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07-13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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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發展,市政設施數量大幅增加,管養的范圍越來越大,我處在現行體制下,在有限的物力人力條件下,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在借鑒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柳州單位實際,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針對城市市政設施損壞、被盜問題,我處進行了深入調研,掌握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資料,對如何解決問題進行了多次討論研究和與有關部門商討。初步設想為市政設施“買保險”,通過引進第三方(保險公司)對設施損毀以及由于設施損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這是一種較新的管理模式,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爭取在市政設施管養事業上取得更大的發展,為市民謀更大的實惠。現將有關情況做如下匯報: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我處市政基礎設施管養的面寬,難度較大

我管理處管養的市政道路設施148條、市政橋梁33座(跨江大橋11座、立交橋6座、跨溪小橋13座、人行天橋3座)、干支渠97條,隧道3座,人行地下通道7座、下穿通道2座。其中市政道路面積700萬平方公里,市政排水管道560km,其中道路旁渠450km,排水干支渠110km。與1999年市政設施相比,十年間,道路增加380萬平方公里,增長率118%,排水管道增加335km,增長率為148%,橋梁增加14座,增長率為73%。與之相對的是,資金、技術、設備、人才卻相對滯后,難以趕上城市快速發展的步伐。全市現有砂井20550座,砂格35900個,分布在城市各大小主次干道上,數量龐大。通常對市政設施管理方面以人日常巡視進行日常管理,并結合養護來確保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其管理手段比較單一落后,且科技含量低,管理效率不高,已經不能滿足信息化社會的發展高速要求。雖然我處近年來,通過與科研單位及高等院校等相關單位積極探索數字信息化管理方法和推廣新工藝、新材料、高新設備進行對市政設施養護,但要建立和完善道路、橋梁、排水等設施的動態監控系統,還有很大一段路要走。

(二)因市政設施損壞、被盜而造成人員傷亡事件時有發生

井蓋、砂格損失情況仍相當嚴重:2007年更換損壞、被盜井蓋176塊、砂格330塊;2008年更換損壞、被盜井蓋253塊、砂格413塊;2009年1——4月,累計更換損壞、被盜井蓋61塊、砂格167塊。市政設施損壞、被盜而造成人員傷亡事件時有發生,不僅讓市政管養部門和有關責任部門蒙受經濟損失、產生信譽危機,更重要的是給廣大市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嚴重安全隱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大障礙。據統計,自2005年以來,在全市范圍內,共發生10起人身安全事故,其中8人不同程度受傷,2人死亡。事故直接導致我處支付的賠償金額累計達20多萬元,相關管理部門支付賠償金20多萬元。以下是近年來發生的此類事件的概況:

1、2005年,一電廠職工途經舊機場路,因井蓋缺失導致人員墜井中,受傷嚴重。我處為此支付對方6萬多元醫療費用。

2、2005年,一市民騎摩托車途經靜蘭大橋旁一路段,因路縫敞開造成嚴重的人員死亡事故。受害人家屬狀告相關管理部門,經法院判決,管理部門共支付賠償金達20多萬元。

3、2006年7月13日晚8:40,市民朱秋華騎車經過龍屯立交橋下道路車輛廠路口時,連人帶車跌入路上一個因被盜造成雨篦缺失的截水溝中,造成門牙摔掉3顆,另一顆折斷,下巴開裂的傷害。住院期間花費2644.09元,我處全額支付其住院費用。

4、2007年4月5日,市民周金月在市炮團路施工路段,被施工之路段中種在地面上的竹塊絆倒,造成左手骨折。這起事故的費用分別為:住院費5192.77元,門診費428.41元,護理費24天×22元/天=528元,誤工費56天×20天/天=1120元,共計7269.18元。經雙方協議,我處在此意外事故中承擔50%的責任,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費用,故向對方支付賠償金額3634.59元。

5、2007年7月6日上午11時,市民覃啟勛徒步勝利路柳北區政府前人行道時,腳踩到排水井蓋上,井蓋即時裂成兩塊,一大塊掉入井中,一小塊留在人行道上,人掉入井中,造成右小腿被井蓋擊中,傷口達7厘米,肌肉破裂,骨頭受傷,軟組織受損。經協議,我處一次性賠償傷者1216元(其中醫療費366元,誤工費490元,褲子鞋子破損費160元,營養補助200元)。

6、2007年7月,職工彭明國途經靜蘭橋一路段時,路過一井格區時,因井蓋被盜,造成車輪陷入井格中,進而導致快速行駛的車輛側翻撞在路邊電線桿上,車主受傷嚴重,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屬向我處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我處賠償死者家屬10萬多元。

7、2008年6月4日下午14時,市民黃木有徒步柳邕路朱家屯43號前人行道時,腳踩到排水井蓋上,井蓋即時翻動造成該人員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損,負輕傷。經雙方協議,我處一次性補償醫療費978.29元,交通費50元,護理費10元,后期治療費及營養補助800元,共計1838.29元。

