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18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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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調研報告

根據《昭通市民政局昭通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審計的通知》(昭民電〔2009〕15號)要求和××縣人民政府安排,審計局以巧審通[2009]11號通知書派出審計組,自2009年6月3日至6月9日對××縣20**年至2009年6月1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民政局及財政局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了書面承諾,在實施審計工作中,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審計局對低保資金會計帳面情況、財政部門的資金撥付、民政部門的審批情況及信用社兌付低保資金的情況進行了檢查。審計工作已結束,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縣民政局是××縣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業務的主管機構,負責對全縣農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指導工作;負責本縣行政區內農村低保的組織實施、編制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計劃、對全縣各鄉(鎮)報批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進行抽查、審核及審批和審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花名冊等工作。自20**年開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農村低保財務管理按《昭通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為組長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領導組,并根據《昭通市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縣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方案中明確規定:(一)保障范圍和對象為凡持有本縣常住農村戶口簿的農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根據市政府下達我縣20**年指標控制數為41238人,并根據縣扶貧辦20**提供統計核定的絕對貧困人口數、20**年縣政府組織調查的特困人口情況等確定20**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二)保障標準和補助形式:1、補助標準:20**年××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定為年人均純收入693元,對達不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實行差額分類補助,年人均補差不低于360元,由扶貧、統計部門向財政和民政部門提供,根據全縣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指數變化及縣財政承擔能力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2、補助形式:全縣農村低保實行分類施保、差額補助,即對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693元以下的貧困家庭分為a、b、c三類,20**年補助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3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20元。分類施保人員嚴格按縣下達指標控制數確定;20**年年初提高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5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30元;7月再次提高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6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5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3、資金管理:縣財政局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下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發放等業務,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縣民政部門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專帳”,用于與財政、金融部門對帳。

20**年至2009年全縣農村居民農村低保規模情況:

1、20**年全縣16個鄉鎮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5269戶,41328人,發放低保金14845680元;2、20**年7月以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5269戶,41238人;7月以后享受低保186**戶,47339人,發放低保金24098820元;3、2009年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8555戶,47339人,1至2季度發放低保金142**700元。

二、20**年至2009年6月1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收支情況

1、20**年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收支情況

20**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收入14845764元,其中上級財政補助資金1162920元,本級財政配套資金3216564元;20**年××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4845680元;收支相抵,結余84元。

2、20**年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收支情況

20**年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收入241**484元,其中上級撥入20644400元、縣級財政配套資金3460000元、上年結余84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24098820元;收支相抵,累計結余5664元。

3、2009年1至6月1日全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收支情況

2009年1至6月共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收入18365164元,其中上級財政撥入12625440元,上級撥入20**年春節一次性生活補助42**100元、縣級財政配套1700000元,上年結余5664元;1至2季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8325500元(其中20**年春節一次性生活補助4123800元);收支相抵,累計結余39664元。

三、存在問題

1、農村信用社未按《××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5個工作日內撥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到低保戶一折通存折。20**年至2009年1季度期間,信用社對財政撥入的農村居民低保資金大多在15日以上,有的長達2月才撥付到低保戶一折通存折。也未按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撥付情況向民政、財政部門反饋。

整改意見:根據《××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農村信用社根據縣級財政部門提供的電子花名冊,在收到低保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入低保對象的專用存折。”第八條“建立低保資金對賬制度。財政、民政和農村信用社要定期進行對賬工作。農村信用社應當在將資金劃入低保對象存折后10個工作日內,將低保資金發放情況和資金余額及時向財政、民政部門反饋,防止出現低保資金沉淀現象”規定,信用社今后應及時按規定的時間將財政撥入的低保資金撥付到低保對象的專用存折、及時反饋兌現情況信息。

2、經抽查,民政局20**年、2009年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調查申請審批表均無負責人簽字、蓋章和審批日期,個別調查申請審批表無村、鄉負責人簽字審核蓋章及審批日期。

整改意見: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民政局必須嚴格按《××縣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試行)》要求,對低保申請人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3、20**年上級財政補助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未及時到位,導致縣財政不能按《××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按月撥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

4、其他問題:從抽查財政社保股的情況反映出:農村低保資金未反映利息收入,其原因是農村低保、城市低保等七項專項資金使用一個銀行存款戶,難予準確劃分各項資金利息收入;縣財政委托農村信用社發放低保資金無委托書。

四、審計評價及建議

××縣自20**年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縣委、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領導小組,對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和監督機制,到2009年全縣低保對象達186**戶,47339人,發放低保資金57270000元,從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村特困難人群生產生活條件。審計結果表明:低保資金切實做到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但在低保機制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著審批手續不完備、低保資金撥付不及時、管理環節相關依據不齊備等問題,針對審計發現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針對信用社不能按規定時間將低保資金撥付低保對象情況,建議民政局、財政局和信用社協商,適當延長信用社撥付低保金到低保對象專用存折時間;

2、民政局、財政局加大對已撥付到信用社批量工資專戶的低保資金兌現情況的監督力度,及時、準確掌握信用社對低保金的撥付及剩余資金的真實情況;

3、重視對低保資金的審批,落實分級審核責任制,嚴格履行各項審批程序,確保低保資金真正落實到應享受低保的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