主任候選人,A、B分別得票382、220。第二次選舉為有候選人的差額正式選舉,由于A、B兩位候選人的票數均未過半數,所以進行了第三次選舉(另行選舉)。在另行選舉中,由于候選人對其中一個選舉環節有疑義,又進行了重新選舉。在第四次選舉中,候選人B召集了不法分子破壞選舉的正常進行,經依法制止后成功選出了新一屆村委會(B當選為村委會主任),但B卻因為觸犯法律被取消了當選資格。而無候選人選舉方式在另行選舉之前各競選人都沒有浮上水面,競選的矛盾相對少很多。實踐也證明,**街道采取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9個村,因選舉引發的村民信訪數量明顯少于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村。

二、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缺點

相對于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缺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選舉票數相對分散。由于候選人的不確定性,選民的投票結果就有可能相對分散,甚至部分村委會成員票數不能過半數而導致另行選舉。特別是一些選民意愿不集中、人選不突出的村實行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票數將更加分散,甚至一個村委會成員都選不出來。當然,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推薦候選人選舉,就相當于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第一次選舉,也存在票數低和分散的問題。

2、計票認定相對困難。無候選人選舉方式在第一次選舉中,選民是按照本村應選職位直接書寫競選人姓名投票選舉的。由于選民的文化程度不一,對競選人名字書寫不規范,如一個村內同名同姓的沒有標注,有些同音不同字(諧音),有些缺點少劃,有些缺姓少名(缺名少姓),有些村民公認的乳名、小名、綽號等,導致選票難以辨認和確定,從而引起各方爭議,拉長了計票的時間,加大了計票工作的難度。這種情況在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推薦候選人選舉當中也存在,但畢竟推薦候選人還不是競爭最激烈的時候,而且計票結果也不是最后的選舉結果。

3、人選素質較難把握。一是人選個體素質。《**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四條規定:選民應當推選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熱心為村民服務、勝任村民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選民為村民委員會成員。這是法律對村委會成員個體素質提出的要求。但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由于沒有候選人,一旦當選只要沒有出現法律禁止的情況,就不能撤銷當選人的當選職務。二是村委會整體素質。《**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這是法律對村委會的整體結構提出的要求。但由于無候選人選舉結果具有不可預見性,有可能達不到要求。而有候選人選舉方式有候選人推薦環節,當候選人不適宜擔任村委會成員時,基層黨委政府還可通過做思想工作,讓其退出村委會競選。

三、完善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幾點思考

**街道在村委會換屆過程中第一次實行了無候選人選舉方式,從各個層面的反響來看是比較受歡迎的:機關及村居干部認為其優點相比缺點要明顯;競選人認為無候選人選舉方式時間快,相對比較公平;選民認為無候選人選舉方式選舉氣氛比較好、相對比較公平,能真正體現選民的意愿。但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畢竟是個新生事物,推行過程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加以規范和完善。

1、完善選舉法律。以《**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為例,一是對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規定不夠詳細,“無候選人”字樣在全篇當中只涉及到5條,總共出現過7處。二是對當選的得票數規定不夠合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候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既然另行選舉的時候得票數可以是三分之一,為什么第一次正式選舉就不可以了?建議不管是第一次正式選舉還是另行選舉,候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三分之一數選票,始得當選;或者直接規定正式選舉時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就可當選,這樣可大大減少選舉的次數,也可以減少很多矛盾和選舉成本。三是沒有規定監票人、計票人。《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但對無候選人的監票人、計票人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雖然客觀上對無候選人規定監票人、計票人存在難度,但也是可以作出一些規定的,如參加競先自薦和競職演說的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2、推行競選自薦。競選自薦是指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村,在正式選舉之前以村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公開組織有競選意向的選民自薦報名參加競選村委會主任或委員職位,組織競選演講或集中宣傳競選人,匯總公布報名結果供廣大選民選舉時參考的一種村委會選舉方法。**街道9個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村中,有2個村實行了競選自薦方式。從實施結果來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優點:①能夠及時掌握競選人動向和選舉動態;②能及時發現有不宜當選的對象,并提早做好思想工作,勸其退出;③能以組織(村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對競選人進行集中的正面宣傳,減少某些人亂承諾、亂拉票現象;④公布報名結果供廣大選民選舉時參考,能使選票相對比較集中,也能減少選民填寫姓名的筆誤,提高選舉成功率;⑤更能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原則,有利于風清氣正的選舉環境。因此,競選自薦方式是較好的無候選人選舉方法,在今后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應該大力提倡。

3、規范操作制度。要嚴格按規定做好選民登記工作,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前通知外出人員回村參加選舉。要嚴格委托投票手續,可以村選舉委員會的名義規定,選民在**市區以外一個月以上的可以辦理委托,委托投票必須事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經審核確認并在正式投票選舉前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要統一規定,可明確以戶為單位,同一戶口的早到選舉會場的選民可以本戶的選民選票。要統一寫票規則,可規定小名、諧音、別名和缺點少畫等在本村選民中指向唯一的情況下應視為有效。對委托、、寫票、計票規則還可以在村選舉辦法中寫明。在投票環節上,要切實加強對場地選擇、會場布置等具體工作的指導,全面推行集中投票和秘密寫票處,專門落實人員,真正達到“秘密”寫票的要求。整個選舉要做到選票當場領取、當場秘密劃票、當場投票、集中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4、優化選舉環境。一是加大宣傳。要加大對《憲法》、《治安處罰管理法》、《村委會組織法》及相關選舉辦法的宣傳力度,使廣大村民真正了解這些法律法規的內涵、外延及其法理精神,增強他們的自主意識、競爭意識和民主法制意識。二是嚴厲打擊。要制定賄選的界定標準,如吃喝宴請;送錢、送物和有價證券;委托他人吃請、送錢送物;私下許愿;以非組織活動方式操縱換屆選舉;采用威脅、欺騙等暴力手段干預換屆選舉;借助宗族勢力參與換屆選舉;組織車隊為被選舉人宣傳造勢等。同時要及時查處并制止苗頭性違規行為。三是集中約談承諾。可以組織另行選舉的候選人集體談話,再次強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紀律及相關法律規定,并要求各候選人就當選與否及選舉紀律進行表態,也可簽訂競選承諾書。四是加強監督防范。街道村委會選舉工作指導組和村選舉委員會可分層次組織人員進行夜間巡邏,及時制止不正當選舉行為的發生。五是成立法律顧問。在選舉過程中,可成立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法律顧問組,全程參與指導村委會無候選人選舉工作,對黨員、群眾提出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并統一解釋答復,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