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工作調查報告
時間:2022-09-19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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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實現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科學發展,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將規范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確定為重要的司法改革項目。我院自2009年被省高院確定為量刑規范化工作試點以來,全院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注重調查研究,有條不紊地扎實推進。現從我院近十年來的八類案件的量刑情況入手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具體做法
(一)調查分析近十年我院八類刑事案件的處刑情況,1999年至2008年我院審結的八類刑事案件共277年,涉案人數392人。其中交通肇事案44件44人,故意傷害案78件78人,搶劫案21件44人,盜竊案87件155人,強奸案11件11人,尋釁滋事案25件29人,詐騙案8件14人,敲詐勒索案3件6人。對上述犯罪人員的處刑情況如下表:
(二)制定量刑基準。通過分析這八類案件的處刑情況,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并根據最高院的兩個試行文件,制定我院《量刑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共兩方面的內容,第一章為總則,第
靈臺縣人民法院近十年刑事案件處刑情況一覽表
罪名案件數量刑格處刑
人數量種(幅度)處刑
人數所占
比例緩刑所占
比例
交通肇事44件44人<3年34人拘役11人32%5人45.5%
6個月<2年23人67.6%14人60.9%
3年<7年10人3年<5年10人100.0%7人70.0%
故意傷害78件89人宣告無罪11人12.4%
<3年52人管制10人19.2%
拘役22人42.3%12人54.5%
6個月<3年20人38.5%14人70.00%
3年<10年31人3年<5年21人67.7%
5年<10年10人32.30%
>10年6人10年<12年4人66.70%
12年<15年2人33.30%
搶劫21件44人<3年17人管制5人29.4%
拘役3人17.6%8人66.70%
6個月<2年9人52.9%
3年<10年21人3年<5年19人90.5%
5年<10年2人9.50%
>10年6人10年<12年5人83.30%
12年<15年1人16.70%
盜竊87件155人<3年106人罰金9人8.50%
管制8人7.5%
拘役12人11.3%8人66.70%
6個月<3年77人72.6%53人68.80%
3年<10年35人3年<5年27人77.1%
5年<10年8人22.90%
>10年14人10年<13年14人100%
強奸11件11人<5年10人6個月<5年10人100.0%
>5年1人5年<7年1人100.0%
尋釁滋事25件29人<5年29人管制4人13.8%
拘役9人31.0%5人55.60%
6個月<5年16人55.2%8人50%
詐騙8件14人<3年11人6個月<3年11人100.0%
>3年2人3年<5年2人100.0%
敲詐勒索3件6人<3年6人拘役1人16.7%
6個月<3年5人83.3%
二章為分則。1、總則部分主要以刑法總則為依托,對指導分則適用的原則規定作了量的相對細化。在最高院的試行文本中,規定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幅度過大,大量存在著減少基準刑百分之幾十以上或以下的彈性規定,這些規定依然使得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我院在制定《量刑指導意見》過程中,對這些情況都作了細化。如將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80%;對有犯罪前科的,確定為增加基準刑的20%;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10%—20%。2、在分則部分,我院《指導意見》所細化的內容是法律、司法解釋中的一些量刑細化的點,是法定的,即為量刑起點或量刑基準。比如我院《指導意見》分則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盜竊價值1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準刑的20%,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盜竊價值為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元,增加基準刑的10%。這些規定在遵循兩個試點文件的前提下,大膽創新,通過對量刑調節幅度的進一步細化,確定了適用實際情況的基準刑,這不僅強化了最高院指導意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有效的規范。
(三)將量刑引入庭審程序。在試點階段,我院首先將最高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基本精神向全體刑事法官作了傳達,并組織全體刑事法官對兩個試行本進行了討論,在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后,讓全體刑事法官高度認識到量刑試點工作的意義,并積極將規范化量刑引入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中。
1、規范了庭前準備程序,庭前向公訴機關送達量刑情節提示書,并交換意見,由公訴機關提交量刑情節建議書,明確被告所犯罪刑的法定刑幅度,并確定對被告人有影響的量刑情節。在向被告人,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同時送達量刑提示書,并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釋明法律法規及本院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對相應罪名的基準刑規定。
2、規范了庭審控辯程序,改變了過去傳統的庭審調查程序,把庭審調查程序分為定罪事實調查和量刑事實調查兩個階段,在庭審中的定罪事實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宣布進入量刑事實調查階段,根據量刑情節提示書的規定,由控辯雙方提供證據,分別歸納陳述被告人有無量刑情節,量刑情節的輕重、法定還是酌定,并且控辯雙方均可對對方歸納的情節表示異議。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也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對案件事實和性質進行法庭辯論,第二階段對案件中有無量刑情節或有異議的量刑情節進行辯論,由公訴人先發表量刑建議書,然后公訴人、辯護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體幅度,是否適用緩刑等展開相互辯論。在辯論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可能對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控辯一方提出中止量刑辯論的,法院可以決定是否中止量刑辯論或休庭,待查明情況后再恢復量刑辯論。
3、重視被告人最后陳述程序,被告人陳述作為庭審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實踐中,法官卻很少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哪能些內容進行陳述。為了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無論是被告人認罪還是不認罪的案件,都應當告知被告人最后陳述的內容,即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罪名和量刑等問題進行陳述,其對量刑有最后請求權。