8、2008年9月10日上午8時,市民莫媛媛因上學橫穿東環路走非斑馬線時,腳踩到排水砂格上造成受傷。我處為此一次性補償醫療費301元。

9、2009年4月13日21時許,市民李立開電單車途經市東環路花鳥市場路口北側5米處慢車道,落入一打開的排水井蓋,造成車子局部損壞及人員微傷事故。經雙方協議,我處承擔此事故70%的責任,一次性補償給對方單車修理費310元。

(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經費不足

按現有的市政基礎設施量,每年的維護經費計劃應在18381萬元左右,08年度實際維護經費為4850萬元。由于經費不足,市政設施不全而無法及時完善,設施老化而無法及時更新改造。如果從中在取出部分資金作為賠償金,會加重我處的負擔,且不利于設施的維護的正常開展。

(四)賠付經費成為重要負擔

目前我處職工總人數387人,其中在職244人,退休職工143人,單位職能是履行政府建設管理部門的市政設施管理養護職能,但性質卻屬事業單位自收自支,所有經費全部自籌。單位沒有政策購買養老保險,僅支付退休費一年就需300多萬元,還有在職職工的工資福利、單位經營支付等,負擔很重。因此,我處在既無行政執法權又無政府管理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對因無法監控的損壞設施而受傷市民的投訴賠付申請,承受大量投訴處理業務和支付賠付款很無奈。對今后的設施管養道路、管理體制機制、管養和執法政策的銜接等,特別是對如不改變現狀會造成市民安全隱患的問題很是擔憂。

(五)管理權限不到位,部門間協調不能同步

自從2005年市政監察管理大隊從我處調離至市容局后,城市市政設施巡視、檢查和監察職能也向外移交。是年,我處及時配備精干的技術人員,成立市政設施巡視大隊,繼續行使市政巡視職能。但是,我巡視大隊僅限于專業管理權,對違章開挖及亂停亂放只能停留在勸說上,實際的處罰權在綜合執法局。因沒有行政處罰權而不具備管理效力,無異于“熱心市民”的角色,對違規者缺少威懾力,無法制止違規行為。其次,很多情況下,綜合執法局對違規行者進行處罰后,處理的結果往往沒有反饋給我處,這就使得我處無法及時、全面掌握事件的情況,使我處的管養工作置于被動的局面。正因為如此,設施“管養”兩個字,只剩“養”,自然妨礙了對設施情況的進一步深入了解,安全隱患不能及時發現、排除。

(六)宣傳力度不夠,市民參與少

單單依靠我處16人組成的設施巡查隊的力量不足以處處、時時對市政設施監管到位。隨著88.7km城管公路、舊機場片區、柳東新區、柳鐵片區道路排水設施逐步劃歸我處,加上管養的市政道路、橋梁、排水設施,原來人力不足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這就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媒體曝光的方式,弘揚社會主義主旋律,破除狹隘的利己主義,號召廣大熱心市民積極參與市政管養事業,平時愛護公共設施;發現破壞設施的行為時,能勇于制止;發現安全隱患時,能及時通過熱線電話或采取一些必要的警示措施,來防范事故的發生,但這樣的做法還是收效甚微。

二、市政設施參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隱患的客觀存在。

市政設施的隱患是長期客觀存在的,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不確定因素的增多,市政設施因為不確定因素而產生的突發問題所帶來的風險單純依靠市政管理部門來承擔已經不能適應科學發展觀客觀需要。如果能將風險轉移和細化,將風險成本降低,能夠大大環節市政管理部門在財務上的壓力;同時也對突發事件的賠付問題做到更全面更周密的服務。

(二)保險公司的業務拓展和市政管理實際工作的結合

現在多家保險公司均推出把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作為被保險人的險種,現參照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條款2005版》有關條款,初步設想如下:

投保人;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

被保險人: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

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1)明確保險責任

(2)明確保險期間

(3)明確賠償限額

(4)明確賠償處理

(5)明確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三、實施設施參保的不確定因素

因為有關保險條款(如《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條款2005版》)并不完全適用于我處實際,比如《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條款2005版》第六條第二點中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所有、管理的財產所遭受的損失”、“因建設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等條款屬于不接受保險理賠范疇,所以在選擇保險公司、險種,以及具體條款的修改上,相關事宜還有待進一步協商。

四、總結

綜上來看,為了適應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具體要求,既對管理部門負責,也對群眾負責,為市政設施保險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嘗試。一方面由于保險公司的參與,對市政設施的建設規劃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另一方面,由于保險公司專業化的服務,對于設施隱患多帶來的風險進行了有效控制。因此,為市政設施“買保險”是符合群眾根本利益和市政管理系統客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