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售付匯管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22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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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售付匯管理調研報告

國家為完善售付匯和稅收管理,要求國內機構和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購付匯手續時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相關稅務憑證,這是防止逃套匯和偷逃稅的一項重要政策。在開展售付匯工作的幾年來,*市局在學習售付匯管理相關業務知識的同時,也嚴格把好審核關,嚴格按照省局售付匯管理作業指導書要求運作,在納稅人申請開具時宣傳相關政策,做好服務工作,僅20*年至20*年6月就為單位和個人開具《境外公司(個人)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160份,《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145份,《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免所得匯出數額控制表》3份,《境外勞務費用不予征稅確認證明》36份,征收稅款2127.5萬元。但在管理過程中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和規范:

一、稅務人員和納稅人對售付匯相關的稅務憑證管理的了解有待提高。售付匯管理政策規定專業性比較強,不僅需要稅務機關負責開具人員具備較強的業務水平,熟練掌握有關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尤其是國際涉外稅收法律法規政策,還需要了解國際貿易、金融等方面知識,同時還必須有扎實的外語水平,因此要求稅務人員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而目前基層稅務人員對售付匯憑證管理相關知識匱乏,對納稅人而言,售付匯憑證方面政策也知之甚少,而稅務機關在售付匯憑證開具方面政策宣傳還欠缺。

二、合同的審查問題。我們在開具售付匯稅務證明前,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對相關的合同進行認真的審查,據此判定對該項業務征稅與否。然而,從合同中反映出來如下的一些問題:

1、合同真假問題。目前單位提供一些合同時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簽一個外文名即可,稅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判斷該合同的真偽,尤其是納稅人要開具《境外勞務費用不予征稅確認證明》等免稅證明時提供的合同真實性稅務機關無法掌握,也只能根據納稅人的合同為其開具證明。

2、合同無中文版本。在開具過程中發現支付單位提供的合同為全英文版本,也有少數是日文等其他語言版本的。由于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為專業詞匯,審核人無法讀懂,盡管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中文翻譯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并不能承擔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3、應納稅額的確定。目前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這種“事后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

4、業務真實性問題。目前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而稅務機關審核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為其開具證明,納稅人提供申請資料后稅務機關只對紙質材料進行形式審核,進行實地檢查審核很少,并且上級部門對審核程序、期限上也未作出明確規定。

三、征稅與不予征稅的界定。盡管根據匯發*號文件中對不予征稅的規定很明確,即對發生在境外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不予征稅。在開具稅務憑證時由于稅務機關對外國企業(個人)的勞務等行為不能實地檢查,無法準確對勞務發生地是否在境外進行認定,在具體界定時比較困難,有可能成為企業偷逃稅的“空子”。

四、關聯企業之間支付費用的征免稅界定。一些關聯企業之間代收代墊費用,由于原始憑證在境外入帳,境內公司僅以關聯方的付款通知書入帳,缺少必要的證明資料,稅務機關無法判斷征稅與否。還有一些關聯公司通過貿易售付匯行為來掩蓋非貿易售付匯行為,從而達到偷逃稅目的,如收取管理費用等其實質應是特許權使用費,而企業往往以購銷業務進行變相支付。

五、部門之間溝通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外匯管理部門、銀行只有共同做好非貿易購付匯的控管,才能有效防止套逃匯和偷漏稅。從目前運作來看,國、地稅開具售付匯憑證信息傳遞上還需要加強,對同一項目真實性審核上還必須協調一致。根據規定個人對外支付500美元以上、境內機構對外支付1000美元要求稅務部門開具售付匯憑證。對于起點以下對外付匯時,單位或個人直接對外售付匯時是否繳納了相應的稅收,外匯部門、稅務部門溝通聯系還需要加強。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切實完善政策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的管理。

一是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稅務機關要把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的工作作為稅法宣傳的一個重要方面,廣泛進行宣傳,讓納稅人對這項工作的意義、內容都有所了解,提高重視程度。特別是要加強對中方企業的源泉扣繳,以免事后由中方承擔責任。同時必須加強對稅務人員培訓力度,讓基層人員掌握稅收等相關政策和知識,提高為納稅人政策服務水平和稅源控管能力。

二是加強部門的協調,提高辦事效率。售付匯工作涉及到稅務機關、外管局和銀行多個部門,因此部門間配合尤為重要。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三方缺少必要的溝通,造成納稅人跑錯主管稅務機關,或是資料不能及時提供,引起了納稅人對這一政策的不滿。在售付匯管理中部門之間應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系制度,傳遞相關信息,從而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加強外匯管理。

三是完善政策規定。在對施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的基礎上,建議及時對政策進行修訂。如補充事前申報的規定,使稅務機關對外國企業提供勞務或是取得其他應稅收入的全過程可以進行跟蹤管理;明確經辦人的舉證責任,要求納稅人在提供資料時,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規定合同必須有中文文本,在我國的公證機關進行過公證備案;要求提供的發生在境外的證明資料必須是經國際公認的會計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等。同時建議政策上進一步明確售付匯憑證審核程序和審核期限等,提高辦事效率。

四、加強審核和跟蹤管理。稅務人員不僅僅對紙質資料審核時應注重業務內容的核實,必要時采取實地調查,從而判定合同中所載明業務的真實性。同時稅務管理人員應加強跟蹤管理,尤其對單位事前申請支付外匯到境外,而境外機構或個人再提供相關勞務,即對先付款后提供勞務的此類業務境外機構或個人是否到中國境內提供管理人員應加強后續跟蹤管理,防止單位以在境外提供勞務為由偷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