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07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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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調研報告

近年來,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在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的同時,也引起了各級紀檢機關的高度重視。從2005年起,我市紀委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又開展了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結果的跟蹤監督。經初步實踐,我們覺得對審計結果的跟蹤監督有利于審計成果的運用,有利于嚴格法人的經濟責任,有利于促進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所以,對審計結果的跟蹤監督不僅十分必要,而且還應不斷探索并加以完善。

一、健全離任審計制度的重要性

離任審計也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特指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審計活動,是整個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離任審計除了常規審計所具有的維護財經法規、改善經營管理與出發點之外,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等提供參考依據。

離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具有以下六個方面的好處:

一是有利于客觀公正評價領導干部。通過對所在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內政績、德能、財務情況的考核和審計,能對離任者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廉潔自律等方面,有一個全面的公正評價和客觀鑒定。避免“在位是能人,走后是罪人”、“老實人吃虧,投機者討好”。

二是有利于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心。實行離任審計制度,領導干部的優劣,不在于平時自吹自擂、弄虛作假,而在于工作的實績與效果。這樣,領導干部的注意力就會轉移到真抓實干、為民辦實事上來。

三是有利于調動領導干部的積極性。實行離任審計制度,并將審計結果作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能者上、庸者讓、劣者下,堵住了領導干部升遷的投機取巧之路,大開了任人唯賢之門,有利于調動各級干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進取,勵精圖治。

四是有利于干部的管理和使用。過去干部的任用,有時憑上級個別主要領導的印象優劣,憑感覺取舍,難免產生偏差,給投機者以可乘之機。建立離任審計,對政績突出、清正廉潔的領導干部提拔重用;對作風飄浮、弄虛作假、無所用心的領導干部降職或免職,在干部隊伍中,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和良性競爭的氛圍,引導和促使領導干老老實實做人,扎扎實實做事,勤勤懇懇創業。

五是有利于事業的發展。建立離任審計制度,工作交接情況一目了然,交者的功過記錄在案,接者“家底”有據可查,有利于克服只求急功近利之事、不謀長遠發展之路的思想,保持地方經濟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

六是有利于規范干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經濟責任審計立足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于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于防范,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于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領導干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二、我市開展離任審計的基本情況和結果跟蹤的提出

*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從2000年開始,到2005年年底,六年時間共完成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項目134個,占*審計局總審計數的50%以上。應該講,六年來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摸清了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家底,揭露了財務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促進了制度建設,加強了財務管理。同時也提高了領導干部執行財經紀律的自覺性,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

離任審計的重要作用毫無疑問,但在現實情況中,離任審計的作用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門明顯被打了折扣,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離任審計過程中,少數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對審計認識有一定的偏見,審計過程中配合不夠密切,也有審計人員感覺來自方方面面壓力較大,審計起來畏手畏腳,這樣的審計報告對問題和情況的介紹分析就不夠透徹,有的問題可能僅僅是點到為止。其次是審計報告出臺后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審計報告中可能會有提出一些處理起來比較棘手的問題,一方面礙于前后任之間的情面,另一方面繼任者感覺不是自己責任,再加情況不明,往往一拖再拖,使審計報告中對問題的整改大打折扣,最后是審計督促和利用部門有時形不成協作和利用的合力。第三,在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落實整改,被審計單位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整改,缺乏結果監督。第四,還有就是對審計結果的運用不夠,離任審計報告出臺后,審計、財政、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都應根據自身職責,對審計報告進行分析梳理,并依據法規和政策作出相應處理,現實情況常常是由于各單位各自為戰,有時對一些問題的處理具有隨意性,隔靴抓癢。這樣,審計結果往往不能用到領導的獎懲、升遷上去。特別是在對審計所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的監督及對審計結果的運用上,審、用脫節的現象依然比較普遍。

這些問題反映了目前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還不完備,審計結果運用的模式尚未統一,審計所反映的問題又過于單一專業,加上審計的處理和運用機制還沒有有效地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對于這些問題,不光是我們*存在,全國范圍內同樣也都存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對此相當重視。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如達不到應有的力度,反過來還會影響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對今后的離任審計產生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審計報告的出臺并不意味著審計工作的結束,相反,加強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結果的跟蹤監督,是健全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十分重要的一環。所以在2005年9月,由市紀委、監察局牽頭,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專門召開會議,決定對本年度市審計局開展的針對領導干部所形成的26份審計報告結果進行跟蹤監督檢查。2005年10月,市紀委、審計局、財政局、監察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的通知》,并組成專項跟蹤檢查組,對各相關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使之制度化。

三、對審計結果跟蹤監督工作的做法

審計整改跟蹤檢查的通知下發至相關單位以后,市紀委、審計、財政三機關即成立了聯合工作組,分成兩個檢查小組,每個小組都由分管領導和專業骨干組成。首先開展基礎性準備工作:一是催齊所有相關單位按審計報告中要求整改的書面整改落實情況報告;二是對審計報告和書面整改報告逐條進行對照分析、吃透情況,排出未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問題,使正式上門跟蹤檢查既有針對性又能提高效率。在實踐中我們主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已整改落實內容的真實性。工作組通過找財會人員談話,查看相關憑證,翻閱帳簿,來確認整改內容是否確實已落實到位,防止整改報告所說的內容與實際整改情況相脫節。

