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思考

時間:2022-09-23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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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思考

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交通工具,它具有美觀、輕便、快捷、無噪音、無污染、使用成本低等優點,特別是低廉的價格、易于操作、經濟的使用費用等特點,一經問世便受到了廣大市民的青睞,在較短時間內得到廣泛普及。但從我縣近一年來的交通事故統計情況看,電動自行車已成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成為了繼摩托車后的事故多發車型,如何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應對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高發現狀,確保交通安全有序成為基層交警的一個新課題。

一、電動自行車成為交通安全隱患的分析

(一)電動自行車自身結構特點引發交通事故。電動自行車由于輪胎窄,車身輕,運動形態很不穩定,行駛時左右擺動的幅度較大,穩定性相對比較差,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遇到緊急情況,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并且在行駛時與普通自行車一樣幾乎無聲音,如果駕駛人在瞬間掉頭或橫穿,很難引起其他駕駛人及行人提前對行駛中的電動自行車的注意,故而引發交通事故。

(二)電動自行車制動性能差、車速快易引發交通事故。由于一些電動自行車廠家一味迎合消費者心理,忽視了產品的質量、安全性和穩定性,不斷地在產品的載重量、行駛速度、蓄電時間等方面大做文章,如加大電機功率、取掉腳踏板等,大有摩托化趨勢,車速甚至可以達到每小時60公里,與普通自行車相比車速大大提高,電動自行車騎車人憑借其速度優勢在非機動車道上行使,很容易與自行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由于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較高,其制動距離加長(其制動距離比普通自行車至少要多出3米以上),增加了其安全隱患。

(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違法駕駛直接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明顯上升。電動自行車購買手續簡單、價格便宜且使用者不須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因此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里中老年人、學生占了很大比例,他們中有的人對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在道路上我行我素,在路口、路段上不按規定的路線行駛、逆行、隨意變更車道、調頭、不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與車輛和行人爭搶道路,遇到突發情形,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二、針對電動自行車給交通安全帶來的隱患,筆者認為,抓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是當前一項迫切的工作。必須從根本上重視,用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納入正規渠道管理,使電動自行車一上路就跟機動車一樣有法律法規限制。主要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規范電動自行車生產行業

要保障電動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就必須對電動自行車行業實行有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將電動自行車明確納入了非機動車管理的范疇,對電動車的行駛速度、道路的使用、違法的處罰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環節,有效制約的法律條文寥寥無幾,個別生產商、銷售商,鉆法律的空子,將“電動自行車”改名“電動助力車”,“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僅有的法律約束成了一紙空文。因此,國家應制定切合實際的政策法規,使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管理有法可依,首先,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應該制定相應的標準,從源頭上制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對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實行“關、停、并、轉”,實行企業的優化重組;其次,提高生產質量,使產品正規化、標準化;最后,建立必要的市場監管機制,質檢、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對進入市場的產品進行嚴格檢查,車管部門要對合格產品給予登記,對于改裝等不合格產品一律不允許登記。

(二)規范電動自行車行駛秩序

將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積極為路面執法提供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則第—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非機動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執法者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違法駕駛人給予相應處罰。另外,當地政府根據城市的環境特點和交通狀況,將道路的安全納入政府職能部門年終目標考核,把電動自行車管理納入整個交通管理大系統中,實行電動車強制購買第三者保險制度,減少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

(三)加大宣傳教育管理力度

職能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駛、停放和牌證的管理力度。針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知識薄弱,安全意識差,交警應加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宣傳力度,對已購買電動自行車的要做好駕駛人學習培訓。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向廣大市民宣傳電動車應注意的交通規則和注意事項。采用講座、大屏幕流動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傳電動車交通安全知識,警惕新的安全隱患,減少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