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展制度建設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23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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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展制度建設調研報告

企業年金的建立對于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促進經濟和資本市場繁榮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隨著企業年金的不斷深入人心,我省省屬國有企業近年來也紛紛建立企業年金,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本文從我省省屬國有企業視角對企業年金制度的建設作一思考。

一、現有企業年金制度的不足之處

自19**年國務院在《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第一次明確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以來,中央和地方相關政府部門又相繼頒布了多項企業年金法規和政策,對于推動我國國有企業年金的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從省屬國有企業年金實踐來看,國有企業年金制度在整體協調性、監督管理和投資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仍需健全完善。

(一)企業年金政策體系缺乏協調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現在:

一是國務院不同部門制定的企業年金政策相互矛盾。在已頒布的一些企業年金政策中,由于各政府部門所制定政策的適用主體、約束的側重點不同等原因,對企業年金的一些規定相互矛盾,使得國有企業在政策執行過程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例如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對企業年金中企業繳費的計繳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而在《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

二是國務院同一部門在不同文件中對企業年金政策的規定前后自相矛盾。如財政部在自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中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而在前述的財政部財企號文則對省級政府規定的比例不予以認可。

三是各省市所頒布的當地政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不一致。對于企業繳費總額和列支渠道各省(市)與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定也不同。以企業繳費總額為例,我省在《**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中規定,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數額每年不超過本單位上年職工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一規定與財政部財企〔20**〕34號文件關于“在工資總額4%以內列支”的規定不一致,也與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關于“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的規定不一致。另外如企業繳費可計入成本(費用)的額度,各省(市)制定的比例從3%至12.5%不等,與《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規定也不符。

四是國家稅務部門未及時出臺配套政策。20**年*月*日起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下發后,國家稅務部門未針對該辦法中所明確的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繳稅環節及計繳比例作出明確規定。

(二)國有企業年金監管機制存在薄弱點和缺乏有效協調。省屬國有企業在年金發展過程中涉及的監管部門主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國資和財政等政府部門,各政府部門在企業年金政策的制定和企業年金的推廣方面的協調與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省屬國有企業年金的有效監管方面仍有不足。

一是對國有企業年金建立總量及分配的引導機制未到位。從企業年金的發展現狀看,國有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明顯高于其他所有制企業,在國有企業中,壟斷行業企業發展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尤其突出,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對于國有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應注意防止超標準計繳企業年金和不合理分配企業年金,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和貧富差距的加大。在我省企業年金實踐中,有關部門對省屬國有企業的企業年金的建立及計提總量和分配的引導不夠,首先表現在制度層面,僅僅要求省屬國有企業對企業年金方案進行備案,未強調勞動保障廳和省國資委對企業年金方案的審核和批準功能,同時對不報送備案的企業缺乏相應的管理和約束措施。其次在具體操作中,備案工作流于形式,備案后主管部門的后續管理工作薄弱,對省屬國有企業年金方案中的不合理規定未有異議,如某企業在《企業年金方案》中規定,在企業年金賬戶中設置企業公共賬戶,用于歸集不屬于個人的企業繳費部分及個人賬戶的未歸屬權益,這與《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關于“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的規定相悖。由于缺少事前的審核,導致省屬國有企業存在年金賬戶設置不規范、年金分配不及時等問題,同時在分配上,企業經營班子成員與普通職工之間的差距過大現象也較為嚴重。

二是對清理移交原有企業年金的指導和督促力度不夠。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12號)的要求,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在20**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和各項業務移交到位,實現規范的市場化管理運營。實際上,至20**年末,省屬國有企業的原有企業年金基本上保持原有狀態,并未移交清理。在對7家省屬國有企業的調查中發現,至20**年末,累計7**22萬元的企業年金基金中由符合條件的法人受托機構管理的僅為*萬元。