2、健全完善整改中未落實手續。跟蹤檢查發現,一些財務上應有的書面手續尚停留在口頭承諾上,也有一些書面憑證不符法律規定和財經紀律,甚至還有一些陳年欠款長期無人催討,即將過了法律訴訟的有效期,檢查組均一一指出,要求抓緊落實,并規定將補辦手續在一定時間內復印上交至檢查組。

3、督促加快整改進度。有些整改內容是一個過程,如有的鎮房產開發中房產商是分期付款,遇到今年宏觀調控部分開發商確實資金緊張,政府便有點“手軟”,檢查組要求鎮政府切實引起重視,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

4、少數內容要求再整改。有一些單位在少數整改內容上嫌麻煩,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仍存在資產流失等隱患,檢查組便要求進行再整改。如某鎮存在一些個人欠款,鎮上通過口頭和電話催討,效果不大,檢查組便要求鎮司法配合,查清欠款人員去向,并寄送書面催討單,明確專人聯絡催討。

5、共同探討少數遺留老大難問題的解決辦法。少數老大難問題單位主要負責人已換了幾任,但仍無法解決,檢查組在溝通了解相關情況后,幫助出點子,想辦法,共同探討一些值得嘗試的辦法。

6、幫助一些單位建章立制。整改檢查督促中發現少數單位在財務管理、工作紀律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還欠缺,監督檢查組成員提議這些單位應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設,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總的來說跟蹤檢查的成效相當明顯,從跟蹤檢查情況看,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大部分得到了落實,對少數一時確實難以落實到位的事項也努力作出整改計劃;整個跟蹤檢查活動,共有10個單位重新修訂了有關制度,調整了財務人員7名,清理銀行戶頭63個,收回歷年陳欠應收款4175萬元,補繳財稅部門資金6426萬元,糾正帳務處理不當31508萬元,化解擔保風險14092萬元。另外對我市某局局長在離任審計中,審計結果表明該局在財務管理中存在著收入不入帳、資金轉移至帳外、違規發放福利等問題,進行了嚴肅糾處,并在全市進行通報。

四、開展審計結果跟蹤監督的體會和想法

開展領導干部審計結果的跟蹤監督,我們雖然探索了一條路徑,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只是初步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認為在以下幾個面還需要引起注意:

1、處理好審計跟蹤監督與審計整體工作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五章審計報告處理準則,在出具審計報告后,有兩種手段是強有力的,一是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提出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事項和改進建議,出具審計意見書);二是對有抉擇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

處理有五種:(1)責令限期交納、上交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2)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3)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4)責令沖減或調整有關會計賬目;(5)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處罰有四種:(1)警告、通報批評;(2)沒收違法所得;(3)罰款;(4)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審計部門是有處理處罰權的,我們紀檢監察部門重點是在處理處罰結果的跟蹤檢查上,不能因為開展了審計結果跟蹤監督,而削弱了審計整體工作的力度,反而應更加激發和督促審計部門的主觀能動性。當然,必要的時候我們也可參與有關協調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審計成果來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2、離任審計應向任中審計前移。

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干部離任審計已成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通過審計,從中發現諸多問題,為國家挽回損失。然而,離任審計雖然較之過去的“不審計”是一種進步,但有一個明顯的弊端,就是木已成舟,許多損失難以挽回。

從我們*進行審計結果跟蹤檢查的情況看,也存在一些單位情況和結果已相當明了,但卻過了處理的最佳時效期。如個別局領導干部經跟蹤檢查確實應承擔相關責任,但該領導已被調任另一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也不能怪組織部門工作不細,因為他們事前確實無法知曉相關情況。另如個別鄉鎮的呆賬、死賬歷任幾任領導都難以得到有效處理,關鍵也是承擔責任的領導已不是處理事情的領導,時間差和崗位差使問題難以及時有效處理。

既然如此,何不將審計的重心由離任前移置任中呢?任中審計較之離任審計,是一種更為科學更為有效的預防措施。它不僅能克服審計工作中存在的“滯后”的毛病,有效避免領導干部經濟行為的“一錯再錯”,幫助干部少犯錯誤、不犯錯誤。并且,還能減少審計的工作量,化解審計的難度。事實也是如此,有些領導干部任前信誓旦旦,一旦大權在握,便將過去的誓言忘得一干二凈,等到他們離任后發現問題了,即使審計得再好,也顯得滯后和被動。

因此,我們應將審計手段引入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貫穿于領導干部任前、任中、任后的全過程,實行全程審計,使審計工作從離任前向任期中轉變,從不定期向有計劃審計轉變。如此,必然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同時,也能為反腐敗工作打下基礎。

3、審計報告處理應進一步規范、透明度進一步提高。

目前不少地方確實存在審計報告出臺之日就是審計工作結束之時這種情況,中央高層也認識到了這一問題,近年來全國人大已著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進行修改,新審計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明確政府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問題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這就意味著:第一,原來以內部文書形式出現的審計報告,現在變成了公開的法律文書,增加了透明度,也走向了法律化的軌道;第二,使審計工作立于人大監督之下,使審計結果公告有了法律依據,并走向經常化、制度化,進一步發揮審計報告的功能和作用。

可以預見,隨著我們紀檢監察機關對審計結果跟蹤監督的加強,以及人大對審計公告及處理結果的重視、規范,審計“虛晃一槍”和審計之后“不了了之”的情況將大大改善,審計工作必然成為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

審計工作是一項與我們紀檢監察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開展對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的跟蹤監督能有效地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因此,我們今后必須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這項工作。