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組織機構調整思考

時間:2022-05-14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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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組織機構調整思考

加強縣以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是貫徹懲防體系《實施綱要》、進一步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組織保障,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迫切需要。當前,縣鄉兩級紀檢監察組織普遍存在著機構設置不合理、人員編制少、力量不集中、工作不規范等問題。縣鄉兩級機構改革的展開和不斷深入,為改革和調整兩級紀檢監察組織提供了有利的時機和條件。

改革和調整好兩級紀檢監察組織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合理設置機構,克服人員力量分散的問題。人口在50萬人左右的縣級紀檢監察機關一般內設職能室為7至9個,編制數在26人左右。除副局長以上的領導外,平均每個職能室只有2到3人,人數多的室能夠達到4人,少的則只有1人。這樣的編制狀況,與當前紀檢監察機關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很不適應。而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有向外派駐的紀檢組,紀檢組的數量一般在15個左右,大多數都是只有組長沒有組員。有的紀檢組幾年甚至十幾年沒有查處過一起違紀案件。即便是在本部門發生違紀案件,單靠紀檢組長一個人,也無法完成案件的查處,一般都是由縣紀委監察局直接調查和處理。其它方面的紀檢監察工作,由于派出的紀檢組勢單力薄,加之各種人情和利益關系的干擾,也難以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取消派駐機構,適當增加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編制,不僅有利于紀檢監察工作和案件查處,而且可以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實行這種編制體制后,日常紀檢監察工作可以由各縣直部門或單位分工1名領導負責,有黨總支、黨支部的,可在委員會中設1名紀檢委員(一般由副職領導擔任);有黨組的,可在黨組內分工1名黨組成員負責。各部門或單位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可以由縣紀委監察局直接查處,并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來選擇對案件處理的一般程序或特殊程序。

二是合理設置職位和職責,克服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確的問題。目前,由于沒有紀委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工作條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編制很不統一,職位設置缺乏依據,各級領導和各工作崗位上的人員也沒有統一明確的職責規定。沒有明確的職責,就不可能履行好職責,因此,應依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盡快制定和頒布統一的《紀委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工作條例》,對各級紀委、監察機關及其各級領導和非領導職務的職責和工作任務加以明確。在當前的條件下,縣級紀委監察局可結合工作任務,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職位和編制的設置工作,對每個職位上的工作人員的職務名稱和職責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

三是健全組織和制度,克服“兩個代替”的問題。一些基層黨委和紀委在工作中,經常發生“兩個代替”的問題,即以紀委書記個人工作代替紀委集體工作,以黨委會議決定代替紀委會議決定。有的鄉鎮和縣直機關的紀委長期不召開會議,遇有重要工作或遇到重大問題、查處違紀案件,則由紀委書記包辦一切;有的基層黨委不重視紀委作用的發揮,在處理違紀違法案件或其它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問題時,往往不經紀委便直接拿到黨委會議上去作決定。“兩個代替”的現象不僅違反了黨章和其它黨內法規,而且嚴重影響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在基層的落實。因此,建立健全基層紀檢監察組織,嚴格落實紀檢監察工作制度,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的落實是鄉鎮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鄉鎮紀委和縣直機關的紀委一般應由5至7人組成。由于紀委書記由同級黨委副書記擔任,許多基層紀委書記同時還分管其它方面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設一名專職紀委副書記(行政職務為監察助理),其他紀委委員可由政治素質好、法紀觀念強、有較強工作能力的黨員擔任。基層黨總支委員會和黨支部委員會應分工一名委員任紀檢委員,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在建立健全組織的同時,還應建立健全各級紀委工作制度,以確保紀委集體領導和監督作用及紀檢委員作用的發揮。

四是突出監督和預防,克服經常性工作不落實的問題。縣級紀檢監察機關不設派出機構,并不意味著對原設派出機構的單位或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削弱,也并非是放松對上述單位或部門的監督和管理,而主要是考慮突出重點,區分層次,使工作更加扎實有效,保證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的落實。各單位或部門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成員以及基層黨總支、黨支部中的紀檢委員,主要是抓好上級紀檢監察組織部署的各項經常性工作任務的落實,工作重點在于搞好教育,落實好管理和監督的各項制度,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報告本單位或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防止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根據紀委工作報告所部署的工作任務,制定好工作責任制,經常性地、有計劃地指導和檢查各基層黨組織落實好懲防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和各項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