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物業收費管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26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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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提高和擴大,物業管理也逐漸深入到百姓生活中間。目前在縣城內的物業管理雖然不如大中城市,但也逐步趨于正軌。在這漸進的過程中,我們物價部門應該充分發揮好政府引導作用,恰當地利用價格管理職能,促進物業管理的良性發展。
縣級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圍主要是居民住宅。一般來說,居民住宅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物業管理由房管局下設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他住宅或者商用樓由原房地產開發商成立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很少有專門從外界引入專職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獨立管理和運轉。因此,房屋建設方和物業管理方一般都有直接的隸屬關系,在經營理念、盈虧補缺等方面都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從整體的物業管理公司經營情況看,物業管理公司主要負責母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所建設的樓盤管理,主要收費有物業管理費、小區停車場收費以及各類代收費用。物業管理收費依據《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主要是分為兩種價格模式:一是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格;二是高檔住宅、商業用樓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這一指導原則,我們會同市房管局等相關部門,2004年在召開制定物業管理費聽證會的基礎上,制定了我市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三級收費方案,并得以執行。但隨著城市建設、物業管理水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不斷提高,原有的物業收費標準確已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認為收費標準偏低,甚至有些單位違反備案管理,擅自調高收費;與此相對應的是消費者對物業管理的要求在逐步提高,對收費標準也充滿質疑和不滿,反映和意見頗多。
二、目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借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提高物業管理收費。在房地產開發商交房的同時,一般要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明確物業管理收費,為以后的正式物業管理合同進行鋪墊,服務的水平和項目有欠缺;基本上后期正式合同的價格只能高不會低,而且實際服務水準不可能再提高。不少房地產開發商借此機會,一路調高了物業收費標準,而購房的消費者為了拿到鑰匙也不得不接受。比如今年交房的物業費均在0.5元/平方米左右,遠遠高于原來的一級收費標準。
(二)物業管理公司在運轉一段時間后擅自調高價格。不少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聲稱入不敷出,經營處在嚴重虧損狀態,部分公司不履行調價申報制度,也不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或者征求大多數居民意見,擅自調高物業管理費,時有突破政府指導價的浮動幅度,與業戶發生矛盾。如某小區的物業費由原來的一級收費標準一下子提高到了0.7元/平方米,服務水平卻未見提高。
(三)部分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不執行價格備案制度和價格公示制度。物業管理費的備案制度是在《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因此,作為一項價格管理制度,就必須得到落實。然而有少數物業公司不來備案,對此種行為我們又沒有合理準確的處罰依據,《價格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中遍尋無果,造成一些物業管理公司的僥幸心理,嚴重影響了我們執法的嚴肅性;同時在收費公示方面,也存在著公示內容不全面、公示的標準和服務內容含混不清的問題,甚至有不公示的情況。
(四)住宅小區停車場收費問題存在爭議。小區停車場收費屬于國家定價,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目前規格較低小區內的停車場是免費的,部分高檔小區建有地下停車場,車位已經賣給了業主,但物業公司因管理上需要,彌補燈、水、電以及管理人員等開支,收取了車位管理費、租用車位管理費以及臨時停車費等費用。如某小區把地下停車場以9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業戶后,每月還收取車位管理費30元;租車位、臨時停車等也收費不等。這些都屬于停車收費衍生出的項目,應該采用什么樣的價格形式來管理并無恰當依據。
(五)對普通住宅小區和高檔住宅小區的定義模糊,造成監管不力。在《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中,明確了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格,高檔小區、商業用樓實行市場調節價格。但在這個《辦法》中,并沒有明確什么是普通住宅小區,什么是高檔住宅小區。目前,在縣城小區住房建設中,6層以上和有電梯的樓盤、別墅很多,有不少小區是混建的。那么,從價格管理上該怎么劃分普通和高檔呢?一個住宅小區是不是可以同時存在多種物業費標準?如果說以6層以下、不帶電梯的住宅為界線劃分普通小區和高檔小區的話,那么在《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相關的物業管理收費的文件中規定“對住宅電梯和加壓供水設施的維護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與此相悖,因為這些是高檔小區的設施,應屬于高檔住宅小區市場調節的價格內容,市場調節價格的原則是自負盈虧。
(六)物業收費管理備案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們要求的物業管理費備案,要求物業公司也必須按規定上報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或者是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這是理論上的程序,在實際中執行不力。因為在房地產商交房時,根本不可能有業主委員會,就是在居住年久的小區內,擁有業主委員會的也寥寥無幾。這樣,因為缺少了備案硬件,造成物業管理公司備案不合格,甚至有的物業公司干脆就不備案。目前看來,實現了前期物業備案的寥寥無幾,提價備案的也是以前備案的公司,少而又少。
三、建議和對策
(一)建議上級物價管理部門盡早協同建設部門、房管部門對普通、高檔住宅小區做出規范性定義,至少應該在價格管理方面有個較為明確的界定,以便切實對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收費管理到位,制定切實可行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實現物業管理公司良性運轉,解決業主對物業收費疑惑和矛盾;同時徹底放開高檔小區的物業收費管理,使物業管理企業自主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發揮物價部門的引導作用,促進物業公司的健康發展。
(二)建議上級物價部門明確下放的物業收費管理權限,以便使當地物價部門能夠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及時監審物業管理成本的變動,制定切合本地經濟和消費水平的物業收費區域性標準;同時要明確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其他收費,如停車場收費、車位管理等收費的核定權限、標準以及格管理形式、制定原則,以利于基層物價部門的管理和規范。
(三)認真開展縣區的物業管理收費水平的調查研究,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核定,制定相應的價格標準。筆者以為,應當實現以下目標:對普通住宅小區,應該實現一個總體的區域性的指導價格標準,既要實現一定時期內的穩定,又要兼顧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情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對于高檔小區,應當本著合理利潤的原則,適時開展高檔小區物業成本調查,公布社會平均價格,建立高檔小區經營成本公示制度,抑制不當得利和虛高收益問題;對于住宅電梯、供水輔助設備等設備維護費用的標準,應該核定社會成本,予以監督;實現一小區多級物業收費標準。
(四)完善價格備案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罰措施。價格備案制度是在房地產價格、物業管理收費方面經常使用的,由于它過于籠統,而且有時還偏于教條,應該予以糾正。特別是在價格管理中,要特別明確處罰依據和條款、處罰幅度,使那些不履行價格備案制度的單位得到重創,維護我們價格執法的嚴肅性。
(五)建議重新在物業收費管理中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收費、停車場收費以及代收費用都基本上是政府指導價、定價的管理方式,辦理《收費許可證》既有據可依也便于管理;在《價格法》對備案制度無處罰條文的情況下,應用《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處罰,也不失為一個亡羊補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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