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部門群眾投訴舉報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30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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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群眾投訴舉報是公安督察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與一種神圣職責。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不斷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冶觀念進一步增強,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要求越來越高,用投訴舉報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已成為群眾維權的重要方式。據統計,市局紀委督察科在2008年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線索達3000多條。因此,公安督察部門加強核查與核實群眾投訴舉報工作勢在必行。下面筆者結合我市警務督察工作實際,就如何加強公安督察工作與各位同行交換一些粗淺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公安督察核查的工作范圍
群眾投訴舉報具有時間跨度大、范圍廣泛的特點。公安機關內部承擔群眾投訴舉報辦理工作的有信訪、紀檢、審計、法制、督察等多個部門,每個部門有不同的工作分工和工作重點。實踐中,寄希望于某一個部門來完成所有群眾投訴舉報的核查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從這些相關部門的各自職能、特點出發,科學、客觀界定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的范圍,才能為迅速有效地做好處置工作奠定基礎。從督察工作的特點出發,督察部門受理群眾投訴舉報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投訴內容的現場性。督察部門受理的群眾投訴舉報事項是當前正在發生的事情,而不是陳年舊帳。基于這樣的限定,主要是從督察工作的特點出發的?!抖讲鞐l例》明確規定,督察工作的主要工作方式是現埸督察,即對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執法執勤活動進行同步的監督檢查,投訴核查也要基于這樣的方式,即對群眾投訴反映的正在進行或是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核查,而對投訴舉報既往發生的民警違法違紀問題,應當由信訪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受理。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正在發生的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如果應當依法采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進行補救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途徑來落實,而不宜以辦理投訴舉報的方式進行。
二是投訴范圍的警務性。督察部門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必須有范圍上的界定。從警務督察的特點看,督察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是對警務性事項的投訴舉報。一般說來,根據黨政紀律處分條規和公安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安民警的違法違紀行為可分為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貪污賄賂、破壞經濟秩序、違反財經紀律、失職讀職、侵犯權利、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反警務紀律等類別。從警務督察的本質含義看,可以理解督察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同警務活動密切相關,也就是失職瀆職、侵犯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反警務紀律等類別中與警務活動密切相關的問題,而其它違法違紀問題的投訴舉報應當由黨政機關紀委、審計、財務監督等部門去處理。
三是投訴時限的緊迫性。督察部門受理的群眾投訴舉報原則上都必須迅速予以處置,如果不及時處置將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公信度與親和力,甚至引發越級上訪或產生比較嚴重的不利后果。而通過督察部門的核查,可以有效避免不利后果的發生或者將不利損害降到最低水平。從實踐看,督察部門對投訴舉報的處置也大都是在較短時間完成的,遠遠低于信訪辦理時限,這既體現了督察機動性強、處置迅速、反應靈敏的特點,也從側面說明督察受理的投訴舉報大都具有一定的緊迫性。以上三點是督察核查受理范圍的評判要件。
從近幾年的督察實踐看,督察部門的核查工作主要針對下列正在發生的事項進行:(1)對屬公安職責管轄范圍的案件拒絕受理或拖延不辦的;(2)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的;(3)公安機關的處理結論違反法律規定或違背客觀事實的;(4)涉嫌違法扣押、凍結財物和吊扣、吊銷證照的;(5)濫施處罰或亂收費的;(6)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和警車的;(7)酗酒滋事、打罵群眾的;(8)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與省公安廳“三項禁令”的;(9)其它需要作緊急處置的民警違法違紀問題。
二、督察核查工作要求
核查群眾投訴舉報是督察部門的一項重要業務工作,必須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在實踐工作中,既要還原投訴舉報的本來面目,又要善于分析研究,把核查工作中發現的經驗教訓努力轉化為治本措施,從而達到促進提高、著眼長效的目的。筆者認為,督察民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督察核查工作:
一是事實要查清。對群眾投訴舉報的核查,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是核查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又是解決投訴舉報問題的基礎。投訴舉報核查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必須至少查明以下幾個環節:(1)投訴人投訴舉報的重點問題。核查工作要圍繞投訴人反映的問題進行,心須有明確的意見或結論。如果核查工作游離于投訴人反映的問題之外,或者沒有作出應有的結論,那對投訴人就缺乏應有的說服力,要使其停訪息訴難度很大。(2)公安機關執法、管理活動是否存在問題。對公安機關自身是否存在問題要有明確具體的核查意見,不能似是而非、含糊其詞,既要不護短、又要不苛求。做好這方面的核查,既有利于加強與投訴人的溝通,使做好停訪息訴工作有堅實基礎,又有利于事后根據過錯大小正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3)投訴人的自身行為和投訴動機。做好這方面的核查,對于準確判明投訴人的真實訴求,從而有針對性地做好停訪息訴工作有重要意義。
