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增值稅調研報告

時間:2022-07-27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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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企業增值稅調研報告

近年來,部分企業采取注冊商貿企業的方法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事虛開專用發票活動,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等幾個文件來規范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征收管理。然而,從實際操作來看,這些辦法給相當部分新辦商貿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諸多不便,筆者就相關稅收政策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新辦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初步探討。

一、現行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實行分類管理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現行政策規定,對于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則要求要先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待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后方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這樣的政策規定不利于構建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更限制了小型商貿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稅收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不強。

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中規定小型商貿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1年內銷售額達180萬元后才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同時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可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但在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中更正為只對具有一定規模、有固定場所、預計銷售額達到180萬元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以及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條件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下發國稅函[2005]1097號明確如何解決預繳稅款占用企業資金問題,從以上三個文件可看出該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無連續性,常常在基層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強烈反映問題時,總局才下文明確,給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覺,難以反映稅法的剛性及嚴肅性。

(三)認定政策較模糊,政策界定難度較大。1、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中規定,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開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又沒有給定一定的標準,如何為規模較大?在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中第三點中指出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條件"沒有明確;2、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及62號文件中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但如果納稅人不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領用普通發票要不要按4%預繳稅款總局文件中未明確,造成各地的執行過程中不一致。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中規定,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也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辦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征收、發票管理等規定辦理。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于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其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因此對其認定為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無實質意義,現行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需進行改進。

二、完善商貿企業認定中的對策:

由于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門檻提高,使一大批商貿企業銷售的商品無法進入增值稅抵扣鏈。為此,稅務機關應根據商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出既符合企業經營特點又能將其經營活動全面納入稅務管理的管理措施,使盡可能多的商品能夠進入增值稅的抵扣鏈。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從完善政策、強化管理上入手,對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實行認定從寬,管理從嚴的原則,不斷提高商貿企業征管水平。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收政策,放寬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政策趨于合理。建議總局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科學劃分兩類納稅人,將生產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降為30萬元,將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降為50萬元。同時,還應對小型商貿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只領用普通發票的企業是否預繳稅款等問題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現行增值稅政策,促進稅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中第十四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因此,對會計核算符合以上規定條件,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無論其是小型商貿企業還是大中型商貿企業,應按上述法規規定允許直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免因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存在導致企業不公平競爭,盡量避免產生稅收歧視。

(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范商貿企業騙購發票及虛開發票,提高商貿企業稅收管理水平。1、做好基礎工作,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臺帳,逐戶分析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情況與收入、納稅情況是否匹配,根據行業特點,加強國稅機關內部及地稅、工商之間的外部信息交流,實現對商貿企業的聯合控管。2、進行數據指標分析,搞好納稅評估。依托納稅評估管理系統,開展行業稅收負擔率、成本利潤率等指標的分析,發現指標異常的企業,列入評估對象,實時控管。3、加大稽查力度,規范稅收秩序。加強對商企業的專項檢查,通過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剖析,對違法行為進行嚴懲,依法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切實做到以查促管。4、強化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對造成責任事故的稅務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以真正做到責權利相等。

(四)完善現行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收政策,應將認定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實際權限下放給縣級稅務機關,并放寬認定條件,對切實符合條件的小型商貿企業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考慮到宏觀調控對企業的影響較大,為緩解目前小企業資金壓力,應取消增購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的稅收政策,以促進小企業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