三是對省屬國有企業年金財務核算的檢查監督深度不夠。由于省屬國有企業普遍規模較大,業務復雜,財務核算事項涉及內容繁多,企業年金只是眾多業務中的一小部分,根據重要性原則,審計、稅務檢查等財務監督往往會忽略企業年金的財務處理。實際上,由于企業年金涉及企業和職工利益,企業在財務核算上的違規現象還是時有發生的。主要違規方式有:超標準計提企業年金,多渠道列支企業年金,少計繳或不計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機制有待健全。企業年金基金有別于其他投資基金的一個重要方面就在于它的安全與穩定具有很強的政治意義,甚至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如何使企業年金基金能夠保值增值,如何有效控制風險,一直受到企業年金市場各方主體的共同關注。省屬國有企業主要保持一種謹慎態度對待年金基金的投資,以規避風險。具體表現有:一是一些企業要求受托人或投資管理人建立一個風險共擔與利益分享機制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即在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政策中,建立投資激勵和約束機制,低于最低收益率的,將由受托人或投資管理人按照最低收益率給予補齊;高于某一收益率的,受托人或投資管理人可以分享,以此來激勵和約束受托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行為。二是一些企業將企業年金基金直接存入銀行進行定存,或將企業年金基金通過銀行委貸給本企業,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保險等。上述的這些做法在某種程度上規避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風險,但是卻偏離了企業年金的制度要求,對企業年金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將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二、促進省屬國有企業年金健康發展的對策

國有企業年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各方力量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加強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分階段分步驟規范企業年金制度,推動省屬國有企業年金健康發展。

(一)清理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營造良好的制度執行環境。建議中央有關部門及時對企業年金相關文件進行清理和完善,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制訂關于企業年金的新文件,對企業年金中企業繳費的計提基數、計提比例、繳費總額、列支渠道,企業繳費稅前列支、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納稅環節及計繳比例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各地非規范的企業年金管理政策進行及時清理和整頓,并加強對各地企業年金監管機構的培訓與教育,使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有健康的政策起點。地方政府應積極與中央有關部門協調有關政策的可行性,提出貫徹實施的具體意見,便于省屬國有企業正確執行企業年金制度。

(二)確立監管架構,明確監管職責,建立日常協調監管機制。建議由省政府牽頭,成立國有企業年金協調小組對國有企業年金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各相關政府部門按現有職能全力配合,在協調監管的過程中,逐步明確各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監管重點。主要工作有:一是建立國有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審核制,加強事前審批和復核,引導國有企業從整體全面的角度出發統籌規劃建立新的企業年金,處理好職工工資增長與建立企業年金的關系,要避免一方面大幅度增加工資,一方面大規模建立企業年金。二是明確企業年金分配總量和內部分配比例,確定企業年金中個人繳費的合理比例,縮小企業年金收入差距,指導企業理順分配關系,既要防止國有企業借機大幅度增加員工福利,也要防止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差距繼續拉大,在公平基礎上兼顧效率,完善職工薪酬結構,推動省屬國有企業年金制度的規范建立。三是組織力量指導企業規范管理原有企業年金,明確移交時限,要求對原有企業年金進行清理、規范并向新的企業年金移交并軌,實現規范的市場化管理運營。四是在企業年金的計提、繳費、分配及發放操作過程中加強日常監督,促進規范運作。

(三)研究并開發適合企業年金基金的金融產品,合理降低管理成本,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在我國現有的資本市場條件下,既要使企業年金計劃在規范的制度下運作,又要讓參與企業年金基金市場化運作的各方金融機構獲得合理收益,更要保障企業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最終收益,需要積極探索適合中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金融產品。首先,對國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應實行保護政策,在對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酌情給予定量限制的基礎上,研究并開發適合企業年金基金的金融產品。其次,建立集合企業年金計劃,鼓勵中小企業加入集合企業年金,合理降低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成本。第三,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計劃管理中的風險管理控制,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政府部門監管和社會力量的監督并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