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籍管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5 11:19:00

導語:農村戶籍管理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戶籍管理調研報告

戶籍管理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直接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隨著國家關于“三農”政策的加快落實,農村戶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增多。筆者結合多年從事農村派出所戶籍管理工作的經歷,就目前農村戶籍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

一、當前農村戶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城鄉差別的日益縮小,人口流動性的不斷增大,當前農村戶籍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出生落戶問題。由于農村,特別是邊境地區的農村,受地理位置偏遠、受教育程度低等客觀因素影響,農民對戶籍管理規定認識不深。雖然公安邊防部門經過多年的大力宣傳,已使得70年代后期出生的農民意識到戶籍管理的重要性,但受歷史等原因影響,在子女出生落戶問題上仍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手持《出生醫學證明》,久拖不落;二是《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因不知如何辦理或不急著使用,長期未落;三是受經濟等影響,在家中生產后,無《出生醫學證明》,不會落;四是受當時計劃生育政策影響,超生手持《出生醫學證明》,不敢落;五是父母不負責任,生育后再婚或死亡,對非婚生子女因無依據,不能落。

(二)姓名變更問題。由于農民文化素質較低,在子女起名問題上隨意性較大,隨著子女的成長,要求姓名變更的情況增多。變更姓名的原因主要是:一是與祖籍的家譜不符;二是聽信迷信,求字更名;三是隨意使用同音字,造成戶籍登記與實際使用的名字不符。

(三)戶口類別問題。由于受國家政策和部門規章制度影響和約束,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之間仍存在差異。主要表現為:一是前些年城鎮戶口待遇好,許多農民求人辦理了“農轉非”,可近年來,隨著農民糧食補貼政策的施行,已經“轉非”的農民和城鎮人口受利益驅動,申請“非轉農”;二是由于國家對農村計劃生育實行“二胎制”,許多想要二胎的城鎮人口,千方百計以各種理由,申請“非轉農”;三是大中專畢業生,因無法找到正式工作,而申請“非轉農”。

(四)戶口遷移問題。主要體現在人戶分離上。一是受當前農村“三補一免”政策的影響,許多人戶分離人口不愿將戶口按照實際居住地進行遷移,導致人戶分離人員大量存在;二是受居住地村規民約的制約,許多符合落戶條件、想將戶口遷移的外來人員,因村委會不同意落戶,而無法遷移;三是法院判決離婚后,原夫妻一方因無固定住所,無法遷移;四是按當前信貸制度中“五戶聯保”規定,五戶獨立的住戶可為一戶擔保,辦理信用貸款,因此許多居住在一起的村民申請分戶;四是由于實行戶籍微機化管理和各地戶籍管理規章制度的差異,許多舉家常年在外務工人員,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因無法核實戶籍檔案,沒有對這些人的戶籍檔案進行微機錄入,或者已經錄入,但因其常年不在戶籍所在地,按“土政策”注銷了常住人口信息,導致這些群眾無戶籍,居住地派出所也因無法核實其身份,無法予以辦理落戶,從而使這些人成了名副其實的“黑人”,嚴重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和人口管理工作。

(五)注銷問題。許多農民在家庭成員死亡后,不及時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戶口注銷,導致人口信息不能及時更新,死亡人員長期“活”在戶籍檔案中。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存在,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有歷史原因,也有人為原因;有政策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但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落實,問題才會得到解決。

一是加強戶籍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農民的戶籍意識,增強對戶籍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嚴肅性的認識,自覺按照規定辦事。

二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計劃經濟體制下二元化戶口管理結構的改革,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統一居民戶口,徹底改變原有的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二元化及集體戶口等多元化管理模式。在戶籍管理一體化尚未推行的情況下,要積極推進鄉村建設,對長期居住、有國定住所的,實行身份證管理,減少矛盾,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因戶口性質引起的各種問題。

三是剝離依附在戶口上的各種功能,特別是涉及民生的民政、金融、保險、教育、農業、勞動、計生等部門,不消解戶籍上的附加利益,不使戶口完全與勞動就業、子女入學、住房分配、保險政策、社會福利等優惠政策完全脫鉤,即便制定再多的懲罰條例、成立更多的監督環節,都將是舍本逐末。

四是完善法制建設,要盡快出臺操作性強、協調一致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堵塞戶籍管理的漏洞,切實使戶籍管理工作達到真正的目的。推行國外市場經濟原則和法律效力合一的事后遷移政策條例規定,即對符合居住條件及居住期超過6個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關部門可為其辦理“戶籍登記”,承認其居住地戶籍。改變我國實行事前遷移政策,即居民必須憑遷移地的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遷證予以遷移。從而使那些不能在某城市(特別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經濟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場法則去選擇適合自己經濟水平的城市居住,這種方法往往較行政手段更為有效,自然解脫了“村規民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