(四)將量刑過程寫入法律文書。為確保規范化量刑合理、公正地開展,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均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和辯護意見,并做詳細地記錄。合議庭在合議時,對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請求的評議情況,采納結果,也應記入合議庭評議記錄,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述采納與否的理由及依據,以增強量刑的公開性,避免法官判糊涂案、關系案。對不能在判決書中細化的量刑規范,應在宣判后進行釋疑(答復),并附量刑理由書,量刑評議表,做到一案一書一表。
二、初步成效
(一)揭開了量刑工作的面紗,深受社會好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開展,使“神秘”的量刑工作得到了有效規范,進一步增強了量刑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的干擾,社會各界的正面評價逐漸顯現。大量案例和數據表明,量刑規范化的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均衡效果已初步實現。而量刑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程序適用于庭審程序中,通過審判人員對量刑事實的查明、量刑辯論的引導、量刑問題的評議分析,及判決中的量刑說理,更加增強了量刑過程的公開和透明,有效地消除了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暗箱操作”的誤解和疑慮,也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公訴機關、律師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二)量刑活動日益規范,審判質量顯著提高。1、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我院量刑活動得到了日益規范,審判人員量刑意識日益增強,量刑能力日益提高。通過對試行文本的學習,刑事法官對基準刑的概念和其確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認識,掌握了正確的量刑步驟,并能根據不同量刑情節,合理調節基準刑,規范的量刑意識逐步取代了以往的經驗估堆,植入了審判的各個環節,量刑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2、量刑規范化試點后,在庭審中允許控辯雙方對量刑發表意見,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觀公正的量刑決定,強化了人民法院量刑權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提高控辯雙方對量刑結果的認同度,以量刑不公為理由的上訴、抗訴案件整體減少,刑事審判質量得到顯著提高。
(三)樹立了司法權威,實現了社會公正。不論是最高院出臺的兩個試行本,還是我院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都使得量刑規范化工作有據可查,公正均衡的量刑,公開透明的程序,進一步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打消了人們對刑事審判量刑的顧慮,嚴密細致的量刑規范進一步確保了量刑的公正性,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對刑事量刑的知情權、辯論權,確保了社會公正,體現了罰當其罪,罰當其刑的理念,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存在的問題
(一)規范化量刑還需進一步轉變觀念,加大宣傳,逐步推行。有的刑事法官對于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而試行本的有關內容并不一定與本院的實際完全切合,協調好這些需要一個過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導致當事人甚至律師人不了解,解釋比較困難,尤其是當事人素質較低,一時難以適應、難以操作,或辯護人對量刑建議的幅度過大,這些都于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不利。
(二)在量刑實體上,現有文件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個別案件基準刑確定方式,幅度變化有不合理之處(例如,貪污案件中,數額不好認定);量刑調節幅度,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難以掌握,還需進一步規范、明確;財產刑中對罰金數額如何量化等成為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的“瓶頸”,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開展。
四、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轉變觀念,加強輿論宣傳,促使規范化量刑精神深入人心。首先,從試點工作的情況來看,規范化量刑的確對規范法官裁量權,解決罪刑均衡問題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對于此次改革,審判人員必須轉變觀念,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勇于接受新生事物,對于量刑工作的一些具體做法,應該在試點工作中不斷探索完善,要認真吃透兩個試行文件的精神,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保障,確保規范化量刑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繼續加大于規范化量刑工作的宣傳力度,優化量刑公開的外部環境,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涉及面廣,不能由法院一家唱獨角戲,特別是量刑程序的規范與完善需要多個部分的配合。我們建議通過聯席會、座談會等方式,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部門及律師之間的協調溝通,征求對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建議,在各行其職的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解釋、說理工作,充分調動訴訟各方參與人的積極性,為量刑程序的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加強交流合作,大力推廣經驗,力爭使量刑規范日益完善。針對當前量刑規范實體中的一些問題,刑事審判人員在今后的庭審工作中要不斷地總結經驗,各試點法院也要加強溝通,組織更多地法院加入到試點工作中,本著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循序漸進、簡便易行等原則,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為目的,大力推廣已經公認的成功量刑經驗,逐步完善規范內容。
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是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改革工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一項永不峻工的工程。我院在立足審判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了探索,做了些工作,但也還存在許多不足,有待于加強改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仍將進一步總結和探索,繼續努力,在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將試點工作推向縱深,促進法官合理而審慎地量刑,進而真正地實現社會公正正義的目標,為我國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成功盡我們的綿薄之力,為促進社會和諧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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