二是處置要得當。處置群眾投訴舉報,要從停訪息訴的實際出發,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做到化解矛盾、解決問題、促進和諧,真正實現一次性案結事了。要達到這一要求,必須把握四點:(1)分清責任。這是解決問題、停訪息訴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處置時必須根據所查實的情況分清雙方的責任,該是投訴方的責任就是投訴方的責任,該是被投訴人的責任就是被投訴人的責任,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絕不能人為地縮小或擴大相應的責任。如果責任不分清,一旦出現反復,核查工作就會出現被動的局面,影響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2)依法處置。處置工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來開展,必須有法律依據,既不能有錯不認錯,又不能無原則地遷就當事人,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著力于解決問題。(3)注重實效。核查群眾投訴舉報,最關鍵、最根本的是要通過核查,使投訴人停訪息訴。因此,在處置過程中,凡是有利于停訪息訴的事情都要積極作為,主動做工作,不能被動拖延,以致小事拖大、易事拖難,從而失去處置的最佳時機。實際上,有的投訴人提出的訴求不盡完全合理,特別是經濟補償的訴求大多數有夸大的現象,但只要是在最大限度協商的基礎上,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都應當接受并落實,從而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這實際上也是節省行政成本的有效途徑。如果久拖不決,可能會付出成本更多,解決難度更大,負面影響更壞。(4)區別對待。在處置過程中,要根據投訴人的不同訴求和個體情況,區別對待,妥善處置。對公安機關存在的過錯,能當場糾正的要立即糾正,無條件當場糾正的要明確糾正時限,以求得投訴人的諒解。對給予投訴人經濟補償尤其是大額補償的,必須簽訂相關協議,并視情采取分期給付的方式,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反復投訴;對投訴人存在過錯的,要批評教育到位,促其認識錯誤,以利停訪息訴。對惡意投訴舉報的,要進行法治教育,并給予適當的治安管理處罰,以示懲戒,切實維護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公安民警正當工作的職責。
三是整改要徹底。群眾投訴舉報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機關解決公安機關內部所涉及的問題,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因此,核查工作不僅要使投訴人停訪息訴,還必須督促被投訴人對存在問題認真進行整改,以達到通過核查不斷改進提高的目的。整改工作要做到:(1)對存在問題要整改到位。要防止出現僅僅糾正表面現象、不糾實質問題,甚至久拖不糾的現象,大力提高整改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從根源上剖析原因,從根本處落實糾錯,確保整改到位。(2)落實整改要著眼長遠建設。除了個案糾錯外,更重要的是從制度、機制層面研究和落實改進工作、提高水平的措施,杜塞漏洞,以利今后,從而使核查的治本作用更加顯現。(3)對責任人員要嚴肅追究。追究責任既是整改工作的重要環節,又是確保整改成效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證核查公正公平、真正取信于民的客觀要求。必須按照規定對核查發現的過錯責任人、違法違紀者進行嚴肅的責任追究,充分發揮懲處的教育警示作用。做到這一點,必須爭取局黨委尤其是行政“一把手”的高度重視,切實提高督察部門的地位與威信,確保其大膽、順利開展督察工作。如果該追究不追究,既達不到整改提高的目的,又是對投訴人的不公平,改善隊伍形象也是一句空話。
四是分析要透徹。督察核查工作的使命,就像刑偵部門破案中的串、并案分析,不僅僅要查糾個案、維護民權,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核查發現和解決共性問題,從而預防和杜絕類似問題再度發生。因此,要進一步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分析機制,及時發現掌握存在的問題,適時進行警示提醒,研究落實防范措施。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1)投訴舉報定期分析機制。通過對群眾投訴舉報進行月度、季度等定期分析、總結、評估,使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對業務工作、隊伍管理情況有動態的了解和掌握,從而有針對性采取專項整改措施,服務各項公安工作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投訴舉報預警提示機制。通過對多發、易發投訴舉報的分析研判,及時發現業務工作和隊伍管理中的苗頭性問題,進行適時警示提醒,引起大家的警覺,從而使核查工作在預防重大問題發生上發揮警示作用。(3)真實投訴舉報分析機制。通過對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的分析研究,及時發現和掌握一個時期業務工作和隊伍管理上存在突出問題的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有針對性地采取各項整改措施,加強分類指導和督辦,起到整體推進、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強化公安督察核查的工作措施
核查群眾投訴舉報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群眾性很強的專門工作,事關公安機關的形象,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必須有強有力的措施保障。筆者認為,應該強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強核查專門力量建設。各級警務督察部門都要明確專人負責投訴核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和工作要求,切實落實辦案責任制。要通過建立責任區與落實責任制等方式,加強對群眾投訴舉報的核查處置、情況掌握和分析研判,起到督察部門的應有作用。
二是嚴格落實核查工作制度。督察核查工作要嚴格依法進行。具體工作中,應當參照《信訪條例》、《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規定的程序、步驟和要求實施,同時,要結合督察工作現場處置迅速、靈活機動的特點,力求使督察核查工作盡快完成并盡早向投訴人反饋,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要根據形勢發展變化和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督察部門核查群眾投訴舉報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進一步明確受理標準、處置原則、處置步驟和工作要求,不斷提高核查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水平。
三是加強督察核查工作協作。主要加強兩方面的協作。一方面,督察部門的現場督察、投訴核查、警權維護等業務單位要加強彼此協作,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力量統一調配、結果共同運用,切實保證督察核查工作任務的落實;另一方面,督察部門要加強同紀委、政工、審計、法制、信訪以及治安、刑偵、交管等部門的配合,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情況、組織聯合督察共糾問題等,進一步落實各相關部門、警種抓好業務工作、管理自身隊伍的責任,增強核查工作的輻射面,切實使督察核查工作在更高層次上發揮應有作用。
四是著力提高核查人員素質。要始終把督察核查人員的素質建設擺在重要位置。通過崗位培訓、法律知識競賽、業務能力比武等形式,進一步激發督察系統全員練兵熱潮,提高督察隊伍整體素質。督察核查人員要切實做到:在核查案件時都能牢固樹立法治觀念、紀律觀念和執法為民理念,把依法辦案、為民辦事貫穿于核查的全過程;在具體核查中,能明確核查工作要領,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準確、處置得當,并根據不同性質的問題,依法依紀提出正確、合適的處理建議,報領導審核、審批;在實踐工作中,對投訴核查工作進行系統化分析研究,掌握投訴舉報的基本規律,有針對性地提出督察建議,從而不斷提高督察核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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